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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建立[路權]觀念很重要!


GOLF5TDI wrote:
高速公路內側超車道...(恕刪)


也不用什麼事都拿國外來說啦,不然大重就要一起開放高速公路(笑)
台灣的問題是用路人都不當交通規則一回事
只想照自己的開法開車

順便提一下現行交通法規還有外交部幫忙背書的喔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
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
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道。


光是這兩條很鄉愿的條文, 就很難讓[超車道]發揮應有的功能.


超車道的法規應是: 超車道上行車, 當後車以燈光或喇叭示意時, 即應主動讓出車道 ,否則即是違規, 可檢舉!

這就是[路權]的觀念!




至於是否有超速問題? 這是高速公路警察的管轄權 ,一般車主也無法舉證 ,所以聲稱根據此[(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條就可無限制佔用超車道的支持者。就別操這個心了!
不管速度快慢,沒在超車,本來就要退回中線

如果我在持續超越車流,後車憑啥閃?


GOLF5TDI wrote:
(1)內側車道為超...(恕刪)
當後車逼近並示意要超車!

表示前車車速較慢且前方無車要超.

以[路權]觀念來看.

此時[路權]屬於後車.
GOLF5TDI wrote: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
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
罰。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
道。

光是這兩條很鄉愿的條文, 就很難讓[超車道]發揮應有的功能.

超車道的法規應是: 超車道上行車, 當後車以燈光或喇叭示意時, 即應主動讓出車道 ,否則即是違規, 可檢舉!
這就是[路權]的觀念!

至於是否有超速問題? 這是高速公路警察的管轄權 ,一般車主也無法舉證 ,所以聲稱根據此[(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條就可無限制佔用超車道的支持者。就別操這個心了!


支持ETC 區間測速..最好每2公里增設感應架

龜在內線....開太快....通通開單
間隔 2 公里速度不變....持續開單

龜車.超速車通通搞定... 似是而非乎亂言論通通退散..
成本低效果好.如果國庫可因此增加財源還可挪用來降低過路費. 一舉多得.
其實高速公路很奇怪,內線110限速,外線最低60,大貨車,遊覽車,規定行駛外線車道,但車速又可以開到110!那在中線的車其實90都算龜速,難怪很多大車忍不住要逼車。
chang2520 wrote:
也不用什麼事都拿國..
順便提一下現行交通法規還有外交部幫忙背書的喔
.(恕刪)


完全看不懂您在說什麼 ?
外交部幫忙背書?
他背書的是 "但我仍遵守公約之國際規範" ,
"大多數國家亦尊重我國道路交通之做法",是我國自稱"國道",各別的標示與國外不同,寫正體漢字, 人家當然尊重! 我國發的國際駕照寫"中華民國",人家當然尊重! 並不是去違反"維也納道路公約"人家也尊重?
我國的法規不能違反/牴觸"維也納道路公約"
自己簽約的能簽過就忘?能不遵守?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
...............................................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等同我國法律
是我國自己的法律!
等同我國法律, 和國外尊重有什麼關係 ?
請看聯合國的網站
https://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III.aspx?src=TREATY&mtdsg_no=XI-B-19&chapter=11&Temp=mtdsg3&clang=_en
不相信我國有簽過? 簽約國沒找到 , 那是"被消失"
往下看 End Note ,就能找到了

"any statements or reservations relating to these two Conventions that are incompatible or derogatory to the legitimate position of the Governmen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hall in no way affe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as a signatory of the said two Conventions."
代表權問題完全不影響簽署過的公約

我國是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簽約國, 及1949年的日内瓦道路公約的成員, 我國承諾遵守該國際公約
1968年維也納道路公約 , 是先舉行了數天的交通會議,是專家會議討論過之後,裏面有非常多的車流理論,化身成為法條! 結論寫成" 聯合國道路公约"
之前的 1949年日內瓦道路公約, 中華民國也有簽, 都是聯合國道路公約
立法院的紀錄也有記載

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 自應配合 ! 我國的交通法規源自於聯合國道路公约。法規就是國外抄來的,根本不存在自創解釋的空間?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路邊的速限標誌! 駕駛人要無條件遵守! 根本不存在將"最高速限"說成"用路人的"最高速度"?

這種沒有依據交通流理論的解釋,自創解釋8-1-3但書?以為所有但書都是例外推翻原則? 還找錯了原則法?
拿"速限"這項遵守義務? 要去推翻法規指定的權利?
當然是落得 牴觸到高管規則6的下場 ?

GOLF5TDI wrote:
(1)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處罰條例33-1-3, 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走錯車道的處罰 ,高管規則及路邊的標誌, 都已明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無論有無"致堵塞超車道", 都是走錯車道,處罰違反超車道路權!
那種一車獨走超車道 , 前後都沒車, 就是『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違反 33-1-3

處罰條例33-2, 就是上面所說,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如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時,將加重處罰。
33-2『致堵塞』的罰款是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的兩倍

GOLF5TDI wrote:
(2)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官式閃躲問題的回答, 不回答"不堵塞行車狀況下"?
不敢說"最高速度"了! 這次是寫"速限"
"速限" 就是路邊的 標誌

不堵塞行車狀況(有55m車距) → 內側車道速限得以為"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依最高速限行駛,依限行駛!)
堵塞行車狀況(無55m車距) → "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也符合 高管規則 6 , 有55m車距,車速110km ,
車距50m →車速 100km !最高速限"110行駛此時不成立!

*心灰意冷* wrote:
其實高速公路很奇怪,內線110限速,外線最低60,大貨車,遊覽車,規定行駛外線車道,但車速又可以開到110!那在中線的車其實90都算龜速,難怪很多大車忍不住要逼車。
...(恕刪)

走那一個車道是依據車道路權, 不是依據速限
"速限"不是路權, 是進入那個車道後要遵守的義務 ! 不是權利!
依據 中線車道路權, 必須要"超越"!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線前車, 超越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無中線車道路權? 只能行駛在外側車道上
中線車慢,就不是"超越", 就沒有路權, 就要離開中線,去外側車道行駛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可能使用外側車道『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或是 超車(二次變換車道+超越前車)
所以由中線變換車道時, 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為何變換車道? 是因為車距不足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法律依據是高管規則6,8,11及處罰條例33)
處罰條例33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這是路權, "超車"擁有路權才進來, 喪失路權離開!
"車道之路權"無關速限為多少!
herblee wrote:
完全看不懂您在說什麼...(恕刪)


"路權"觀念

大大在第7樓說明的真好!

<<台灣沒有"路權"觀念 其來已久
一直都是叢林法則, 先搶先贏 , 佔地為王

不知道"權利"(路權) 和 義務(禮讓) 是相對的
權利義務關係
擁有 路權(直行車) 有優先使用的權利 , 喪失路權(轉彎車)則有尊重它人路權, 並且禮讓的義務

紅燈停等禮讓綠燈先行, 是因為"路權" , 台灣只知有紅綠燈, 不知道紅綠燈就是代表路權 ,
沒有紅綠燈的路口,仍然有"路權"區分, 不是先搶先贏 , 是有路權的一方先行, 無路權的一方停等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路權"的觀念, 其實也反映了一個國家的[文明]!

我們常掛在嘴邊的[先進文明國家],如歐美日等 , 路上行車, 井然有序!
DSG SOP 5.0. 唯有DSG可以達成 ,性能感 ,高耐用性, 及低維護費三大特色.
herblee wrote:
完全看不懂您在說什麼...(恕刪)

COPY那麼多洗版,沒人看的,至少我就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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