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4

內線速限有模糊爭議嗎


blue-sirius wrote:
對,但是你如何確認你是最高速限呢?

你沒看文嗎?

如你所說,認定超速,是警察的事
同理,認定龜速,一樣是警察的事呀

哪受得了 wrote:
對啦對啦 你就繼續內側開好開滿
所有想超你車的都從你右邊過
右側超車比較危險也沒關係
別人家的孩子死不了
就算波及到你
你也是沒錯的一方
家人還有保險金可以領 多好~



祝行車平安(恕刪)


mobile01就是這樣
明明守法的人就一定要讓路給不守法的人
以前我當外科廠商助手的時候
趕著去醫院開刀救那些車禍脊椎腦袋撞壞的人
都直接從路肩開150~180以上開過去了
接到罰單再來申訴吧.

你要超速超車那請自己有本事找路開
不是要奉公守法的人讓你過去
然後還講的一副我要超車開內線是正確的
不讓路就是烏龜
認不認定龜速車是警方要做的事情
不是你講了就算

開那麼慢還想從內線超車
才是真正的烏龜吧.

對了.祝行車平安.

rock255 wrote:
mobile01就...(恕刪)


其實這幾年開車我早就習慣內線有定速車輛、中線比內線快、超車請用外線
這種詭異的動線了

但,懇請那些愛開內線的人
"下交流道前提早駛出內線車道,前往外線車道準備下閘道"
"進入高速公路後先加速後再切入中線及內線"

然後這種人很多都是一進入市區道路反而搶黃燈、闖紅燈、停車越線、占用機車待轉區..............
每次跟到這種車,我都覺得.....
"是不是因為剎車有問題,省錢不想修才不敢在高速公路上開快? 不然怎麼市區道路都停不下來..."
lonewolf10000 wrote:
目前高速公路是有速限的
...(恕刪)

您發現矛盾了嗎?
我國國道並沒有區分 "速限" 和"無速限"?????
您拿一個不存在的區分, 拿"不存在(區分有速限)"說自己有權行駛"內側車道"嗎???

我國國道"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最高速限" 根本無法來區分 "能行駛"不能行駛" 那一個車道
誤以為這是"最高速限道"? 忘記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況且
"速限"屬於"「使用方法正確性」, 此非路權, 完全無法用來決定那一個車道
請參考
湯儒彥,論道路交通之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經社法制論叢」第二十七期 ,民國90年元月
(二)「使用方法正確性」
「使用方法正確性」指的是,用路人使用道路之方法或駕駛方式,其所保障之法益依對象,又可分為:相對用路人之生命、身體與財產法益,及其他社會法益。
由上可知,「使用方法正確性」所保障之法益主體,主要為不特定之其他用路人,少數狀況則為保障廣義社會法益,因此,違反「使用方法正確性」(例如超速),將影響行政罰之成立與否,及民、刑法中之違反保護第三人法律(民184 條 2 項)、防止危險發生義務(刑 15 條)及其他信賴原則之適用問題,卻不影響行為者之路權取得

同一篇文章
「道路使用正當性」則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一種用路人資格、條件或用路方式之限制,其保障的法益主體為非用路人本身的其他用路人,或廣泛的社會法益。換言之,法律為了保障其他善意的用路人,對於創造一法所不能容忍的危險的人或車輛,或者是破壞整體交通秩序的人或車輛,必然須加以拘束,以維整體社會之利益。
"速限"不是一種使用權利,是相反的限制! 必須無條件遵守! 即 是一種遵守義務,一種戒命規範
三個車道最高速限都相同, 當然無法區分使用權利 ! 不是那一個車道的路權!
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謂「路權」之範圍,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 ,車在中線車道,(相對車速比中線快,產生速差車距縮小,取得內側車道路權變換車道) → 進入內車道之後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路權是相對的
2.相對應在別的車道上 (超車道VS中外車道), 對中外車道超車 ,不是同車道 超車!
3.本來就不是空間上的交會, 是在同一個時間點上,兩者才交會! 路權發生於"正在超車"的時間點!
4.這個路權範圍, 是時間上的範圍 ,根本就不是空間上的範圍

"最高速限"是一面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標誌) ≠ 用路人的"速度"!
法律明文規定的,法規寫的"最高速限"就是速限標誌
是立在路邊, 兩面速限標誌上方的那一面!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就是"依限行駛" , 依照 「此種速限」 行駛那一條車道!
依此種速限!改變速限了, 速限少掉"最低速限 了! 速限不再是"區間", 而是單一數字
字面意義就是如此
這是在『變更速限』!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速限"屬於"道路使用正當性", 是無條件一定要遵守!是限制! 沒有辦法衍生什麼額外的權利!

