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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內線是超車道,後面有車逼近!就請讓出路權

Youshouldreborn wrote:
個人的解讀,那一段是無法拿掉,而且有存在的意義,問題是駕駛人的公德心及素養。

若是,限制內車道僅能用於超車,那麼車多或是塞車時,這車道的基本功能就是浪費。

比較正確的認知與使用,就是在順暢的狀況,也就是其他車道都能達到近最高速限的狀況,將內車道保留給超車使用。
...(恕刪)

是的, 那是有意義的
發生錯誤的是下階的"裁罰基準表"! 錯了! 要改 ,也改過很多遍了, 還是有錯!
不是倒過來改上位的法律!
"裁罰基準表"是行政機關內部的行政規則, 適用對象是機關作業人員!不是用路人!
用路人是守法律, 不是守行政規則
行政規則規範不了機關外的人(非適用對象)
並不能拿下位的"裁罰基準表",去取代上位的法律,法規命令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五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最高速限及最低速限都是速限標誌, 兩個標誌同時遵守,就會產生 區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狀況下(條件) -→ ○○速限行駛(法律效果)
但是8-1-3但書, 法規是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明示其一,排除其它)
這句話有二個限制,是"最高速限"加上"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 就寫在兩個速限標誌上方那一個標誌內的數字 ,此時沒有最低速限了! 只有一種速限!

說明, 內側車道和中/外車道的速限是不一樣的
但是,"最高速限"+"內側車道"成立, 前面還有"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條件若成立, 8-1-3但書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何時適用那一種速限??? 是高管規則5? 還是8-1-3但書 ??
就適用而言:原則法優先適用,除例外法有排除原則法之特別規定,例外法不得優先適用。
高管規則5: 依『速限標誌指示』。為60-110km , 這有最高速限+最低速限,共同組成車速之區間限制,優先適用。
優先適用於三個車道(所有車道)
但中線/內側車道都有速限例外(除書和但書) 不是全盤適用高管規則5的 60最低-110最高速限

但書及除書都是例外, 但書通常為原則之相反,或一部份相反!例外成立就會推翻 『高管規則5』的原速限

其實,交通法規都有規定,誰先誰後, 誰讓誰 ,只是台灣從來不依據法律規定! 完全漠視路權規定!
臺灣用路人只認罰單, 只看函釋, 無視交通規則
"讓" 就是基於路權 Vorfahrtsregeln , Priority (Right of Way)
法律分配"超車者"進入內側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行駛於內側車道, 是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內側車道內,車道線之內的路權)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是進入之後(紅線),有55m車距(條件; 高管規則6),必須遵守的速限)
不能以此為理由來跨越"內/中車道線

法律並沒有分配"最高速限"的車, 進入內側車道 ! ,有分配的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這一句
法律分配 "最高速限"的車 去內/中/外 三個車道都可以 !
路權依法律分配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適用於之前 "跨行內/中車道 車道線, 這違反路權,走錯車道!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不再超車,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所指為何?
高公局,國道公路警察根本不解釋

但是我們知道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存在固定不變關係
每公里長的車道, 能放幾台車進來 ? 用多少速度行駛 ? 受限於道路空間, 安全車距,這兩點都是有限制的!

堵塞?還是不堵塞? 無論F-S-J車流論, 或是 HCM2000, 都是以車距多少來定義堵塞

1km內有16車, 車距 57.5m → 車速能110km
1km內有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依據HCM2000的說明,必須是LOS A, LOS B, LOS C 的狀況下, 才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而這個車距縮短, 由單位長度內擠入幾台車來決定
都不離開, 都往內側車道擠在一起? 會有車距嗎 ?????

車速110km是 (55m車距) → 55m (每公里可容納16台車)
降速到60km(安全車距降為30m) →每公里車道可增加到28台車, 就能多容納12台車
但增加到200台車/km(0m車距) 縮短到 0 m ,完全沒有移動的空間
法規不是只有8-1-3這一條, 還有高管規則6, 9, 11 也是法規 !
能110km 行駛是有條件的! 要有車距才辦得到!
高管規則6的規定, 110km行駛, 必須有55m車距 (每公里擠入17台車, 就沒有55m車距)
這種佔用是無路權的問題, 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不是車速的問題!

只要這台車在內側車道上, 它就佔去了 55+5m 長度的內側車道(高管規則6)(致堵塞), 它離開就多出 60m 的車距(不堵塞)
車距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是前面的車離開禮讓出來的!
某車於內側車道110km/h行駛, 並不是他車速上的問題
而是該車在"內側車道"上,位置上的問題 ,影響到車距的問題!

