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禦駕駛觀念
(1).看不到的,無法預防或預知行為的的就減速或預留反應空間
(2).買一台性能好一點的車, 加速快, 操控佳,安全配備齊, 車身堅固, 剎車犀利, 武功高強才能自救救人
小环子 wrote:
所以~~
在台灣...所謂的【信賴原則】根本不適用!!!
凡參與交通之車輛駕駛人、行人及其他使用人,均可信賴其餘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亦能【【遵守交通規則】】,並互相採取謹慎注意之安全行為。
茶
乾脆改成~~~
【不要信賴任何一位參與交通或使用道路者~~~除了你自己!!!】
所以~~在台灣.....(恕刪)
ado016435 wrote:
日本就是這樣啊, ...(恕刪)
大家可以參考這個案例~~~!!!
以下是來自蘋果...
連結~~~!!!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625/1379597/

新北市一名男子劉佳文妻子7年前近午夜騎機車載兒女返家,行經新北市泰山區中山路2段(現已改為新北大道6段)一處巷口卻闖紅燈,遭駕駛馬自達的男子林隽霆以時速90公里高速撞倒,劉妻癱瘓幾近植物人,10歲兒子不治,7歲女兒受傷,檢方4次不起訴後,在第5次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林男,但新北地院基於多次鑑定皆認為劉妻闖紅燈為肇事原因,且就算林男僅以限速30公里行進,仍因兩車距離太近,無法避免車禍發生,法官因此在林男超速並非肇事原因下,判林男無罪;尚可上訴。
劉男夫妻另外對林男求償3340萬餘元,一、二審民事庭也都認為劉妻闖紅燈才是肇事主因,判劉家敗訴,全案目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
這起一死兩傷的車禍,發生在2011年4月5日近午夜,劉男、劉妻一家在泰山區一家燒烤店替岳母慶生,劉妻(41歲)騎著機車3貼,載小女兒、大兒子要回家,不料行經泰山 區中山路2段(今新北大道6段)765巷,往明志路3段145巷口行駛時,卻遭林隽霆(30歲)駕駛黑色馬自達轎車高速撞上。
車禍造成劉妻母女被撞飛路旁,兒子則彈到林男車前擋風玻璃上,再重摔快車道上,因嚴重內出血不治,劉妻則是顱內出血、全身多處骨折,一個月後雖甦醒卻癱瘓,女兒則是臉及全身多處受傷。
林男坦承超速,但稱因當時他的車道是綠燈,加上左方有道路施工圍籬,才看不到劉妻騎機車經過,等看見時,雖急忙向外側車道閃避,但仍來不及而撞上。
由於現場沒監視器,檢方先後依據3份鑑定報告,以及兩位在林男車輛後方機車騎士目擊證詞,認為劉妻闖紅燈也是肇事原因;林男雖超速,但基於「路權」觀念、「信賴原則」,4度將林男不起訴。
劉家聲請再議成功,全案發回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第五度偵查後,認為林男以超過90公里的速度行經該交岔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也未煞車閃避,進而撞上劉妻機車,造成死傷車禍,若遵守現場限速30公里,就有可能避免,又倖存的女兒證稱,母親有等變綠燈才通行,因此依過失致死等罪起訴林男。
不過,法院審理發現劉妻除違規3貼,還未讓小孩戴安全帽,體內也有酒精反應,且女兒3次說法都不同,反而跟林男同向的兩位機車騎士都證稱當時他們是綠燈,並通過測謊,法官因此認定劉妻有闖紅燈。
此外,經鑑定認為林男有向右閃避、煞車,且即便林男依限速30公里行駛,煞車距離也須25.54公尺,但現場實際測量僅有20.9公尺可供反應,因此即便林男遵守限速行駛,仍無法閃避劉妻機車,避免車禍發生,可見林男超速並非肇事原因,判林男無罪;尚可上訴。(孫友廉/新北報導)

這裡有提到【信賴原則】
請問大家怎麼看呢?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所以~~這種狀況下~~~~【信賴原則】應該是可以被主張的...不論是在檢方或是法官...

在mobile 01,說些無關痛癢的話就行了, 咱不能不留個心眼,以免禍從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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