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ngelay wrote:
請放大仔細看喔~~影(恕刪)
交通部於82年4 月22日以交路(82)字第009811號函闡明:「一、有關『闖紅燈』行為之認定,於『道交條例』中並未見相關之解釋。另依『設置規則』第170 條第1 項…及同規則第206 條第1 項第5 款㈠…若據此認定超越停止線即為闖紅燈,則一般大眾恐難以接受,亦非「道交條例」當初立法精神。二、為促使駕駛人回歸於對標線之認知,同時兼顧執法技術層面與大眾接受程度,茲將面對圓形紅燈時超越停止線或闖紅燈之認定敘述如后提供參考:㈠車輛面對圓形紅燈時仍逕予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含左轉、直行、迴轉及右轉(依箭頭綠燈允許行駛者除外)即視為闖紅燈之行為。㈡有繪設路口範圍者:車輛無視於紅燈警示,有穿越路口之意圖,而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亦視同闖紅燈;若僅伸越停止線而未達路口範圍者,則視為不遵守標線指示。(可以道交條例第60條第3 項之規定處分之)。㈢無繪設路口範圍者:以車輛無視於紅燈號誌,而有穿越路口之企圖,其車身並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若有行人穿越道)、車通行者亦以闖紅燈論處;若僅車身伸越停止線則以不遵守標線指示視之。…」等語,其中除「紅燈右轉」部分,道交條例於94年12月28日增列第53條第2 項獨立處罰外,其餘關於闖紅燈之認定標準,即「穿越路口至銜接路段」、「有繪設路口範圍者,有穿越路口之意圖,且車身已伸入路口範圍」、「無繪設路口範圍者,有穿越路口之企圖,且車身已伸越停止線,並足以妨害其他方向人、車通行」。
根據道路設置規則第206 條第5 款第1 目明確區分「超越停止線」與「進入路口」,顯見「超越停止線」不等於「進入路口」,足見「停止線」並非判斷車輛是否進入路口之判準。如汽車駕駛人面對圓形紅燈,超越停止線,惟尚未進入「路口」,自不符合道交條例第53條第1 項之要件,然因駕駛人仍有未依停止線標線之指示停車之情事,故應依道交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3 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處罰。至駕駛人有無進入路口,則應依具體個案判斷「路口」之範圍,例如在劃設槽化線、網狀線之地點,跨越槽化線、網狀線即屬進入路口 ( 參 設 置 規 則 第 171 條 第 1 項 、 第 173 條 第 1 項 第 2款);在設有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地點、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穿越行人穿越道、機慢車左(右)轉待轉區線,即屬進入路口(參設置規則第185 條第1 項、第191條第1 項)。
大大們,汽車有沒有 "闖紅燈" 不是您說了算(但機車一定是闖紅燈),
也並非自由心證或廣義的認定,要看有沒有符合行之有年的定義,
也就是: 1.超越停止線 2.進入路口 3.再到銜接路段 三者缺一不可,
以上那些都是判決書裡的內容,要查都查得到,
(一般警察會亂開,就是賭像您這樣不懂這兩者之間差別的民眾非常多,會乖乖花錢消災繳錢了事)
而且他處某影片警察也講了,汽車是未依號誌標線指示,處 600~1,800元 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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