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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有路權嗎?

skymoondachun wrote:
無照有路權.我倒楣遇過.我開車正常迴轉.對方無照騎摩托又煞車失靈.撞上我.我報警處理.一開始我也是說無照不該上路.但警方說他無照我們可以開他罰單.他直行車路權在他.我迴轉理虧.我不服.警方就拿了好幾個法院判例給我看.真的是這樣.最後我新車被撞.還賠了他一台二手摩托車..


如果是正常迴轉就不應該會被撞 一定是該注意而未注意 沒注意有直行車 直行車的路權比較大
如果今天是有駕照的撞到 誰的責任比較大?
你迴轉的時候又怎知對方有無駕照? 有駕照就不會撞到你?
有駕照與否跟會不會發生事故有關?
chuchulee wrote:
難怪酒駕的都不怕..
因為撞到誰要賠誰都還不知道咧...
被酒駕K到的,你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


你錯了!
酒駕的就算沒出事被抓到依樣處罰!
出事就會被究責!
chuchulee wrote:
難怪酒駕的都不怕..
因為撞到誰要賠誰都還不知道咧...
被酒駕K到的,你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

酒駕觸犯的是刑法第185-3,
而且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第14條的過失罪,
你三段話講的都是刑法,跟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無關,
自然也跟無照駕駛無關。
cougar2015 wrote:
去。。。騎腳踏車上大(恕刪)


所以腳踏車上馬路要考駕照?
你是小學生還是沒讀書?
rockerdondon wrote:
無照駕駛如果有路權那走在路上的路人路權在哪?

就在行人走在路上時........
dennis10 wrote:
好啦 依你們的邏輯 下次你們開坦克就有坦克的路權
想開砲 還是開槍隨便你 反正上路了
警察再罰錢好了...
我只怕在投降前罰款前 你們就被國軍打死了...
重點不是在肇事 肇事法官自然會去判 無照或是酒駕都會加重
而是你們歪曲的無照上路邏輯....


您的邏輯看不懂 ?

您知道 戰甲車 通常不會開上一般的公路 , 公路全都會被壓壞
都是在營區道路或沒有道路的訓練場地內行駛 , 完全不涉及 公路行駛的路權問題
要開 戰甲車 , 還是要去 駕訓 , 取得戰甲車的 駕照
沒有駕照是連營區內都不能開 , 不, 是駕駛座都不能上去

取得"戰甲車駕照"? 和 公路上分配那一台車走那一個"位置" 的路權 ? 根本毫無關係

戰甲車 要上路 還是要申請 路權 , 或是上拖板車 , 上鐵皮 去運送 , 不是以自身的動力行駛

"無照" 違反 "遵守義務" , 侵入路口是 違反"使用權利"(路權)? 兩者毫不相干 , 各自有不同的罰則 ! 不同違規項目 的 權利 和義務 並無法類比

"無照" 不影響 路權(誰先誰後,使用路口的優先/停等次序) 之 取得 !

再看一下 法規白紙黑字 的"路權" 優先次序
如果有標誌 , 標誌 就優先於 規則
雖然規則 "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 :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德國 的優先道路標誌 vorfahrtstraße , 等同於我國的幹道標誌 , 因為有"標誌", 藍車雖然是右方車, 仍然沒有先行權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行車靠右, 我車並無左方對向車道之路權),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從屬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標誌顯示, 前方左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右方為支道
綠色拖拉機看似 直行 , 我車看似轉彎 , 但我車沒離開幹道, 保有幹道先行權, 但綠色拖拉機 會穿越我車之行車路線, 才進入支線, 綠色拖拉機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我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綠色拖拉機是"喪失路權" , (綠色拖拉機)應暫停讓幹道車(我車)先行 ,
路權次序為 我車先行 →綠色拖拉機其次 → 右方支道 紅車 排最後 。


相反的, 在支道有"讓路"標誌, 下方以線條粗細標示 幹道和支道是那一條
機車一直行駛於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上, 擁有優先路權, 我車和藍車都在支道上, 因為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藍車優先於我車
路權次序為 機車先行 →藍車其次 → 我車 排最後 。


