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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道逼車問題 內有影片

elac_chen wrote:
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

錯了,
有明確規範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自己去看清楚。

數值規範寫在別條就以為沒有規範,這種程度我也懶得再多說了。


elac_chen wrote:
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之立法意旨,乃係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故車輛縱有顯示方向燈,但若「驟然」變換車道而未留合理之時間予前後車輛為適當之反應,即屬違規變換車道。

這援引內容並沒有表示變換車道時不用遵守安全距離規定喔。
miamivice wrote:
真理會越辯越明只需要時間
前提是就事論事

對於不常利用國道者也就是假日車手使用的時段本就較集中
在相對車多尖峰時自然認為車道通通都能行車是最好
不能說這答案"錯"只是狹隘了一些
因為也有車還不多離峰或還未到尖峰之平時
這時超車道之使用方式就能發揮應有的效應不讓車流過度集中
試想某一時段利用者較多使其在同時上(都市集中與生活習慣)
中段之超車道若因占用者多未發揮功用紓解該段車陣密度
在目的地一超過硬體設施緩衝容納量立刻影響至主線車流
自然堵塞情況會較分時下閘道更嚴重
每種方式都有適用背景及本身功能效益上限制
在台灣這環境很難界定能適用的時段因此法才設定併用
但問題出在某些人會利用這自由無限上綱
無視公眾利益與現實只論個人自由與權益
這行為觀念也就是產生最大抱怨來源---無視車況完全故我

至於重視自由那是論壇上表象
教育程度與環境導致的表達方式讓人產生會較不尊重映像
但加入發言動機與背景因素考量就知道如此簡化推論會有些失真
一方認為被妨礙一方卻認為不是自身在妨礙
自然是實質被影響之人反應會較大致使出口抱怨脫序行為增加
這從有人逼車去主動嚇龜車可得知
兩者在程度上有一些因果關係
假如今日情況相反被惡意逼車者多你認為情況又是如何呢?

跳脫立場去論就旁人來看
一方也是只注重自身權益才會產生無論如何都不讓實質行為
極端兩者在本質上是半斤八兩本位主義都不尊重他人自由
因此八成議題時間都浪費心神精力在此互鬥沒針對重點著墨
這是因為他們這些人爭的其實是個人自由權益莫須有面子
不是為了眾人行動效益與安全在找方法解決問題
一方極端者認為自身行為完全沒有任何問題與之全然無關
一方也極端認為全都是你害的還裝無辜
只能說那都是他們的個人主張自由
不表示旁人能用立場劃定兩方就能代表者那方所有人的共識

如果你想就事論事,討論讓車到底會不會對交通狀況有益,
那板上也已經很多文章了。

簡單的說,
當行駛內線的車輛都已經達到最高速限,且間距等於法定安全距離,
那內線的運輸效率就達到合法前提的極限了,
其他任何開法都無法再提升運輸效率,
讓車的開法也不例外,且還會增加切換車道次數和事故風險。

CUFOX wrote:
如果你想就事論事,...(恕刪)


月經文, 每隔一點時間都會有這種爭辯,還是有人會堅持自己的論點.
請看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高速公路內線超車道的解釋:
妳當然可以一直開在最內線超車道,如果你能證明妳隨時都是在最高速限的話.


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是否應禮讓後方超速車?相關說明

發布日期:2017/02/09

【規定及罰則】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下稱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1款:「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同條第1項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同條第2項:「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1款及第3款之限制。」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3款舉發,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另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說明】
一、有關高管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但書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其立法緣由,係依據交通量調查,顯示國內高速公路超負荷運轉之情形相當嚴重,考量現行道路容量普遍不敷需求,故有上開但書之規定,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呼籲】
本局在此呼籲駕駛人應遵守高速公路車道使用及速限相關規定,切勿超速行駛;「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及限行最高速限小型車」;「時速低於80公里慢速車,勿占用內側車道,應行駛外側車道」,本局將持續強化勤務規劃及警力派遣,並利用各項科技執法設備,嚴正執法,確保國道交通安全與順暢。
【重申】
慢速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罰則如下:
一、時速逾80公里,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二、時速低於80公里,占用內側車道行駛,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三、利用內側車道超車,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且未以最高速限行駛,致堵塞超車道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Kimox4 wrote:
月經文, 每隔一點時間都會有這種爭辯,還是有人會堅持自己的論點.
請看國道公路警察局對於高速公路內線超車道的解釋:
妳當然可以一直開在最內線超車道,如果你能證明妳隨時都是在最高速限的話.

觀念錯誤,
駕駛有"維持"車速合法的義務,
並沒有"證明"自己車速合法的義務。
CUFOX wrote:
如果你想就事論事,...(恕刪)


車輛滿到內線都排整列
若是這前提那是還想要討論甚麼?
現在談的是還沒滿為前提
談的是不足最高為前提

若要討論就談現實就是有"問題"
不會無時不刻有"人"乖乖排整列
因為有人儀表會誤差
有人會分心
有人要下閘道
有人天生反應慢
有人就喜歡到處開
有人就是會車多我好怕
道路也不是時時是這麼高流量
所以絕對只要由人就不會有你所謂最高效率的前提出現
事實上你這說法本身就有矛盾問題在
就跟只要個人都不開車作公共汽車就不會堵塞國道相同
不存在的解決方式本來就什麼都不能解決
提之何用?不就多此一舉
不是烏托邦世界就不要用理想思維裝成沒問題
務實的制度都知道人不可靠要靠制度才能長治久安
但也認為制度不可能完美需要逾時俱進由人補強
--------------------------------------
是可以慢慢等下去
就等更多人耐不住性子變成逼車頻繁
造就另一問題出現再來檢討也行
反正說錯不作為當沒這事又沒有任何責任
到時怪政府就行
很多台灣人就是如此心態
萬事都是別人錯自己永遠不用改
而這簡單到可以從自身立刻做起
就是沒需要之時可以到中外線就不要長時占用內線
不要鑽牛角放下個人最大化權益就能成就整體公眾通行效益
找些什麼正義藉口只是滿足個人不為理由
那是催眠安慰自己說給人笑話而已

miamivice wrote:
車輛滿到內線都排整...(恕刪)


非常中肯,是非之事總是出現在是非之人身上

今天就算逼車成立,那又怎樣,還是雙輸的局面,

再怎麼宣導還是沒用,愛龜內線的人還是會繼續龜吧!沒人說這樣是違法

但真的出事後還不是要花時間報案修車,沒違法加零肇責很偉大吧

偉大的背後就是需要付出一堆時間來處理這些鳥事
是啊
有三四道可以龜都合法
就是故意賴在最俱爭議最俱危險性的內線道在龜
是啊是啊.合法又如何.命都不要了還在那邊爭辯自己合法
大多數的人都是有需要再去使用內線超車,用完即駛離
就是有些人.自認合法就長期霸佔.真不曉得啥馬心態

CUFOX wrote:
觀念錯誤,駕駛有'...(恕刪)


所以妳在內線超超倒被警察不到110(例如106)速度開單的時候不要抱怨.
我實在不了解明明開在其他線道都不會有這些爭議, 為何就是有人一定堅持不一定要有超車行為可以開在內線"超車道".
miamivice wrote:
現在談的是還沒滿為前提
談的是不足最高為前提

無法維持合法速度的人,我也不認同他們開在內線,
這點應該沒啥爭議吧?
這棟樓有任何人認同以違法速度開在內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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