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去蹲是你唯一的路了



今價賣喔 wrote:那是前一樓沒看清楚法規條文喔!
誰有拿過的出來說說看呀
我認識十幾位檢舉人
交通違規檢舉件數超過30萬件
沒有一個人拿過呀
還是要這個東西?
要這個的話
自己彩色印表機印一張就好啦...(恕刪)
第 43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檢舉汽車肇事、協助處理交通事故,及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法規要求警察機關「公開表揚」檢舉人耶!這到底是獎勵還是恐嚇啊?
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人員,由內政部警
政署所屬專業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警察機關分別依第三條第四款
、第五款及第七款所定條件,隨時評定獎勵並公開表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