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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被舉發

放假難得開車去南部一趟
整路講真的一直在想內車不是超車道嗎
怎反而我好像開外車道還比較快耶
一群霸佔內側的龜車真的很讓人無言
t牌的神a跟tercel又最為大宗

ricky0217 wrote:
佔用內側車道,萬一遇到後方有救護車、消防車要怎麼超車(恕刪)

救護車、消防車遇緊急狀況是開路肩,
故禁止用路人禁止使用高速公路路肩.
罰的好+1
內線車道 常有很多龜車 明明可以開在中線 硬要開在內線 然後被很多車超車都不自覺
少在那邊唬爛

職業駕駛的專業,難道自己會感覺不出110跟96的差別?

雖說人眼非測速,但長期靠開車吃飯的這感覺不可能沒有
內線車道應該比照萬里隧道,每公里都裝攝影機不要用ETC,固定時間沒辦法通過一公里就開罰,還可以連續開罰,這樣連塞車內線都會清空了,讚吧?
車廠會把實際車速加一個值,因為法規規定是只能大於不能小於,我有看過是加7%的。



takumax wrote:
各位有沒有想過:為...(恕刪)


我記得這好像是ARTC規定的(請神人現身說法)

希望有一天交通法規能增加右側超車的罰條

butterfly01 wrote:
2018-07-22.
依據時速表以最高速限開內側車道,仍然不被法官採信
..(恕刪)


那是當然 !
"速限" 和 "路權" 完全是兩回事
請先弄清楚法條之 取締規定、效力規定、訓示規定 , 屬於那一種
不可能憑借"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來主張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速限』義務無法變成權利!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12 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必須是 超過未逾10公里也才是"免予舉發"的

這"寬限"是法規明明白白, 白紙黑字,必須是超過; 最高速限開罰是"最高速限"+10km
反而,低於"最高速限"是沒有"免予舉發"的,就是標誌上標示的那些數字,-10km依法無據!

而且, 對不起, 用路人的車速 不稱為 『速限 』
法律條文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 這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依據"高管規則5":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這"最高速限"是法規定義的"標誌"(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這是一項 速限標誌指示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依高管規則6,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

不堵塞 相對 堵塞 , 有二種不同的速限!(另一種速限)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
這件事是改變速限
這8-1-3但書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這是有條件的變更速限!的法條, 說的是:
此時速限為何不同於 最低速限←→ "最高速限 區間
速限標誌 指定為 "最高速限" 單一速限 !

這是在說 變換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走那一個車道?必須依法律分配,不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是"改速限"? 並非 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用路人的車速變成速限? 到底在說什麼? 匪夷所思?
"速限"不是路權 , 這是道路使用正確性! 這是一定要"無條件"遵守的"限制"! "速限"是義務!不是權利!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速限只能無條件遵守, 無法變成權利(路權)!
即, 不可能憑借"最高速限"這項義務, 來主張擁有內側車道路權!
義務無法變成權利!
若無中線車可超,則"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路權"紅燈,此時,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會發生的事實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再看
處罰條例 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錯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的相反是→ 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車在 "中線車道" 上 ) ,自然不會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這個33-2條文當中, 根本沒有任何 "最高速限" ? 和"最高速限"無關? 這沒有前後因果關係
這個條文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在中線) , 和不同時空, 不同時間點的8-1-3但書"正在超車當中(車在內車道)"如何如何的條文?是八竿子完全扯不在一起???

33-2本身的條文中, 前因後果都 說了,就在條文當中
前因就是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 , 後果就是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超車後, 這台車的位置應該在"中線車道"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要如何堵塞??????
完全和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無關
奇怪 大家都說不占內車道 為何 我每天開車 還是遇到龜速車 慢慢內車道 以為這樣開就不會有事情

我都要切到外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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