(1)法條當中的"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 不是用路人"任何儀錶"所指示的車速/時速/速度
"最高速限"不能擅改為"最高速度"!
8-1-3但書是"主管機關改速限了!" 改為"最高速限行駛"(指定以速限標誌上方那個數字行駛)
但書限縮解釋, 只能解釋為主管機關主管之"最高速限"!並不是在說 用路人的『最高速度』行駛

若中線車道一台車都沒有,無車可超, 這不稱為超車! 併駛亦不稱為"超車"?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就是法規分配"車道", "劃出行駛範圍"於指定車道上行駛!
了解路權,就知道這是『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
法律明定其一, 排除其它,除了超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第二種"車道"路權 !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2)8-1-3法規當中的本文(相對車速)和 但書(絕對車速) 是分開敘述的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是相對車速! 用肉眼即能判定
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多少公里是絕對車速 , 必須要 儀器 測量
所以8-1-3本文有相對車速的規定, 而但書再加上 絕對車速 的限制 , 此一但書是補充本文,並不是推翻本文
兩者都是規定, 不能偏廢!

Youshouldreborn wrote:
比較正確的認知與使用,就是在順暢的狀況,也就是其他車道都能達到近最高速限的狀況,將內車道保留給超車使用。
無論是高速或低速超車(相對於被超車的速度),抄完車就安全回到中、外線,不要佔的茅坑不拉屎,這是自私!

是的
而且, 為了增加高速公路使用效率, 更需要超車道!
這是另外一個迷思 ,以為 超車道會淨空無車????
要有超車道才不會壅塞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因為能改變車流密度)
車多時更需要超車道! 加速車流"疏導"離開! 這是一條 bypass(車流的疏浚道)

車流如同水流, 需要禹的疏導(疏洪道), 不是袞的圍堵(加高堤坊,容納更多(車))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使用率不會低, 反而更高, 更有效率 !
下面是來自荷蘭A9 的統計, 荷蘭法規同樣是規定超車完就立即離開
荷蘭的法規,就是超車完就要離開
一開始,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無超車必要, 為行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行)車道達1.5倍
"超車道"容納的車更多, 更有效率!
國外(這是英國M20,相反,超車道在右側)是超車完都離開了! 最後"超車道"才會車道淨空

外車道的車並不堵塞,都開到速限的頂點(所以沒有進入內車道的必要!)
一旦外車道發生堵塞, 外車道的車就會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車多時內車道不可能無車!
(超車道本來就有調節壅塞的功能!)
超車道供超車使用, 不是沒車, 是上面的車都在超車! 使用的車反而更多! 達1.5倍!

超車道是疏浚道,有洪水來就會溢滿, 洪水退之後就會乾涸, 沒有路權就該離開!
在交通學上有個Braess 悖論現象, 可以說明超車道兼行車道,反而降低了流量及車速
單一駕駛人個體的理性利益選擇, 和整體車流的理性利益選擇, 是不一致的。

如果中/外車道有空間,就應該回到原車道, 填滿中/外車道的無車空間, 同樣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不離開,超車道變成行車道? 無法超車, 是所有車的車速都會下降!
猶如"囚徒困境"
無一參與者可以「獨自行動」(即單方面改變決定)而增加收穫.. 唇亡齒寒啊!

超車道和行車道之車輛密度, 是相互影響的.
如果, 所有用路人都能讓道, 有超車行為才使用超車道 , 這樣行車道和超車道都能達到最佳車速(都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離開?每多一台車就多佔去60m的車道空間(少掉60m長的內側車道), 密度越來越高,就會堵塞,車距也會縮小/不足,也就無法最高速限行駛了!


Youshouldreborn wrote:
若是車潮開始出現,換言之,也無法常安全超車,就使用內車道,當作正常車道的基本目的。
以在國外駕駛的經驗,例如美國,在某些地段的多線高速公路,內線也偶爾會有所謂的龜車或是慢車,因為多數車是高速(超速),只是看到內線慢車就往外線道超車,繼續前進,也不會要跟在慢車後。當然佔內線的不多,同時,高速/超速是看地段,通常是郊區/鄉下的多線道,到了都市區或是進城,就以法規速度進行。

其實
高管規則 第 8 條第2項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即, 交通壅塞時, 超車道, 速率80km以下小型車, 最高速限這些規定都 沒有了!
而且此時根本沒有"安全車距"能變換車道 , 會侵入他人的安全車距之中
本來就沒有"超車"的可能

Youshouldreborn wrote:
所以就道路使用而言,內線道本就是多用途,或是說,是道路的基本用途加上超車專用,這是比較安全與一致,而法規條文在本例,自然不能排除另一種用途,加上最高速限只是基本要求,拿掉不是更多慢車進去。
鄉民若是只拿一種用途作為立場的依據,這種執意對立的態度,不是法條能解決。
只有等共識慢慢形成!


