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erfly01 wrote:2018-07-22.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仍然不被法官採信..(恕刪) 那是當然 !"速限" 和 "路權" 完全是兩回事請先弄清楚法條之 取締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 , 屬於那一種不可能憑借"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來主張擁有內側車道路權!『速限』義務無法變成權利!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必須是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才是"免予舉發"的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標誌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而且, 對不起, 用路人的車速 不稱為 『速限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不能倒過來解釋!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二種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這件事是改變速限,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的法條, 說的是: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法規是"改速限"? 並非 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用路人的車速變成速限? 到底在說什麼? 匪夷所思?"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即, 不可能憑借"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來主張擁有內側車道路權!義務無法變成權利!若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的事實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皮之不存,毛將焉附?『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再看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基本邏輯若P→Q 的同義為 ~Q → ~P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這個33-2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無關? 這沒有前後因果關係這個條文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在中線) , 和不同時空, 不同時間點的8-1-3但書"正在超車當中(車在內車道)"如何如何的條文?是八竿子完全扯不在一起???33-2本身的條文中, 前因後果都 說了,就在條文當中前因就是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後果就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超車後, 這台車的位置應該在"中線車道"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要如何堵塞??????完全和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