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ffo wrote:
小弟不付責任推想, 到時大概對方會......(2)如果前科不良可能判很短的刑起然後改科罰金繳一些給國庫; 然後可能違規左轉吃罰單, ...(恕刪)
(2)是錯的
刑法第 185-4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41 條(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所以肇事逃逸屬於重罪(刑責跟酒駕致人於死一樣重),一旦判刑,起碼一年起跳,不能易科罰金。
只能和解換取緩起訴,或是坐個一年牢,二選一。
漫步蔚藍晴空下 wrote:
有肇事責任才有肇事逃逸這件事...(恕刪)
這點也是錯的,肇事逃逸的要件:
(1)肇事:有交通事故就算肇事的一方,即使0肇事責任,也算;
(2)致人死傷:破點皮也算受傷;
(3)逃逸:未留在現場。如果對方示意你可以走了,也OK;但要有證據,所以至少互相留下電話,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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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說過,看來很多人還是沒有正確觀念,所以再強調一次:
大家發生車禍時,千萬記得:即使認為自己沒有過失、沒有責任,也一定要留在現場,至少留下雙方資料(打個電話給對方手機留下通話記錄也可以),以免擔上「肇事逃逸罪」;萬一再遇上類似樓主這種明知自己違規肇事、也要對方負責的駕駛,有理都變成理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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