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大龍 wrote:
有人實際碰過案例?
或懂得法律的來解答??
相關判決書內容
提供各位參考
[裁判字號 106年度板小字第1379號]
計程車受擦撞,計程車得向肇事者請求維修期間的營業損失。
原告蘇xx: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之過失, 撞擊訴外人蔡先生營業小客車,致上開營業小客車往前推撞至原告所有並駕駛之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20,000元(零件費用 7,200 元、工資費用12,800元),並受有修車期間10天之營業損失15,000元。
被告吳xx: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何聲明或陳述。
法院:原告主張系爭車輛送修10日,受有10日營業損失15,000元等語,並提出估價單為證,復本院依職權調查知悉排汽量2000CC以下之計程車每日平均營業收入為1,486 元,原告亦未提出其每日營業收入為1,500 元之證據,則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之營業損失應為14,860元(計算式:1,486 元×10 =14,860元),超過上開金額之請求,尚無所據。從而,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380 元(計算式:13,520元+14,860元=28,380元),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自應駁回。
[裁判字號 105年度店小字第1086號]
計程車受擦撞,計程車得向肇事者請求維修期間營業損失。
原告勝x交通企業有限公司:被告於駕駛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因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致撞擊原告所有由訴外人陳xx駕駛之計程車(下稱系爭車輛),造成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經宏x汽車保養廠估修費用新臺幣9,300元(工資5,400元、零件3,900元 ),並受有2日之營業損失2,972元(計算式:1,486元/天× 2天=2,972元),共計12,272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吳xx: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於106年6月13日到場所為聲明及陳述略以:本件事故至今被告從未接過原告電話,並請求調閱行車紀錄器釐清肇責;原告提出修車發票, 被告則願意賠償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法院:原告為主要肇事因素,被告為次要肇事因素(原因詳見判決書);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196條、第217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系爭車輛因本件車禍受有損壞,經宏x汽車保養廠估修金額9,300元(工資5,400元、零件3,900元),有宏祈汽車保養廠出具之修理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而系爭車輛於99年10月出廠,至103年10月29日事故發生時止,已出廠4年又1月,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可憑,系爭車輛既以新零件更換受損之舊零件,自應將折舊予以扣除。按行政院所頒佈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運輸業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原告所有之系爭車輛使用已逾營業用小客車耐用年數4年以上,依上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折舊後之殘值以成本十分之一為合度,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其中零件換新,經扣除折舊後為390元(計算式:3,900元×10%=390元),加計工資5,40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為5,790元。
系爭車輛進廠修復受有2日不能營業損失2,972元(計算式:1,486元/日×2日=2,972元),原告就系爭車輛所受損害合計8,762元。又本件事故之發生,原告之系爭車輛為主要肇事因素,被告車輛為次要肇事因素,本院審酌雙方過失比例,認被告與系爭車輛應各負40%、60%之過失責任,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為3,505元(計算式:8,762元×40%=3,50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應予准許。綜上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3,505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核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