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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允恭酒駕,公共危險罪部分,不起訴

檯面上講得冠冕堂皇,
出事情就想空想縫躲到那0.02毫克的差距之下,
政治人物的擔當是有沒有這麼輕啊?!

既然這樣,可以再進行修法了,
以前是酒測值0.25毫克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標準,
現在因為這位天之驕子在酒測值0.23毫克就已經不能安全駕駛,
那麼就把標準訂再嚴格一點吧。
CURRYMIN wrote:
吸毒都不會有事了,民(恕刪)

運大麻走私菸都沒事了,區區0.23怎麼可能有事
貪譴 wrote:
藍黨的是會不會選舉,(恕刪)


817 繼續雙標 繼續無視
你咬我啊?
早上上班被攔0.25,不能安全駕駛,公共危險罪留前科罰10萬,0.23撞人沒事沒前科不用罰,可以安全駕駛?
塔綠斑不用整天在那帶風向,講人家法盲,怎樣不能討論嗎?你共產黨?
酒駕新標準,酒駕的人都有這個理由了,冥禁擋 萬碎
喝到0.23毫克酒駕又撞人還不起訴只能說黨證萬萬歲,啥酒駕零容忍就是騙騙817騙騙小朋友!
高雄的檢察官去幫酒駕的辯護?高雄是真的高譚市?

陳柏惟的肇事逃逸都可以凹成疲勞駕駛...都逃逸了跟疲勞駕駛有啥關係??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 5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xx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402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XX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XX明知服用酒類後,將使其駕駛車輛之注意力降低,反 應能力趨緩,危害其本身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竟於民 國109 年11月8 日12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新北市中和 區圓通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6時許,駕駛 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大勇街往立人街 方向行駛,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 巷0 弄0 號2 樓住 處,而於道路上行駛。嗣於同日16時47分許,許家銘駕駛上 開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前時,因酒 後注意力不佳,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追撞行駛在其同 向前方由林X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林X 因此人車倒地受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7時5 分許,測得許xx吐氣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2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
給一個實際判決
關鍵字"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有罪判決書可以查到一堆

酒精濃度的回推有公式也有實際案例
lovejerry999

你應該把事實一,前三排的文字改用紅色的,會凸顯出這個判決的認定被告確有構成犯罪的重點。

2021-10-07 8:06
國民黨時代 這種新聞根本出不來~!!!!!!

直接沒事
f9711015020

所以現在是國民黨以前做過不公不義的事民進黨也要做一次才不吃虧嗎?政黨輪替是要讓更好的上台,如果做不到就換人

2021-10-07 7:02
io8093

好的,塔綠斑!

2021-10-07 10:18
隨便講講 wrote: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易字第 54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xx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44029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許XX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許XX明知服用酒類後,將使其駕駛車輛之注意力降低,反 應能力趨緩,危害其本身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安全,竟於民 國109 年11月8 日12時許起至同日15時許止,在新北市中和 區圓通路某友人住處內飲用酒類後,仍於同日16時許,駕駛 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北市中和區大勇街往立人街 方向行駛,欲返回新北市○○區○○路0 巷0 弄0 號2 樓住 處,而於道路上行駛。嗣於同日16時47分許,許家銘駕駛上 開營業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街00巷0 號前時,因酒 後注意力不佳,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追撞行駛在其同 向前方由林X所騎乘之車號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林X 因此人車倒地受傷(所涉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嗣 經警據報到場處理,於同日17時5 分許,測得許家銘吐氣酒 精濃度為每公升0.22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
給一個實際判決
關鍵字"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有罪判決書可以查到一堆

酒精濃度的回推有公式也有實際案例


你可以去看一下185-3條1項2款是寫什麼

這個判決的案例,明顯是當事人酒測0.22 + 平衡感、空間感測試沒過關,所以用 185-3條1項2款。(如果是0.25,那就直接用185-1條1項1款了)

如果平衡感測是那些有過,就是回歸一般行政處罰罰個幾萬塊~
違規成癮不要放棄治療

簡易判決不會寫那麼詳細,該有的東西起訴書都會有,但你是看不到起訴書內容的。

2021-10-07 8:14
lovejerry999

起訴書內容更簡單

2021-10-07 18:45
民進黨的傲慢~
反公投而行~核食~萊豬~擋疫苗~
已經看得非常清楚~
腦綠們~該醒了吧?
繼續下去~台灣會完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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