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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該開放民眾檢舉?!

檢舉的好檢舉的妙
進去蹲是你唯一的路了
有人檢舉也不錯啦!違規默認久了會影響大眾
就像我推著輪椅要走殘障坡道結果就有違停車把殘障坡道堵起來搞到最後還得想辦法把輪椅推下去
法官748 wrote:
喜歡檢舉別人的傢伙,應該是以前上學被霸凌過,那時候去報告老師怕又被報復,所以隱忍不敢說,今天終於能躲起來偷拍檢舉了,突然在心裡壓抑幾十年的變態因子全部爆發,一天不拍你們幾十張是不過癮的,體諒他們憋了這麼久,我們繳點錢給政府,就讓它們拍嘛,否則它們壓抑那麼久,萬一以後忍不住了發瘋攻擊人,豈不是更嚴重,我們就花點錢普渡眾生)

檢舉的人把事件/過程跑到網路上Po的人...確實是有狀況者.

我支持重大違規需要檢舉,不過...
想做事(你所謂的善事)就惦惦做,不需要找認同.

幹嘛跑到01這呱呱叫,擾亂我上01的寧靜心呢?
今價賣喔 wrote:
誰有拿過的出來說說看呀
我認識十幾位檢舉人
交通違規檢舉件數超過30萬件
沒有一個人拿過呀


還是要這個東西?
要這個的話
自己彩色印表機印一張就好啦...(恕刪)
那是前一樓沒看清楚法規條文喔!

首先,這個獎勵辦法所規定要獎勵的檢舉人「僅限」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也就是只有檢舉以下這四款的「才算」: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再者,法規條文明定「獎勵個人者,除頒授精神獎外,並給予獎金、獎品等物質獎」,都明白寫「得」了,就是可給可不給。

最後,請別漏看了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第 7 條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
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
法規要求警察機關「公開表揚」檢舉人耶!這到底是獎勵還是恐嚇啊?
可是他似乎也沒有逼你要點進來看啊
覺得不認同可以不要看啊,
把違規人的違規貼上來,
可以讓愛違規的人有所警惕,
讓不知道怎麼檢舉的人加入檢舉
讓喜歡違規的人付出代價,很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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