機車和我車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上 , 都優先於支道上的黃車
機車和我車 都要離開幹道進入支道 , 機車右轉,我車左轉, 在路權衝突點, 機車在我車右方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 機車先行於我車
路權次序為 機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黃車 排最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支/幹道有標誌劃分)。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有標線);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 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路權 優位 : 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路權 優位 : 標誌 < 燈光號誌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上圖也適用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車道數相同時,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綠車 先 → 我車其次 →紅車最後

但是, 德國法規 及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都有 規定 , 不能堵塞到路口



路權(先行權Vorfahrt)次序 : 左讓右 ; 我車和自行車"在路口"有路線上的衝突, 轉彎車讓直行車 , 因此自行車有先行權,
原本應該, 自行車(最右邊) 先 → 我車其次 →綠車最後
但是, 綠車旁有 停有 垃圾車 在收垃圾 , 我車轉過路口也無法進入, 會堵塞在路口中央, 因此我車必須放棄"先行權(路權)" , 讓綠車先行

rockerdondon wrote:
無照駕駛如果有路權那走在路上的路人路權在哪?


任何上路的車 , 法律都會規定它的『位置』在那裏 ? 根本"無關 "無照" ?
這個 "位置" 在那裏? 法律都有 "路權" 規定
紅燈那一方 , "位置" 在停止線之前暫停等候 , 綠燈那一方 的"位置" ,是可以通過這個路口的
法律所規定的"位置" , 受到路權的保障 , 也就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走在路上的路人路權在哪?
路權來自於法規 , 也就是法律規定 : 誰要讓誰 先行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行人走斑馬線穿越馬路是有"絕對路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
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汽車 VS 行人時 , 絕對均應暫停讓行人

『行人路權』是行人使用道路安全權利的保障,相同的,行人也有不能侵犯其他車輛的路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4條規定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不得在道路上奔跑嬉戲、阻礙交通;穿越道路時則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不可跨越護欄、安全島來穿越馬路。等尊重其他車輛通行路權的義務。
民眾任意穿越馬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2、3款規定:「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處新臺幣300元罰鍰」、「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處新臺幣300元罰鍰」。

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用路人驅車臨近無號誌交岔路口時,必須遵守
處罰條例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不減速慢行者。」
第45條第1項第15款規定,「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者。」
道安規則第93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或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入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固然, 在交通行為當中 ,若有破壞法或法益的行為,也就是不法行為,皆有相關法規之適用。
這些法規不僅僅包含 行政法(公務人員考績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行政程序法/警察職權行使法等等範疇) , 還可能適用到刑法或是民法
固然 "規定行人應行走在劃設之人行道" , 然而 ,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 ,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也未能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存在有"過失"
民法 第 184 條 第1項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 14 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透過 刑法犯罪三階理論(third order theory of criminal; Dreistufentheorie)來加以驗證。
即《犯罪審查流程》由 , 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有責性→成罪
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
(A)客觀構成要件該當性(不法行為)
在罪刑法定原則之下,行為人之行為(1)在客觀上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2)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3)或具有客觀歸責性(結果犯)

(B)主觀構成要件該當性((犯罪之故意或過失,刑法第12條)
過失傷害 客觀構成要件為致人於傷,主觀構成要件為過失, 則可認定該行為構成要件該當性。
必先有 (A) 不法行為 , 才形成(B) 故意或過失

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
具備違法性是指行為人沒有”阻卻違法”之事由,
包括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法定的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自救行為、義務衝突等等超法規的違法阻卻事由 。
當然, 台灣目前流行的論述是二階論, 並無三階論有"阻卻不法事由"這一項的考量 。

罪責(Schuld)
罪責指的是「對於行為決定為違法行為,並且決定予以刑罰制裁」。但是交通違規當中, 有些是需要去上課, 再教育, 而非施予 “刑罰”
透過涵攝 相關 不法行為 該當 行政法 , 民法,刑法 相關規定之 “刑罰” 構成要件

成罪
其實權利來自法律分配! 有法規規定的權利才可以使用? 但絕對不是只享權利不盡義務
因為長久存在錯誤觀念 , 並不是擁有路權 就 "為所欲為" ?
路權Vorfahrt 本來 就只是 優先次序,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 絕對的是 『通行權 』, 而非 "路權" , 路權 不存在 絕對 ! 路權 會變 ! 會變成 "喪失路權"Vorfahrt gewähren
依法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第 1 項第 1 款 ,明定 行車管制號誌,以時間更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行進路權
時間更迭 , 就會變換 路權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 不是永久
這個優先使用路口的 權利 , 只有相對 , 且"路權" 只是優先通過 , 誰先誰後的次序 ,也不是免除"注意義務"
無照是 違反 "遵守義務" , 侵入路口是 違反"使用權利"(路權)? 不同違規項目 的 權利 和義務 並無法類比

