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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tooru9062 wrote:
很多條可以檢舉 ...(恕刪)

大大說的對, 是公然侮辱罪沒錯喔! 早有前例, 已起訴很多案子了, 是可以到警局報案的.....開車騎車都一樣, 勸大家別一時衝動, 亂露一指, 不管你是要測風向, 還是要彈鼻屎
原po說逼啥當下後面重機騎士有降空檔然後拉轉聲挑釁??
隨後超車道樓主前方比中指?
交通違規可以檢舉
但說要告他公然侮辱我覺得好笑
你要想辦法證明他是在對你比
至少我是看不出來啦
除非他跟你距離很近 手跟臉都朝著你
你一定很不爽 但我想隔一星期大概就氣消了


shawnfang wrote:

感謝大大,如果重機兩個字會造成守法騎士的反彈,我修正標題!



參考 哈利波特 「那個不能說出名字的人」

因此 最好是尊稱為 「那個車」
以免受到猛烈的砲火攻擊
方向燈有打 怎麼一堆人看不到

現在考駕照不用檢查視力?

sonofgod123 wrote:
方向燈有打 怎麼一...(恕刪)
如果你真的認為每個都是看了影片才回文,那就錯了...

這裡不能把有相關 重機負面事情 (已經不能說的便秘) 樓主 你還是踩地雷...
阿密陀佛 阿門 願真主保佑 聖母瑪莉亞
個人認為有必要去比中指做挑釁的動作嗎?
沒事惹事!早晚出大事!
明明就有打方向燈...1515151515
shawnfang wrote:
今天上班如往常從新...(恕刪)


大概下列紅色這幾條都適用吧

第三十三條(不遵道路管制規則之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三、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四、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五、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十六、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十七、輪胎胎紋深度不符規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補充上述第六條,不是燈打了就能切)
第十一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
,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
換車道。
儲存文章中, 因系統忙碌需要較多時間, 請耐心等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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