警察大學蔡中志教授,於『「道路交通法」立法之研究』 一文當中, 對我國道路交通法規有一段評語,:我國道路交通的重要法律規範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但該法律以處罰為主文,並非以通行方法,使用道路的權利、義務為依歸,導致雜亂無章,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失去合理的邏輯順序
我國交通法規, 有"規則" 和 "罰則"

規則都是在說 "應該遵守"的行為 ! 規定這樣做! 規則說的是對的!
應該是先有規則! 違反規則才會適用罰則 ! 罰則寫的是錯誤的行為,要處罰,罰則說的是錯的!

正面表述的"速限", 不能負面表述為用路人的車速
得以○○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規則 !
依照此種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規則正面的說法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 是相對於規則/相反/負面方的解釋
某某用路人的車速,未依速限行駛那一個車道, 這是倒過來,罰則的說法 !
"最高速限" ≠ "最高速度"
兩者是完全相反/相對的法律事實

官方設置何種"速限標誌"這件事! 不能倒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無論設置是那一種速限? 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不可能衍生出車道路權?
也不可能是"用路人車速"如何如何? 就擴張出其它權利??
不能把規則講成罰則 ?

這樣說扭曲了時空前後次序
時間早於車輛進入這個車道之前,就已經以"最高速限"這個標誌指示行駛"於中/外車道"了!

但8-1-3但書法規是"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行駛於內側車道』是四個車輪都要進入了 "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於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駕駛人依據速限,反推自己在內側車道上「車速」跑多少公里?
這種事實是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縱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車速多少? 跑多少公里? 是不是進去跑了才知道
還沒有進入這個車道? 要怎麼跑出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當然是主管機關去指定內側車道行駛之"最高速限",之後才能要求用路人"遵守速限"
豈有"先上車後補票"? 無路權先侵入內側車道,進入後再跑出110km的車速(最高速度)?再自稱這是最高速限行駛?
能這樣時空跳躍嗎???

8-1-3但書 根本就不是您想的意思!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那一種速限)行駛), 況且但書限縮解釋!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高-低車流量有不同速限!

HCM2000定義的 6 種 LOS

不同車流量之下, 有不同的車距, 不同車距必須依高管規則6, 有不同的車速!
陷在車陣當中, 密度是16車/公里 ? 17車/公里 及 22車/公里
此時車距57.5m? 53.8 ? 車距 40.4m ?
在同的車距之下, 請問您的車速應該是多少?
還是壓縮車距? 不管車距多少, 就是要110km/h 硬要最高速限行駛?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是禮讓出來的!前車都不必離開? 只要摧到110km? 前面車距會自動跑出來嗎?
Q(車流量)並非無限大?車道空間不可能無限延伸?,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必須 Q 無限大? V 和 D 才可能是無限大?
但是Herman和Rothory跟車理論(Car Following Theory)並不是這樣說的?
超車道同樣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車不佔用, 禮讓出來的 !
只要依照"路權",心中有路權, 就會禮讓, 路上不必那麼多紅綠燈 來耗費公帑
沒有路權觀念 , 設再多紅綠燈也是僅供參考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但書不能倒過來解釋!
能"最高速限行駛"是有條件的! 必須有"車距"!
堵塞或不堵塞? 就是以『車距』定義
"堵塞"是因為(車流密度過大)車距不足! 車距縮小! 車都擠在一起! 和最高速限那一面標誌有什麼關係?
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這個錯誤又是倒過來講! 將規則反面解釋? 這個錯誤是違反但書原則!

