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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用超車道,不讓道,直接檢舉就好

我比較想看到錶速或GPS在120公里/小時以上

然後檢舉前車佔用超車道不讓道

然後還檢舉成功的案例
herblee wrote:

並不是, 最高速限...(恕刪)


哎..在那邊自想自解釋法條..⋯⋯
開車20多年從小伙變大叔的告訴你...
那個車道的車禍我沒看過...防衛式駕駛才是長保平安的方式..
另外提醒大家這樓大家砲火歸砲火但..
個人所見最容易出車禍的車道其實是外車道,尤其在”經過”交流道時要更小心..
還有現在車輛都標配後霧燈...
晚上行車請保持安全距離也別老想著用前燈照人..
現在幾乎標配全車隔熱加防炫光後視鏡..真的沒什麼用.
但除了後行車記錄器外當心被人用後霧燈反擊.
(有些車種後霧燈是類直射的)
劉奕兒612 wrote:
47-2前項所稱超車,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有明確定義本條例超車行為係指汽車於同向或雙向僅有一車道超越前車之行為,
與變換車道超越前車有別之需要,爰增訂第二項,以為明確。


在 107 年的草案中,確實有留下這段文字
但在目前的正式法條中,被刪除了, 沒有留下

所以,想要請問題基於那個法條? 感恩
tjyang wrote:
在 107 年的草案...(恕刪)

因為是他的業務, 那就是他提的草案, 但完全和國際上公認的" 超車"脫節 , 也違反現行法規 , 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還會更為混亂
不要懷疑, 上班時間還是能上網的

這 47 條 及規則 101條是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但因為沒抄完全, 漏抄許多片段, 再加上簽過的公約也沒當成國內法認真對待, 才會無視法律位階, 自己發明法規
herblee wrote:
有, 有要求 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應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行駛,並避免加速。

這不是我的問題, 問東答西....基本上就是"零分".
herblee wrote:
您知道這 47 條 及規則 101條是抄錄自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實際上, 這個條文是抄自"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要知道立法源由? 回去看"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就清楚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壓邊線表示允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 年 07 月 24 日 版本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
..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超車喇叭後,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
邊慢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正式稱為「道路交通會議」,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

本國發佈47條的時間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生效時間早了快兩年, 誰抄錄, 無法考證.
基本上誰抄誰的並不重要, 重要的是那種規定會讓交通更安全, 更有秩序, 更有效率.
請問你開的好好的, 跟前車保持安全車距, 速度跟上前方車流, 後車按你喇叭, 你讓不讓? 讓了比較安全? 比較有秩序? 會有效率?
暴走族跟飆車族才是最接近也最符合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駕駛行為?

herblee wrote: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 等同於國內法律! 其位階同於法律!
簽過的公約就要遵守!


釋字第 329 號
解釋文: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
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
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其中名稱為條約
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
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
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釋字第329條寫的很清楚, 但你看不明白, 亂解釋一堆, 我也不知道要怎麼幫你.
里斯特 wrote:
這不是我的問題, 問...(恕刪)

就是在回答您的問題
這是同一個行車靠右的問題, 路權歸屬為何 ????
規定有 『在行車道上的位置 』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47條和 101條就是來自於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這是存放在聯合國的文件, 有上網路公告, 請看一下 日期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 ,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這是立法院當年立處罰條例的 紀錄, 就有提到公約 , 還說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這寫在我國交通部發行的國際駕照上, 就是1968

上面仍然註明 1968年11月8日道路交通公約
此 道路交通公約,就是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交通部到現在都在印
國際駕照的章節, 相關規定,同樣在"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的條文當中
不能說印國際駕照就拿來用 , 講交通法規就不承認自己簽過 ????

路權 說的權利 和義務 , 有使用道路的權利, 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 , 路權就寫在法規當中
有路權的一方能使用道路! 沒有路權的一方就有禮讓的義務 !

