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丸人 wrote:違規也有輕重之分規定也有通融的時候凡事都是物極必反過度正義的後果大概也就是被修法撤掉這樣的權限我是建議改成檢舉次數有上限比較好 說到底不就是存著僥倖心態再違規,那違規次數要不要有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