高車流量 S 同步流+廣域堵塞J車流 VS 低車流量 F 自由流
低車流量(有55m車距(不堵塞行車))(F 自由流)之狀況下- 改速限 → " 最高速限行駛" (依據速限標誌上方那個速限標誌行駛) 於內側車道
高車流量(無55m車距(堵塞行車))(S 同步流/J流)之狀況下回到原速限區間 ! 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何印證? 每公里每車道有17台車? 請問車距為多少?
1000公尺長的車道 分給 17台車 ,每台車分到 58.8公尺
LOS D之 17pc/km/ln車距為 58.8m-車長5m=53.8m
依據高管規則6
車距只有53.8m→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7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無法依照"最高速限"標誌 行駛, 只能換成(最低-最高速限) ,依限行駛
依高管規則6,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怎麼還會有8-1-3但書之"最高速限"行駛??????
8-1-3但書不適用了!
此時的速限是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已經回到高管規則5了!
此時"80"是符合高管規則5的!
高管規則6對於 D(密度/車距) 和 V(車速) 設定有1:2的固定關係
車速110km, 車距 55m,(18.18車/km), 每小時 1999車
車速105km, 車距 52.5m(19車/km),每小時 1999車
車速100km, 車距 50m,(22.22車/km), 每小時 2000車
車速90km , 車距 45m,(20車/km), 每小時 1999車
車速60km , 車距 30m(33.33台車/km) 每小時1999車
車速50km , 車距 25m(40台車/km) 每小時2000車
車速40km , 車距 20m(50台車/km) 每小時2000車
車速30km , 車距 15m(50台車/km) 每小時1999車
車速20km , 車距 10m(100台車/km) 每小時2000車
車速10km , 車距 5m(200台車/km) 每小時2000車(但這是不可能的, 因為200車是保險桿頂保險桿,車速是0)
然而,這個比值並非固定為 1:2
速限降下來, 比例就會超過2

法規是" 超車道 "
但是法規分配那些車走"內側車道"? 那些車走"中線車道"? 那些車走"外側車道"? 是路權問題
高管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8-1-3本文 是"超車道"三個字, 是名詞 , 不是二個字"超車"動詞
"超車道" 這個"道"字, 就說明這是那一個車道的"車道路權"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法規指定/明定三個車道其中之一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排除其他"車道"了!
這是"超車道"VS 中/外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名稱的車道了!
沒有內側車道路權? 應該行駛 中/外車道, 出現於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是走錯車道的違規(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而根本沒有 "最高速限道" 這種法規
內/中/外三個車道都得以" 最高速限行駛"?
但書必限縮解釋!法規沒有的"最高速限道"? 算是 內/中/外那一個車道呢?

超車道不是通行權 ! 超車道是法規指定那一個車道之"路權"
"超車"要和中線車道互動,和中線車道對比! "超車道"不是僅僅本身單一車道"通行權"設定就能成立
一定要有一台"中線車"存在, 才能對照出"超車"


lonewolf10000 wrote:
以後車(想叫前車讓道的)的立場而言,應該在自己車上裝一個非常精準的時速表,如果自己已經超過120,而且前車速度也差不多在最高速(若自己降到精準的在合法速限內追不上前車),就完全沒有資格逼迫前車讓道

就這麼簡單明瞭清楚
...(恕刪)

由匝道進來加速車道是接上外側車道, 不是接上內側車道 !
依法 !
法有明文! 高管規則8-1-1 →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單向二車道(內側車道) ; 單向三車道(中線車道) )
要利用內/中車道 ? 依照規則,必須是 有一台外側車道前車,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才進入內/中車道, 不符條件是不能進來的 !
本來就該在外側車道上 !
不能螃蟹橫行的,匝道直衝內側車道 !
這樣經由法規安排,分配那些車走哪一個車道之後
就能儘量填滿右邊的車道!左邊的車道就能空出來!讓車流有一條左邊的bypass(迂徊繞道(超車道))可走,就不會堵塞了!
您不知道路權是相對的嗎?
路權並非是絕對的? 必需要對比???
沒有支道, 那來的幹道優先?
沒有轉彎車? 那來直行車先行?
這個路權範圍內, 一定有它所對應的車輛
超車道 對應的車輛在 "中外車道"
超車道的前車是在路權範圍外
根本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如圖
法律:內車道應為超車道(劃出超車道範圍)授權B車能行駛超越2,3,4車(不只一台車),行駛直到2車的前方50m(速限100km/h)範圍的"內側車道"(路權範圍)為止
A車在B車的路權範圍外, B車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 A 車超車

B車是對2,3,4車超車, 不是對 A 車超車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是否擁有內側車道(超車道)之路權?
這就要看 該車有沒有在超"中線車" (超車成立,是相對車速高於中線, 和"最高速限"無關)
如果該車正在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該車擁有55m路權, 可以行駛在內側車道上55m, 不必離開 !