里斯特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1975 年 07 月 24 日 版本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 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超車喇叭後,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
邊慢行。

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正式稱為「道路交通會議」, 是一條由多國所簽署,冀望以制定一些在締約成員間的交通規則標準,來提高在國際道路上的交通安全意識。此條約是由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於1968年10月7日至11月8日期間在維也納舉行的,有關於道路交通的會議上通過,並於1977年5月21日正式生效。...(恕刪)

這個公約在簽訂之前 , 是開過數天的交通專家會議, 即『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由全球交通專家參與討論,會議的結論寫成公約 。
所以有非常多的交通學理論 , 車流運作的理論, 化身成為法條和公約 。
一開始就是 權利 和義務 觀念
『路權』不是只講自身的權利, 路權還有禮讓他人的義務 !
道路是公用的, 一定要禮讓 ! 沒有不讓道的 ......
前車一定要讓, 但後車必須等前車表示禮讓之後, 才能超車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有完全相同的"Give Way"條文
再看我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國外如何實踐這 維也納道路公約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ARTICLE 11
Overtaking and movement of traffic in lines
10. A driver who perceives that a driver following him wishes to overtake him shall, except in the case provided for in Article 16, paragraph 1 (b) of this Convention, keep close to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and refrain from accelerating.If,owing to the narrowness, profile or condition of the carriageway, taken in conjunction with the density of oncoming traffic, a vehicle which is slow or bulky or is required to observe a speed limit cannot be easily and safely overtaken, the driver of such vehicle shall slow down and if necessary pull in to the side as soon as possible in order to allow vehicles following him to overtake.
貨櫃車右輪貼在邊線上, 允讓超車


公約來到台灣, 禮讓居然不見了? 還能 說什麼速限不用讓???? 速限又不是路權
法規根本不是 當"車速達到『最高速限』 ? 完全沒有"車速"這二個文字!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發生的時空是不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若非超車而跨過內/中車道線, 侵入內側車道, 是不是侵犯超車者之路權!
路權是相對的,道路是公用的,不是只有一台車在使用! 還必須遵重"別人的路權"

此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是不是還沒有發生? 是不存在的!
是不是車還在跨內/中線車道當中? (這是內側車道的速限!), 還沒發生! "內側車道"55m路權此時也還不存在!

2.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 法規沒有分配"最高速限"非內側車道不可, 其它車道都不可以, 沒有!
換一個車道行駛, 完全不影響"最高速限"(因為中線/外側車道也是最高速限行駛!)!
(但是超車道卻被指定, 其中只有一條車道是超車道)

3.『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的55m路權,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輪子都在車道線之內才生效!
局限於車道內之路權, 只能往前後, 不是往左右橫向那一個車道的選擇權

所以公約才會講 Give way
路權是一種權利分配 , 由法律分配 多久的時間能使用? 多長?多寬?多高(限高)的車道空間能夠給某一台車使用! 超出法律規定的路權範圍 ! 同樣是喪失路權 !

路權本來就是相對的 , 要求路權,也尊重別人的路權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不超車就尊重別人的路權離開
如果已經在內側車道上"超車", 也已經加速到符合最高速限, 法規給予了 60m 安全車距 的路權 , 後車不能逼迫前車離開
hua2853 wrote:
龜車佔用超車道,還不...(恕刪)


不容易舉證,很難檢舉成功...到時候備反控逼車的機率更高!!
tjyang wrote:
在 107 年的草案中,確實有留下這段文字
但在目前的正式法條中,被刪除了, 沒有留下

所以,想要請問題基於那個法條? 感恩

沒被刪除 是還在立法院啊
herblee wrote:
因為是他的業務, 那就是他提的草案, 但完全和國際上公認的" 超車"脫節 , 也違反現行法規 , 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還會更為混亂
不要懷疑, 上班時間還是能上網的

真的會被你笑死
照你的歪理
你開在中線外線路肩 我跟你閃燈 你也要讓道喔 否則你就是違規

這樣叫你可以自圓其說?交通更不混亂?

廢話說這麼多也沒看過你照101和47在高速公路超車啊

都不知道被我打臉N次了 還在那邊拗
JM-James wrote:
哎..在那邊自想自解釋法條..

H神本板亂解釋法規出名的啊

光憑兩張照片 就可以看圖說故事 說內線車都是佔用超車道
就知道他多厲害 為啥被叫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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