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廢除二段左轉
回歸:自由選擇權
騎士依照現場情況,判斷,是可以直接左轉,還是安全起見二段左轉。
欲直接左轉者,在路口前50~100公尺前就必須切入最內線道(靠分隔島那邊),並且距離路口10公尺前就要打左轉方向燈。
若來不及切入最內線道,則選擇二段左轉。
反應遲鈍、手腳不靈活、當日身體情況不佳、疲勞醉酒、害怕者,請選擇二段左轉。
關鍵在:自由選擇
而不是『強制』『強迫』,不服從就挨罰金。
當然一定有人會說:
三寶就智能障礙的,心理疾病自我中心,以為馬路他家的,怎有辦法判斷路況,去選擇合適的左轉方式,肯定一律直接左轉啊。要有判斷能力還叫三寶,太陽打西邊出,母豬都會上樹了。
法律應以多數正常人為標準,而不是配合少數的智能障礙、心裡疾病等特殊人士。
法規強制正常人要去配合身障人士,這是有違公平原則的,有違民主自由國家精神。
譬如說把樓梯全部取消,都改成坡道,走樓梯者一律開罰。因為有少數腿腳不便的人只能走坡道。請問這樣對正常人公平嗎?不只荒唐而且可笑。
正常人是有判斷能力,能夠選擇的。
當然也不是說棄身障人士,三寶於不顧,而是廢除『強制』後,要加以教育宣導,正確的選擇左轉方式。
就是一直強迫這,強迫那的,民眾都失去思考判斷能力了,笨蛋愈來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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