若有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等待前車喪失路權!

如果前面的車沒有在超"中線車" (前方無車可超, 併駛, 或比中線車還要慢!), 對不起,前面的車並無路權, 必須離開!
如果前面的車車速不足最高速限! 違反 8-1-3但書"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最高速限)行駛"
超車擁有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沒有路權觀念, 又拿歷史法規出來解釋現行法規, 又錯用寬限值! 寬限值只有寬限超過10km內, 沒有寬限低於速限!

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整個高管規則,全是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行車管制為超車道 ! 限制為最高速限!
不是反過來的不受管制使用超車道 , 如何如何? 不是反過來"使用"最高速限"就能如何如何? 將法規倒過來講?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這是限制) 那來的因遵守速限?反推法規的路權(不是權利) ????
第 33 條第二項為罰則 , 即整體的法律效果為 對於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加以處罰
在處罰之前, 要先說明罰則的基礎為何 ? 規則在那裏? 先重申了 『 超車道路權!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前項為何?
第 33 條第一項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高管規則5)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高管規則6)
三、未依規定(車道路權規定)行駛車道。8-1-1/8-1-2/8-1-3(走錯車道的違規)

處罰條例 33-2 所位於的時空是"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外車道)
此為罰則!如果你沒有回到中/外車道, 而造成堵塞,要如何處罰!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說明『 超車道路權 』之後下一句 , 說明法條發生的時空, 為 『超車後』,不是正在"超車"當中
33-2是『超車後,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根本不是 超車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再看法規如何描述 "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據我國法規的來源,聯合國道路交通公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之 Article 10 規定了車輛在那一個位置 position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是在整個車路carriageway當中,往儘量往路緣(路面邊線)方向靠
本公約我國於民國46年9月5日 總統令公布批准....本條例與該公約有關的法律名詞,自應配合
moving back to the position ,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超越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駛入原行路線)

33-2所述該事實發生時間為 『超車後』,因應前句『 超車道路權 』 因為不再超車喪失內側車道路權, 就該離開內側車道, 此時這台車當然應該回到中線車道了! 所以,超車後, 這台車所位於的位置是在 "中線車道" 上 (這是規則要遵守)

下一句再說 "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下一句在說要罰款
可知"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車在內側車道上) 是有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的可能 ! 是要處罰的 !
超車後,不是在規範正在超車時應如何如何
妨礙 超車道(其他車) 超 (其路權範圍55m內)中線車道! 就構成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和最高速限無關!

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高管規則6,8,條的規定, 車速110km享有前後長度55m的前後↑↓縱向路權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高管規則6)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能在這個範圍內行駛,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所以超車是超中線車道上的車,而且是在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這個因車速110km產生的55m路權,僅限於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後
時間和空間則是僅限於,四個輪子都進入了內側車道之內才會發生!

不超車喪失路權就該離開,只不過依據高管規則8-1-3但書及高管規則6,9,11,可再多行駛 55m(多這55m的路權), 直到脫離被超車(中線車)之路權範圍(橘線)以外,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才回到原車道

lonewolf10000 wrote:
提出這主題其實是因為看很多討論都是質疑前車時速錶不準。
所以在這裡把焦點移到後車。
如果後車確定自己時速錶對的,然後後車自己已經超過120,又或是明顯已達150以上,按法規不該逼迫前車讓道的
...(恕刪)

1.速限 不是 用路人的車速
2.速限 無關 路權
毫不相干

官方說法的錯誤之處:
高公局解釋函稱為函釋, 函釋的法律位階遠低於法律及法規命令, 自不能牴觸上位的法規
行政程序法都有相關規定
至於法院判決? 我國為大陸法系? 必須嚴格依據法條
行政程序法第 1 條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本法。

依法行政原則之下有兩個子原則,
一為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係指下位階法規範不可牴觸上位階法規範
另一為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指在沒有法律授權時,行政機關不能作成合法之行政行為
意即,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行為須有法律明文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序。

主管機關執行法律,就是行政行為, "必須依法行政"
此外也限制立法對行政之授權(授權明確性原則),以防止行政濫權
法律明文規定的, 就是"最高速限"

1、官方說法"毫無路權概念 " , 誤以為是超車道後車 超 超車道前車
超車道依法保持安全車距, 如何能 超車道 超 超車道 ?
這是未保持安全車距的問題! 根本和超車無關 !

