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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同直行車路權>轉彎車,但是路權有其範圍限制...

魯拉拉拉 wrote:
這幾天很多人已經無...(恕刪)


那條路如果速限60
他開120就是危險駕駛囉(超過速限60就是囉)

請問大師覺得 他撞上時的時速是多少?
影片有仔細看嗎 他重煞 煞了兩秒(剎車聲有約莫兩秒)
地上不會有煞車痕跡?
煞車痕 可以槓麻不用我說吧

個人認為
他絕對是危險駕駛

另外再說一次
大家都非常認同直行車路權 也很樂意遵守
但不要把他 套在這次事件上

視野不好 大師你把文跟街景
都看一看再來說
那裡視野好

黃日重 wrote:
警方都可根據煞車痕...(恕刪)


所以他煞了2秒還是撞的稀巴爛
可見他煞車前的車速...
光是天殺的承認載著客戶在道路上「試車」

就足以成為主因了

超速就先錯了,還在那邊煮呀刺呀,有完沒完

轉彎車讓直行車,不是讓「刻意高速試車」的直行車。

死因也完全是因為超速撞擊。非常足夠讓他負全責了。

除非還有人認為影片中直行車這種開法,還能有路權

看了影片,還要人家用科學證據看是否超速,我想那只是睜眼說瞎話罷了。

小宸宇 wrote:
光是天殺的承認載著...(恕刪)


嘿 玩車師傅你好
難得這麼認同你說的話
但很多人忽略一堆東西
咬定轉彎車要負7成責喔
小小聲說一句:「自從車輛開始全面標配ABS,甚至高級車輛配備ESP後,已經很難單純根據煞車痕計算車速。更嚴格來說,很多高級車輛就算緊急煞車,地上也不見得有煞車痕。」...這不僅是專家說的,更重要是我自己親身體驗,騎重機(車輛標配ABS+TCS)在台15上與無敵迴轉三寶撞上,地上煞車痕極短無法判斷車速。至於實際速度,當然我自己很清楚(不自證己罪)~
至於由汽車損壞程度判斷車速,這更是不科學,因為相互間不同撞擊位置都可能產生各自不同程度的毀損。所以T車仍然必須拿出更多證據確認速度,方能決定雙方肇責比例;否則,大家應該都聽過:「疑點利益歸於被告。」這句話吧!

最後,竟然還有人指望檢察官詳查指控B車?檢察官是國家的公訴官,對於公務員的官僚你還會期待嗎?更何況,每位檢察官桌上都是堆積如山的卷宗,更不乏指標性大案;多數證據還是必須仰賴原告自己聘請的律師提供,否則無論是法官或是檢察官都希望雙方能夠和解後儘快結案。我甚至遇過檢察官在雙方未和解的情況下,檢察官竟然當庭幫被告求情,原來澳洲野雞大學的學歷也可以當作要求輕判的理由,傻眼。(如果雙方和解法官可以加分、檢察官也能獲得更好考績)
大部分的台灣人開車或騎車的當下路權的概念都很淺薄,貪快貪方便,運氣好就過了。只有在發生事情之後才把路權拿出來做理爭的說詞。我們走路在擁擠的人行道上要想擠到前面時,台灣人的習慣都會跟前面的人說"歹勢"、"不好意思,借過",但是一上車,手握方向盤就變得有縫就鑽、搶道、爭快,只能說駕駛道德淺薄。還有最重要的是沒有安全駕駛的觀念,在市區飆一百多公里的時速,沒發生事情祖上積德,今天就算不是T車而是衝出貓狗或任何狀況,有時間跟空間來應變嗎?我也常常在塞車陣中看旁邊的摩托車以7、80公里時速呼嘯而過,還有停等紅燈時竊入對向車道擠向前面,每次我都祈禱不要發生事情。我們小時候就知道"馬路如虎口",每天在虎口經過的我們真的要小心。
不用在跳針行車紀錄器無法判斷速度,去年我遇到被追撞的事故也是行車紀錄器建功,判斷出後車超速追撞。

單一運用行車紀錄器去分析研判當時BMW試乘車,當然是只知道行車位置,撞擊位置以及時間。

但要判別出車速真的不難,刑事鑑定絕對辦的到,何況是業務過失致死的公訴罪。

雖然事故發生當下的當地居民說了沒有監視器,但從各種科學證據都可以判斷

例如剎車痕可以鑑識出剎車距離、BMW業務何時發現TOYOTA而踩下剎車

在現場一公尺設置一個參照物,用雷射比對出行車紀錄器拍攝時位置,再拍一次有參照物的照片,比對出BMW出現在影片中的關鍵影格時間點,疊圖就能比對相對影格的事故現場位置,量出實際距離,計算撞擊前,撞擊時的速度都很清楚明確。



以現在的科技都很容易做,差別只是在於檢察官素質好壞,要不要認真辦案。

我相信鄉民們都會好好注意這件案件檢察官到底怎麼起訴? 法官怎麼判!


為甚麼會有人一直跳針講法院 檢察官不一定會這樣判斷,有跑過法院就知道,台灣的法官、檢察官素質參差不齊,所以這次的事故,會建議TOYOTA的家屬,也必須要自行蒐證以及付費自做鑑定,以免檢察官不認真造成遺憾。

中原一點紅 wrote:
至於實際速度,當然我自己很清楚(不自證己罪)~



你就是不按照規定常常超速,才會一直強調直行車路權。

自己都露餡了,不遵守交通規則還要指責別人三寶,那你是甚麼?

抱歉,事實就是如此。現在事故鑑定的判斷的確是根據「路權」決定~

至於超速的確有可能影響最終肇事責任的比例,但是基本上無法推翻路權。而且更重要的,必須由原告自行舉證,否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對方當然必定會指責我方超速,企圖推卸責任(這點在對方筆錄上載明,且對方提供行車紀錄器);可是初判表上則是只載明我方「未注意車前狀況」為次因,連「疑似超速」都不敢寫。進入鑑定程序則變為對方全責~ 煞車痕?影片?請別鬧了!地上根本沒有煞車痕,警方到場想量也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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