叫不醒還是可以破窗.....緊急避難權.....眼見叫不醒車窗密閉恐車內人士係因意外或急病昏迷不醒致紅線急停, 除拖吊車另再叫救護車來, 然後一樣破窗, 反正為國為民, 為了憲法賦予的緊急避難權, 就是破窗就對了, 當然, 先把該準備的器材弄好....其實敲窗時或破窗後保證那位仁兄立即回魂啦......

人車分離處理
(1).破窗後仍裝死或真昏迷或心臟病發作(你他MA XXOO真的敲我玻璃), 人送醫, 車拖吊: 真有病, 那就不開單了, 但救人無價(緊急避難權)也不賠玻璃(連工帶料1萬元, 你剛剛還好端端的突然車熄火人不動了, 嚇鼠偶們了, 為了救你破窗, 不用謝我, 助人為快樂之本, 救人第一)
他可能要付出0元~1萬
(2).破窗時玻璃未破人就下車幹幹叫或破窗後人幹幹叫妨礙拖吊: 人依妨礙公務逮捕, 車拖吊, 紅線違停開單
他可能要付出2100元 或 2100元+妨礙公務 或12100元 或12100元加妨礙公務
(3).破窗時玻璃未破, 迷迷糊糊說要開車, 就讓他開, 一發動引擎開動車子, 立即攔下來酒測 車拖吊, 開酒駕罰單
他可能要付出19500元~9萬元酒駕罰金(視酒測值及是否累犯或是否拒測.....)
不是法官問題, 是警察招式太淺, 沒有酒測值證據是要法官怎麼判決酒駕?
archchu wrote:
紅線違停是正確的處置
只是車主裝睡叫不醒,是不能用妨礙公務破他窗的
人在車上,也不能把車拖走,只好連續告發
設想當下的情境,我們事後諸葛都會說應該開違停罰單
但警察當時的勤務是酒測臨檢,應該沒那個心情跟車主耗
所以沒多想就開了拒測,這的的確確是個失誤紅線違停是正確的處...(恕刪)
Alen Hsu wrote:
這法官是誰?可以出來講幾句人話嗎?
以後小偷偷東西,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以後殺人犯殺人,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恕刪)
可以舉好一點的例子嘛

竊盜、殺人“被抓到前30秒鐘“,這叫做現行犯,
不管任何人都有逮捕權當然也包括警察,既然都能逮捕何須盤查?
警察有權逮捕時卻只希望他盤查,被你說的多可憐

這個案件打從一開始警察就錯了,錯的開端太過於主觀,沒有直接證據或不夠充分的理由達到合理懷疑的情況下硬要在原地僵持,縱然敏銳的觀察力是本身職業特性與需求,但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又硬要對方乖乖就範,顯然當下是有種下不了台的感覺(我是警察你竟敢不鳥我)
再來就是憑直覺認定這台車一定有問題(無直接證據,這也是本案的重點),為了想逼駕駛下車無所不用其極哪怕是醜態百出,車內仍然不為所動,到此為止如果摸摸鼻子離開的話起碼相安無事至少事情不用鬧大,但如果繼續僵持,奢望可以意外破個案件再賭個名利雙收,就看警察怎麼選擇了
PS:不過就是一台車衝很快然後到了前面不知何因突然剎車然後停到路邊!!若要說他是酒駕想避臨檢酒測,那他也可以說他急煞是因為看到有隻白爛貓或什麼畜牲衝出來,不想撞死牠而弄髒自己車,急煞之後就因為驚魂未定嚇到吃手手所以先停到路邊,再繼續吃著剛剛的手手,順便滑個手機壓壓驚,由於驚嚇過度所以暫時性失聰,反正故事隨我講,誰又能證明剛剛我的車前狀況是如何!?
OK,警察選擇了僵持但也無後路可退了,為了維護公權力尊嚴,再怎麼沒輒再怎麼難看至少也要送他1單吧,接著宣讀條文然後開罰單(拒絕酒測),結果被前面的過度主觀認定再加上情緒干擾用錯法條(EQ堪比白爛貓),好吧將錯就錯先開了再說,好歹我們也僵持了這麼久吹了一晚涼風也不想白跑一趟,就算天塌下來也還有警政體系的長官頂著,就算長官不挺自己人,司法總會挺吧!??(錯估形勢)
駕駛OS:蛤?拒絕酒測?我停在路邊懶的理你就說我拒絕酒測?這不就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你以為我是那隻剛剛差點被撞死的天真白爛貓嘛?老子也不是吃素的,等我吃完手手咱們就走著瞧!!
本案的駕駛,將車停至路邊後就進入陶醉(逃罪)模式,隨便你愛叫就叫愛喊就喊,就算你開了擴音唱歌我也不鳥你,除非有進行侵權動作否則車外情況一概不予理會,管他宣讀什麼文還是念大悲咒,反正又無法認定我剛剛是酒駕
駕駛OS:你以為我開的是那台騷包紅的高級牛頭牌? 我可是開著白色雙B休旅車的人生勝立組欸,是雙B不是裝B!!
果然事件結束後,罰單拿了再找有法務背景的朋友討論,在確認過程有瑕疵的情況下,本來就可以行政訴訟,再加上有人指點自然翻盤成功率非常的高
其實有個解套方式可以參考一下,就是假裝先放過他,再用最短的時間重新佈署,待他離場後盡量在最小的距離範圍攔他個措手不及,只要能在路中攔下他,就算再裝睡也沒有用了,行政訴訟時法官的自由心證有很大的可能會跟前面不同,如果他聰明的話就是立刻找朋友來代駕,那就完全沒皮條了!哈哈...
此時也不要叫所長騎車撞他或去被他撞,不可控的因素太危險了= =
Alen Hsu wrote:
以後小偷偷東西,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以後殺人犯殺人,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以後奸商逃稅,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以後工廠排污,被抓到前30秒鐘,躲到牆角裝睡,不需理會警察盤查
大大,您舉的這些例子,都叫做已犯罪...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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