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雷雨 wrote:車牌原本就是要表露於外,供人辨認這是錯誤觀念未行駛的話,車牌是可以蓋住的--另外--違停歸違停 蓋車牌歸蓋車牌不要混在一起 掀布歸掀布拍照歸拍照檢舉歸檢舉舉發歸舉發不舉歸不舉告訴歸告訴不要混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