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ld5566 wrote:
我在01這看到開車的被檢舉未打方向燈,大部份的回文都一致叫好
但是看到騎車的被檢舉未打方向燈,卻大部份的人都在罵檢舉人
真TMD二輪嘴臉一堆
誰管你騎哪裡,變換車道前打個方向燈很難?
方向燈選配?還是騎二輪很偉大到可以不用打方向燈?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檢舉剛好而已,四輪二輪應一視同仁
我也常騎機車,但我若被檢舉到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我會鼻子摸摸認錯
誰叫自己忘記打方向燈,駕照又不是雞腿換的,錯在自己而非檢舉人
你知道發文者的問題在哪裡嗎?根本是交通標線搞不清楚。
道路邊線以外的地方叫做路肩,甚至連道路都不算,動力車輛(包含汽機車)原本就不能行駛在上面。
因此,這個違規檢舉的內容本來就是錯的,機車騎士也不該騎在路肩或道路以外的範圍,他應該乖乖地騎在車道上,這才會有變換車道要打方向燈的問題。
抱歉,本來不是很想回應這個人的發文,看到你的留言,我忍不住了...
併排停車必檢舉 wrote:
車道開進路肩也是要打(恕刪)
車道開進路肩是作為停車或轉向之用,方向燈是作為通知周邊用路者預期行為之用。
這個機車的行徑明顯都是往前,不會有告知後方預期行為的問題。
再者,同一行為違反多項違規時,只會依主要的行為目的進行裁罰。
換角度說,當對一台車子一直開在兩個車道中間時,你會檢舉哪條?
我們就等台中市警局回覆來看吧?記得提醒樓主要補最後的結果。
補充:還是忍不住...機車騎士正確適用的條文是第45條第1項第12款「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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