誤以為超車道後車必然超速才能超超車道前車? 錯! 它們都在超"中線車"! 行駛在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這只是最基本 紅燈停綠燈行 的概念

最高速限(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主管機關改速限改變原最低-最高速限區間,改為最高速限!改變速限這件事,根本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

2、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那能自行決定走那一個車道?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賦予的職權"改速限"?還放任用路人自行決定速限?
豈有主管機關放棄法律授權?
路權沒有絕對, 道路是公用, 輪替使用
如同 輪到綠燈亮起擁有"十字路口"路權,可以通過路口! 紅燈一方喪失"十字路口"路權, 要停等到綠燈亮起之後才能進入路口。
同樣, 比中線快才稱為超車
超車擁有路權,能進入內側車道 非超車喪失路權 ,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比中線慢是如同紅燈, 是喪失"內側車道"路權,不能進入內側車道

於"超車道行駛"是超越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不可能超越"路權範圍"外的 內車道前車

無中線車可超,"超車"這個事實完全不存在! 這就是紅燈,此時 ,沒任何車能利用超車道!

3、官方說法誤以為"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錯以為8-1-3只有但書條文?沒有本文的路權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不存在的條文嗎?
規定為超車道!如果不是超車, 沒有超車道路權, 根本就是走錯車道了,在侵入內車道車道線之時, 就已經適用
處罰條例33-1-3 之"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根本不會發生之後才發生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你這才是曲解法令,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意思是指中線車道的超車道。不是內線車道到超車道。
超車是指運用其他車道超越車。
如果速限110公里的路段,中線候後車用105公里超越同線道前車,那麼內線一輛時速150公里的車子後方伸近,是不是要放棄超車?
很多人喜歡曲解法令,把內線的超車到解釋成內線前車要讓後車,如果法律這樣解釋,就不會有一對話是做高速率小型車可以行使。除了草藥大完全不採行政機構解釋外,行政機關就是這樣認定到。法律沒規定的就叫道德,但道德是拿來要求自不己是用來要求別人的。主管機關建議讓車道是因為避免紛爭,不是因為法令規定。誰看過在高速公路阻塞車流的是速度已經到最高速限的?如果出現這樣的判決,就走是承認高速公路沒有速限,否則已經到速限的車輛,是不會造成車流堵塞的,當然用草藥大的非主流見解一定不這樣認為,但沒有法院或主管機關支持他就是了。
rogershung wrote:
1.前車及後車的錶速...(恕刪)
只為一句話啊,有哪個法院判決或行政機關認同你的主張。你行使憲法的言論自由,但請回答哪個法院或行政機關認同你?舉個因為以最高速限行駛開在內車道被判定阻塞車流的例子吧!
herblee wrote:
您發現矛盾了嗎?我國...(恕刪)

knightcsf wrote:
你這才是曲解法令,...(恕刪)


照您的意思,「不堵塞行車」根本不需要存在高管規則裡面,不如把8-1-3改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好了??

還是建議您看看影片,這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先進國家都適用。
今天國道行車速度能達到110上限,一定沒有人可以說今天國道塞車,
超車道的前車已經達到110上限,卻說他阻塞行車,這道理通嗎?
自己超速了,被守規定者檔道,不怪自己違規反而說是守規矩的人可惡,
當然先提醒那些自認沒超速者,110上限開到111以上就是超速,
只是警方會在你超速過121時才開單,罰單會寫超速11公里,
別傻傻的還申訴我只超速一公里而已,不是該有誤差值嗎。
yan49516 wrote:
今天國道行車速度能達到110上限,一定沒有人可以說今天國道塞車,
超車道的前車已經達到110上限,卻說他阻塞行車,這道理通嗎?
自己超速了,被守規定者檔道,不怪自己違規反而說是守規矩的人可惡,
當然先提醒那些自認沒超速者,110上限開到111以上就是超速,
只是警方會在你超速過121時才開單,罰單會寫超速11公里,
別傻傻的還申訴我只超速一公里而已,不是該有誤差值嗎。


照您的意思,「不堵塞行車」根本不需要存在高管規則裡面,不如把8-1-3改成「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就好了??

還是建議您看看影片,這在世界上大多數的先進國家都適用。
  • 14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4)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