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3條第4項便規定,對於汽車駕駛人違規停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者,警察每隔2小時便可連續舉發,授予警察多次開罰得法律依據。二、沒有二個小時開一張就不錯了,才收集到11張算是賺到了吧。三、感謝您對國家財政的貢獻!!
stan1389 wrote:歡迎你去連續檢舉啊...(恕刪) 每隔兩小時即可連續舉發,法規條文如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5-1 條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第七條之二之逕行舉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連續舉發:一、逕行舉發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度或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情形,其違規地點相距六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六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二、逕行舉發汽車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之情形,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汽車修理業不在場或未能將汽車移置每逾二小時。
謝謝各位的指教,違規有錯我也不爭辯了,既然這邊這麼多正義魔人,就請各位看到交通違規就趕快去連續檢舉吧,除惡務盡別在這兒打嘴炮了!就讓違規者罰到傾家蕩產好了,舉凡紅線停車、並排、逆向停車等通通可以連續舉發。這次的學費我還付的起!以後也不會再犯了~
我在桃園區,單單一個派出所要處理的民眾自行錄影檢舉案件,一個禮拜可能就高達上百件這東西沒什麼合不合理,有人覺得2個小時1張太多,相對地,也會有人覺得1個小時開1張都太少,你覺得不合理,就找立委修法我平常看到併排違規等影響他人權益的違停,是連逕行舉發通知單都不夾,我寧可被處份,因為我認為這樣違規的人以後才不會「有我停這邊沒關係,反正沒警察」的錯誤觀念,至少他在停的時候會顧慮到有沒有可能會被開單。題外話,全台灣應該都沒幾個警察想開違停,因為根本沒績效(除了拖吊場,因為有績效)。而民眾檢舉案件更沒人想開,明明是分局業務卻丟包給派出所,接到的人都要自己額外找時間做。我對違規的主張也不是罰錢,一點意義都沒有,有錢人根本不怕,我是認為還有其他更合理有效的方式能遏止違規,不過也只是我的小小意見而已。
夠水準... 這樣就對了..檢舉是有用的.. 大家加油,儘量檢舉..stan1389 wrote:謝謝各位的指教,違規有錯我也不爭辯了,既然這邊這麼多正義魔人,就請各位看到交通違規就趕快去連續檢舉吧,除惡務盡別在這兒打嘴炮了!就讓違規者罰到傾家蕩產好了,舉凡紅線停車、並排、逆向停車等通通可以連續舉發。這次的學費我還付的起!以後也不會再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