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son 567 wrote:大家都知道共產社會並不完美... 不知您提這個要幹嘛??? 答案在第一篇文 如果您看得完的話 你那一篇,通篇完全沒提到"共產主義" , "共產社會"...生命應該要浪費在有意義的事情上才對 ... 真是無語.
jason 567 wrote:走在高速公路上,都在(恕刪) 違規不等於違法有違法犯罪事實也只能事後調閱作為證據雖然雷達測速與區間測速採用儀器,原理接近但雷達測速只是定點短距離區間測速卻是長距離的「連續監控」增加一般用路人心理負擔且本來就有違反人權疑慮並非因車牌、個資、儀器精準問題(以上問題容易被政府機關和蟹掉)如同本要抓小偷跟排解糾紛上班放個攝影機結果上司天天看有無偷懶一般道路行駛,搞得人民跟賊一樣若區間測速能這樣擴大解釋運作的話未來有更新的全面監控科技這樣的政府是否馬上採用?說道國外....屏除極權國家大陸也只有幾個國家在特殊道路設置罷了為何不敢全面設置?請多想想當你輕易把人權送給國家時最終只能革命要回
henrylai21 wrote:感謝大大又一長篇的討論您最後的總結最關鍵, 所以我直接回覆結論 1) 部分立委已針對政府速率違反科學之處進行質問工作 邱顯智的說法 ? 並非完全正確前面解釋過了 ,85% (第85個百分位速度)是在 Free Flow 自由車流之下 測到的 , 這不是平均車速而是在沒有限制之下, 所跑到的極限也就是 LOS A,B,C 之下 , 能自由加速 , 能自由變換車道所跑出的車速並不是 所有 LOS 分級的平均車速 , 或拿單一LOS D測到的 , 拿來當成 85% , 第85個百分位速度 ????他完全拿 車速 來做為安全的說法也是錯的兩車碰撞,此一安全是看車距, 不是單看車速 !如果 前方有 100m無車之車距, 這樣 就算車速200km/h 仍然是能煞停的如果車距只有 30m 卻 80km/h行駛 ? 80比200慢很多,但開這麼慢仍然是不安全的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有車距才能自由行駛 , 塞在一起受制於前車 ,要前車移動才有車距。所羅門曲線是一個 二維圖形 , 表示(汽車的碰撞率) 相比於 (同一道路上的平均車速VS它們個別的速度)的函數。該曲線是David Solomon基於1950年代後期進行的研究 , 並於1964年發表。所羅門發現, 在車速很快的公路上,日間碰撞率與車速 比率呈U形曲線,即 速度低於 22 mph或以下的車輛(碰撞率每100 mvm 43,238)很高 ,增加時速約為65 mph(每100 mvm為84)碰撞率會降低,然後在高於此速度時又會有所提高(達到速度至少為73 mph時,每100 mvm為139); 夜間曲線發生相同的模式,這些結果如圖1.1所示。繪成圖形是這樣但是 , 邱顯智所引用的圖形 , X軸上的數字 是 -40 -30 -20 -10 0 +10 +20 +30 +40這是什麼 ? 是 差值 , 是 (V2-V1) , 基準值 0 是 平均車速 , 和 車群 平均車速 的 相對差值差值 , 是 (V2-V1) , V2-V1>0 會造成車距拉開, V2-V1<0 負值車距縮小差值是相對值, 會影響到車距 , 不是車速本身根本不是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的速限 !所羅門曲線的研究側重於速度偏差(差值),而不是速度本身 。所以一些論文引用了所羅門的研究, 來支持原始速度和碰撞風險不直接相關的結論。是車與車碰撞 ←兩車之間相對車速的問題不是單一車輛因 V車速(絕對車速多少公里)過高,超出輪胎抓地力,失控離開柏油鋪面的問題邱顯智顯然誤用了 所羅門曲線 , 差值是影響到車距 , 不是車速本身的問題正確的說法是 所羅門曲線基礎上的開創性研究表明,駕駛人的速度與平均交通速度(高於和低於該平均速度)之間的差異越大,發生碰撞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美國許多州和安全組織建議駕駛人“跟上車流行駛”。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Q 車流量是有上限的(V2-V1) 越小 , 越趨近於 0 (U形線的谷底) , 表示"車距" D 沒有變化 , 有安全車距存在+(-) 值差距越大(U形線的上方) , 表示"車距" 變化越大比平均車速慢 , "車距縮小" 會被車群追上 , 引發車流擾動 ,增加碰撞 的機會比平均車速快 , 會追上車群 , 同樣"車距縮小" 引發車流擾動 ,增加碰撞 的機會平均交通速度 並不是 "速限""速限" 是天花板 ,是所有車輛都不能超過的 速度平均交通速度 是所有車 速度的平均值完全看不懂 邱顯智 在說什麼 ???平均交通速度 並不是 "速限"怎麼拿"速限"出來胡亂套用 ?所羅門曲線 在說明 "速差"(V2-V1) , 如果前後兩車的速差越小 , 越能保持"車距" , 當然有緩衝空間而不會碰撞。