其實, 依據路權規定,『超車道』不可能是專用, 比中線快,超車者取得路權, 比中線車慢,不超車喪失路權!
超車是會變化的, 不可能像公車道,機車道!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永久不變的!
並不能拿 公車道,機車道 的思維來看待"超車道"?????
不再超車即喪失路權, 就該離開

而且路權是有範圍的
依據高管規則6,8,條的規定, 車速110km享有前後長度55m的前後↑↓縱向路權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高管規則6)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能在這個範圍內行駛
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所以超車是超中線車道上的車,而且是在55m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

這個因車速110km產生的55m路權,僅限於進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之後
時間和空間則是僅限於,四個輪子都進入了內側車道之內才會發生!

不超車喪失路權就該離開,只不過依據高管規則8-1-3但書及高管規則6,9,11,可再多行駛 55m(多這55m的路權), 直到脫離被超車(中線車)之路權範圍(橘線)以外, 到被超車之車輛的最短煞停距離之外, 才回到原車道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高管規則6)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其它車是可以進入的。
路權的種類,那一種路權, 必須看法律分配, 不是任一種路權就能無限擴大 !
依據路權, 本來任何車道就都是多用途

問題就出在主管單位"沒有路權觀念", 只知有速限規定! 不知有路權規定!
犯下幾點錯誤
1.不知道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車道路權"!
"裁罰基準表"完全漏掉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路權的處罰
不知道這就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也不知道路權範圍左右以車道線為界(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前後路權只局限於安全車距之內

2. 弄錯法規的文字, 8-1-3但書是"最高速限", 不是"最高速度" !
速限標誌上方的數字才稱為"最高速限" , 車裝儀表指示的是車速/速度!並不稱為"速限"!
此一"變更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 並非駕駛人自行認定的"速度/車速"!
法規是速限! 不是速度!
"主管機關"居然放棄法規給的"速限"授權! 還倒過來推衍了奇怪的邏輯!
把速限的決定權送給用路人自行決定?
8-1-3但書授權對象是 "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根本就不是 "用路人"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依據"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並不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補要求原本不存在的路權!
豈有"容許小型車駕駛人(自訂速限)於該路段以(自認之)最高速限行駛?

3.弄錯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的時空
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高管規則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當中, 也都以車道(標線)來規範車行次序,高管規則9 亦有不得跨行車道的規定
由此可知, 法規規定的路權範圍, 左右以 『車道線』為界,為路權的起點及斷點
依法,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路權, "左右"不能超出"內側車道"
這個時空(行駛),是四個車輪都已經在內側車道上,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之前是另外一個車道的不同路權!)
即,在此之前,不能拿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為理由, 去跨行內/中車道線, 去侵入內側車道
無路權行駛內側車道,在侵入內側車道車道線時已違反路權! 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尚未發生之前,即已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是局限於內側車道內的路權! 法規最多只分配"55m長的內側車道"給"最高速限行駛"的車(而且必須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生效)!!
法律有規定的, 由法律所分配/排次序,即擁有路權, 受法律保障。法律沒有的,不能自創
如何將 縱向↑↓路權(55m)拿來適用←橫向(車道選擇)→路權?? (時間及空間都不對!)


4.忘記"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8-1-3但書法規指定"最高速限"行駛, 推翻原本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不能解釋為駕駛人的"最高速度" ! 也不能推翻本文之『超車道』! 更不能變成定速行駛之行車道??

5.原則法(本文)從寬解釋,例外法(但書)從嚴解釋(明文規定為限)
區分原則法與例外法主要目的,在於原則上例外法必須嚴格解釋,而不得為類推解釋及擴張解釋;在適用時,應以例外法有明文規定為限,才有排斥原則法的適用。
但書沒有半個字"超車道",(但書以明文規定為限), 無法推翻有明文規定的"超車道"?
不能只看但書"速限規定", 卻無視本文"路權規定"

路權來自於法規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說的是"車道路權"歸屬
法規並不是描述"超車"這個動作, 法規是在說"超車道"路權
"超車"是車速高於中線
在行車過程中, 車速可能高於中線(擁有路權), 車速可能低於中線(喪失路權),或中線無車可超(喪失路權)
超車會變化, 路權會變化! 不可能永遠持有(專用)! 不可能像公車道,機車道! 公車,機車 的身份是不變的!
並不能拿 公車道,機車道 的思維來看待"超車道"?????

我國法規當中, 並沒有特別區分出"超車專用道","超車優先道", 因為就路權來說,"超車道"不可能專用!

路權本來就不是專用!不可能一台車能從基隆超車到高雄! 只要前方55m無車可超,一台車都沒有, 這就不是超車,喪失路權必須離開,到中/外車道行駛。

路權不可能永久持有!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 喪失路權就要離開!
路權是有範圍的, 本來就不能佔用不走!





