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ac_chen wrote:
目前法令對於車輛行進間變換車道安全距離之數值無明確規範
錯了,
有明確規範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自己去看清楚。
數值規範寫在別條就以為沒有規範,這種程度我也懶得再多說了。
elac_chen wrote:
然援引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79號行政訴訟判決內容: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之立法意旨,乃係行進間前後車輛得預知他車變換車道之意圖,而能有充分之時間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調整車距、車速),故車輛縱有顯示方向燈,但若「驟然」變換車道而未留合理之時間予前後車輛為適當之反應,即屬違規變換車道。
這援引內容並沒有表示變換車道時不用遵守安全距離規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