因此 ,建議駕駛人“跟上車流行駛”關鍵是車距 ,不是車速況且 法律明訂 車速 : 車距 = 2 : 1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每台車加5m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每台車使用 60m長的車道 ,16台車⤫60m=960m,所以 每公里只能容納 16 台車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就能得知 沒有車距"硬要110km開快車是不合理"的!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上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法規明訂車速受到車流量及車輛密度(車距)的影響 Q = D . V並不是用路人想開多快就能多快! 而是前方有沒有55m車距車距受車輛密度影響!車越多車距越小! ,(每公里超過16台車,就無法擁有55m車距)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因為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關係若能提高車流量, 提高道路的負載, 就比較不容易塞車但是Q車流量 卻是有最大容量 , 不是無限制而最大車流量是 可由降低速限 去增加 , 如HCM2000的圖 (110km1450車)─增加→(90km1750車)如何提高道路負載 ? 降低速限 !依高管規則6110km 車距是 55m ← 每公里容納16車80km 車距為 40m ← 每公里容納22車 ←每公里每車道比110km多放入4台車60km 車距 30m ← 每公里容納28車←每公里每車道再多6台車 , 比110km多放12台車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委員會出版的HCM2000, 那張對於車流量Q和車速V的關係圖在Q車流量有限制的情況下, D(密度/車距)又有法規 限制為車速的1/2 , 不可能採取"最高速限"依照上面 HCM2000 V(車速) vs Q(車流量) 來計算其實對應最大流量Q 之最佳車速 , 大約落在 42mph(67km) ←→51mph(81km) 之間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是 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它最早訂出 車速應該因地勢,道路狀況, 車輛條件及載重 , 天氣情形及交通密度 調整 和 與前車保持充份距離(車距)地勢: 下坡(加速度a)再上坡(負的加速度-a), "凹陷部" 前方上坡處就形成堵塞 ,必然降速道路狀況 :彎道要降速德國的 A4 autobahn 解除速限(無速限)路段車輛條件及載重:天氣情形:交通密度:德國 A100都要調整『速限』德國A8 , 此時機動速限是 100km/h , 也機動開放路肩了報告委員 , 我國早就有"機動速限" 的法規 (高管規則8-1-3但書)現行,目前法規,我國對於"內側車道速限" 有二條法規, 二種速限在互變!前提是 "當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是高管規則5 ? 亦或是 高管規則8-1-3但書 ??這兩種速限不同!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依高管規則8-1-3但書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回到原高管規則5之速限區間 !速限在此兩種速限之間, 因應不同 LOS , 不同車流量, 機動轉換
【反區間測速】系列文歡迎依序閱讀: 【反區間測速1】為什麼我們應該要反對區間測速?(電子監控, 行動自由, 違憲) 【反區間測速2】從憲法精神再論區間測速之違憲問題(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上” 【反區間測速3】從憲法精神再論區間測速之違憲問題(自由,隱私,行動,公民權)“下” 【反區間測速4】公民如何反制違憲的區間測速 - 戰略前言覺醒反分化 【反區間測速5】 誰才是人民的真正敵人?剖析區間測速背後的真相! 【反區間測速6】人民對違憲者的反擊大戰略 【語音】 反對違憲的區間測速 - 自由時報採訪Hank汽車部落客語音重點 #以上連結連往部落格文章,如欲在本站閱讀請點選作者欄即可索引本站內容
自從Hank從汽車部落客【下海】轉型為政論作家,寫了長篇連載【反區間測速】文章之後,發現頗受讀者的好評,而Hank其實自己也已過【不惑之年】,覺得以自己對於社會的觀察,有些東西實在也是不吐不快,與其總是風花雪月地聊車,偶爾也應該要為台灣下一代的自由,做一點什麼,於是在六篇【反區間測速】系列文之後,便開始構思下一部系列文【中產階級生存戰】,也是同樣用六篇Episode,把Hank對於近年來科技發展對於人權侵害,以及其背後涉及社會階級鬥爭的深層意義,透過文字對讀者分享! 歡迎點閱六篇連載文的大綱,請各位讀者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