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拉拉拉 wrote:這幾天很多人已經無...(恕刪) 那條路如果速限60他開120就是危險駕駛囉(超過速限60就是囉)請問大師覺得 他撞上時的時速是多少?影片有仔細看嗎 他重煞 煞了兩秒(剎車聲有約莫兩秒)地上不會有煞車痕跡?煞車痕 可以槓麻不用我說吧個人認為他絕對是危險駕駛另外再說一次大家都非常認同直行車路權 也很樂意遵守但不要把他 套在這次事件上視野不好 大師你把文跟街景都看一看再來說那裡視野好
光是天殺的承認載著客戶在道路上「試車」就足以成為主因了超速就先錯了,還在那邊煮呀刺呀,有完沒完轉彎車讓直行車,不是讓「刻意高速試車」的直行車。死因也完全是因為超速撞擊。非常足夠讓他負全責了。除非還有人認為影片中直行車這種開法,還能有路權看了影片,還要人家用科學證據看是否超速,我想那只是睜眼說瞎話罷了。
小小聲說一句:「自從車輛開始全面標配ABS,甚至高級車輛配備ESP後,已經很難單純根據煞車痕計算車速。更嚴格來說,很多高級車輛就算緊急煞車,地上也不見得有煞車痕。」...這不僅是專家說的,更重要是我自己親身體驗,騎重機(車輛標配ABS+TCS)在台15上與無敵迴轉三寶撞上,地上煞車痕極短無法判斷車速。至於實際速度,當然我自己很清楚(不自證己罪)~ 至於由汽車損壞程度判斷車速,這更是不科學,因為相互間不同撞擊位置都可能產生各自不同程度的毀損。所以T車仍然必須拿出更多證據確認速度,方能決定雙方肇責比例;否則,大家應該都聽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句話吧! 最後,竟然還有人指望檢察官詳查指控B車?檢察官是國家的公訴官,對於公務員的官僚你還會期待嗎?更何況,每位檢察官桌上都是堆積如山的卷宗,更不乏指標性大案;多數證據還是必須仰賴原告自己聘請的律師提供,否則無論是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希望雙方能夠和解後儘快結案。我甚至遇過檢察官在雙方未和解的情況下,檢察官竟然當庭幫被告求情,原來澳洲野雞大學的學歷也可以當作要求輕判的理由,傻眼。(如果雙方和解法官可以加分、檢察官也能獲得更好考績)
大部分的台灣人開車或騎車的當下路權的概念都很淺薄,貪快貪方便,運氣好就過了。只有在發生事情之後才把路權拿出來做理爭的說詞。我們走路在擁擠的人行道上要想擠到前面時,台灣人的習慣都會跟前面的人說"歹勢"、"不好意思,借過",但是一上車,手握方向盤就變得有縫就鑽、搶道、爭快,只能說駕駛道德淺薄。還有最重要的是沒有安全駕駛的觀念,在市區飆一百多公里的時速,沒發生事情祖上積德,今天就算不是T車而是衝出貓狗或任何狀況,有時間跟空間來應變嗎?我也常常在塞車陣中看旁邊的摩托車以7、80公里時速呼嘯而過,還有停等紅燈時竊入對向車道擠向前面,每次我都祈禱不要發生事情。我們小時候就知道"馬路如虎口",每天在虎口經過的我們真的要小心。
不用在跳針行車紀錄器無法判斷速度,去年我遇到被追撞的事故也是行車紀錄器建功,判斷出後車超速追撞。單一運用行車紀錄器去分析研判當時BMW試乘車,當然是只知道行車位置,撞擊位置以及時間。但要判別出車速真的不難,刑事鑑定絕對辦的到,何況是業務過失致死的公訴罪。雖然事故發生當下的當地居民說了沒有監視器,但從各種科學證據都可以判斷例如剎車痕可以鑑識出剎車距離、BMW業務何時發現TOYOTA而踩下剎車在現場一公尺設置一個參照物,用雷射比對出行車紀錄器拍攝時位置,再拍一次有參照物的照片,比對出BMW出現在影片中的關鍵影格時間點,疊圖就能比對相對影格的事故現場位置,量出實際距離,計算撞擊前,撞擊時的速度都很清楚明確。以現在的科技都很容易做,差別只是在於檢察官素質好壞,要不要認真辦案。我相信鄉民們都會好好注意這件案件檢察官到底怎麼起訴? 法官怎麼判!為甚麼會有人一直跳針講法院 檢察官不一定會這樣判斷,有跑過法院就知道,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素質參差不齊,所以這次的事故,會建議TOYOTA的家屬,也必須要自行蒐證以及付費自做鑑定,以免檢察官不認真造成遺憾。
抱歉,事實就是如此。現在事故鑑定的判斷的確是根據「路權」決定~至於超速的確有可能影響最終肇事責任的比例,但是基本上無法推翻路權。而且更重要的,必須由原告自行舉證,否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對方當然必定會指責我方超速,企圖推卸責任(這點在對方筆錄上載明,且對方提供行車紀錄器);可是初判表上則是只載明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連「疑似超速」都不敢寫。進入鑑定程序則變為對方全責~ 煞車痕?影片?請別鬧了!地上根本沒有煞車痕,警方到場想量也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