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691011 wrote:
那重機駕駛明知發生事故時,肉包鐵的重機比鐵包肉的汽車更容易讓駕駛身受重傷甚至死亡,仍堅持上國道。
小客車駕駛明知發生事故時,一噸多的小車比二十噸的大車更容易讓小車身受重傷甚至死亡,仍堅持上國道。
b691011 wrote:
發生事故時卻要汽車駕駛一起分擔重機駕駛超高的受傷死亡責任,這樣有公平合理嗎?
發生事故時卻要大型車駕駛一起分擔小客車駕駛超高的受傷死亡責任,這樣有公平合理嗎?
聯合: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776932
『借奧迪車出遊 國道遇死劫』

kanie wrote:
台灣人薄弱的守法觀念以及低劣的駕駛素養,
真的適合嗎?
看路上闖紅燈的,逆向的(連開車的也逆向),停紅燈停到斑馬線的,逼車的,亂切車道的......不勝枚舉
要開放重機都上高速公路,
我不反對,
前提是如果台灣人能跟日本或其他先進國家一樣守法,
樂觀其成,
請加入檢舉行列,一起消滅道路三寶,重機上國道,則指日可待
滑鼠狼 wrote:
人生除了買重機然後爭取要上國道嗎
應該還有更重要的事才是
消滅違規三寶
sky8080 wrote:
北韓都有核武 台灣怎麼沒有 日本 都有AV產業 台灣什麼時候有?
台灣曾經有核武,美國運回去了
台灣的水電工阿賢,比多數日本男優可口
youuyouu wrote:
"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刑法14條, 那是民國24年制訂的, 當時有車的人很少, 而且可能有車的人都很有錢, 為了保護當時中國大量的農民文盲或孩童, 避免在"無知而違規"的情況下被車子撞傷殘, 變成"死而無償"的遺憾, 所制定的彌補性法律..
現在教育普及, 經濟發達, 文盲沒有了, 開車騎車的人多了, 這條法律真的可以刪除了, 政府讓人民受教育, 知道違法是不對的, 這條法律卻成了違規者的保護傘.....(恕刪)
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為過失,是在刑法第14條裡面規定的,怎麼老是有人漏掉能注意呢?
這條不是專用於交通事故裡面,
廢掉好啊,以後任何事就都沒有不小心或沒注意這種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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