陳阿瓜~ wrote:
你可以119阿 但118不一定要讓你啊怎樣


這是閱讀障礙嗎?
只會看數字看不懂別人想說啥

我沒有胸部 wrote:
這是閱讀障礙嗎?
只會看數字看不懂別人想說啥

對阿 還真的看不懂你想說啥?
不然你想表達什麼?
一天到晚想要別人讓道給你飆 還說世界繞著別人轉?
herblee wrote:
是的, 那是有意義...(恕刪)

又在胡言亂語了。



這張超車圖本身錯誤就一堆了。
1,法律那一條告訴用路人得用"最高速限"的最高速度來超車?那一條?
若沒有,試問,此超車圖,超車時的最高與最低速限都是110的法規在哪裡?
2,你說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用路人自訂的"最高速度",但你又以最高速限的標誌來要求用路人以"自訂的最高速度"來超車(因為此圖的最高速限與最低速限都是110)。
你的互相矛盾才令人感到意外。


此外,裁罰基準表本來就是執法人員的執法標準,
扯到用路人做甚麼?

個人覺得 herblee 講的很好很清楚呀
可能是講的不夠白話,所以很多人都看不太懂

幫忙翻譯一下其中一段,“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用路人自訂的"最高速度"
意思是說最高速不是看自己車子的表速,是要經過認証的槍打到才算
所以,既然不能保証自己一直在最高速,那超完後麻煩讓一下路

有人說我定速 119 呀,在限速 110 以上,只能回歸到路權的解釋運作
不過, herblee 不是說了,執法不夠明確造成目前情況
話說回來,開 119 也是超速違法了,怎麼一直又再講法呢? 科科

kb200163 的情況,實察情況不清楚如何
若你準備超車時有看到內線快速靠近,您應該要讓它先過
而若您已經在超車中它才追上,應是不用理它的
那是後車駕駛道德不太夠,若是您超完車切回中線,應就沒有問題了吧?

在日本高速公路上,郊區限速上很少人守法吧
但內車道是超車道都很遵守
一直開在內車道的,都是超速 25 km 以上
意思是說有第一台車當墊背,大家跟上就對了
路上開 80 的都是外國人 哈哈
不過他們好像都知道警察在那裡就是了
我最近才被攔過,嚇到了 XD


tjyang wrote:
個人覺得 herblee...(恕刪)

最高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不是用路人自訂的"最高速度",
既然沒辦法自訂最高速度,又何來自訂最高速度進入超車道?(最高最低速限都是110?)

此外,若是現有的執法者,主管機關的解釋都被解釋成"不依法行政",那怎樣叫依法行政?
依H兄的解釋嗎?
非超車即沒有超車道路權,但卻可依交管規則使用內車道,而道路處罰條例第33條明確的要求用路人遵守交管規則,又如何解釋呢?



P
tjyang wrote:
個人覺得 herbl...(恕刪)



其實就是死腦筋或假守法才會執著速度。超車道是設計來讓開車更安全的,不是拿來比誰遵守速限,誰不遵守。


歐洲日本美國非洲東南亞駕駛都有讓道觀念,就台灣在執著可以合法佔用內車道。真特殊。


如果內線118有持續在超越中線車,後面再快也不用讓。因為118正在發揮超車道的功用,如果一路都在超,當然可以"持續"使用超車道。


但台灣太多的內線車愛與中線車併排,中線車前方明明海闊天空,內線車可以很簡單的多補油門後回到中線繼續用118開。


其實吵了這麼久,高速公路堵塞就只有兩個癥結點,"內線開的比中線慢跟內線與中線併排",因為這兩種情況就是沒有在發揮超車道的功用。

陳阿瓜~ wrote:

你可以119阿 但...(恕刪)



jp2000 wrote:
吼!一堆人佔著內線用...(恕刪)



同意,親身實際比較過台灣、加州、新加坡、馬來西亞的高速路段駕駛情況

真的不得不說台灣的情況很“奇耙”,人人搶龜內線路隊長

其他國家不能說沒有,但真的是少見許多,且大多被閃燈一下就自覺的切出去了

車流順很多,行車效率也高很多

甚至連新加坡就算速限較低(80-90km/h),我都覺得交通效率快台灣許多

真希望有朝一日台灣駕駛人也能跟上啊
joneatos wrote:
同意,親身實際比較...(恕刪)

台灣人守法性遠比他國糟糕,
搶快,超速,龜速,樣樣來。
有人開太慢也卡在內車道不願離開。
此外,在沒測速照相處,有些人開到GPS的120或130速度一點也不意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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