但是相對於 行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第3項
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穿越道路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

路權可以取得也會喪失
當法律規定 ,均應暫停讓行人 ,← 所有車輛的 "路權" 消失了

就算是 擁有優先路權? 但路權是有範圍的, 不是無遠弗界, 仍然有注意義務 ! 仍然存在有相關法益損害之刑責及賠償責任, 並非 路權膨脹到無限大 !
leonding wrote:
所以腳踏車上馬路要考駕照?
你是小學生還是沒讀書?

標題 無照駕駛有路權嗎?
你看不懂???
"標題 無照駕駛有路權嗎?
你看不懂??? "<=所以腳踏車上路要考駕照嗎??你沒回答啊?
那行人走在馬路上要不要駕照?
就是"免照"的東西,何來"無照"的說法?
所以我就說在修法之前
贊成無照沒路權的一派永遠都是弱勢的
為什麼?因為會有"法律專家"跟你咬文嚼字
只要丟下"現在的法律就是這樣規定啊,法盲!"
"不爽去修法啊,法盲!",就已經立於不敗之地了
沒人想去對無照上路、開身分證的加以嚴格管制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117條之2的規定
無照駕駛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處以50萬日圓(約合新台幣13萬)以下的罰款
若發生交通事故,最低可處以6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
日本的《交通違反通告制度》還規定
"肇事者若為無照駕駛,一律以刑事案件處理"
美國無照開車,若被警察抓到是算"輕罪刑責"
有時候要上法院的
若不幸肇事更是不得了,刑事罪名外,被告到傾家蕩產都有可能
所以說台灣真是寶島,大家都很會吃法規自助餐
外國的法規,自己想要的就撿起來(機車上國道....etc)
自己不想要的,就說不符合國情(酒駕、無照)
不想變商鞅,遇到事情的時候又對法令怪天怪地
大家都說無照而已微罪不舉
但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被無照的A到了
應該只會問一句"你為什麼要上路?"
然後我知道這樣講又有人要說
"但是路上發生車禍的都是有照的撞人比較多耶"
我知道啊,美國、日本發生車禍的也都是有照的撞人比較多啊(笑)
但是美國日本還是對無照的都當犯罪者啊
我們卻把它當成和亂丟垃圾一樣的輕罪
(無照罰6000,亂丟垃圾罰1200~6000????)
這就是人家為什麼可以當強國
我們還在小卻幸的差異咩~~
不是發生在自己身上,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發生在自己身上的時候應該就都沒那麼伶牙俐齒了
噢,還有,你被無照的撞了
他可是沒有車體險、第三人險能賠你的,因為是不保事項
(強制險會賠,算政府德政)
人權?嗯嗯,去跟無照的說吧,看他能有多少錢賠你?
看吧, 台灣是有無照路權滴!!
好像一把手槍給小孩玩一樣, 要射到哪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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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歲警深夜出勤!遭17歲無照少年撞上 命危搶救中

新北市驚傳車禍!新北市樹林區大安路與俊英街口於今(2)日凌晨12點多時發生一起嚴重車禍,21歲的楊姓樹林派出所員警在騎乘警用機車,準備前往三多地區支援打架案件,不料卻在路口遭到17歲的張姓無照少年騎車撞上,導致楊姓員警當場連人帶車倒地、嚴重腦出血,失去呼吸心跳,經送醫搶救後恢復生命跡象,但目前還在加護病房搶救中,該案正在調查釐清中。



blockquote>leonding wrote:
"標題 無照駕駛有路...(恕刪)
chuchulee wrote:
無照駕駛有路權嗎? 他無照, 就不能上路, 不能上路就不應有權才對..

無照駕駛 那也是 欠國家的, 而不是欠你的..

目前法律會這麼立,

那才不會 讓你一看到 無照駕駛 就不爽, 就衝過去給他撞下去解恨, 然而你卻一點賠償責任都沒有..

那在民事法庭上攻防時, 才不會去暗示鼓勵有一方要趕快把別人的違規, 拿來當自己肇事 的 完全免責之法律防護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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