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nightcsf wrote:
樓主其實可以把43...(恕刪)
43樓的錯誤, 在上面63 樓就已經說明過了
這篇涵釋違反許多法律原則
包括
1.毫無路權觀念
2.違反法律"但書"原則, 把法條任意倒推,擴大解釋! 自行創造出法律沒有的新法!也牴觸了原法條!
法律"但"為但書, 特別法。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不得"類推解釋","倒推解釋"或"擴張解釋"。
不能把"行駛","類推解釋"或"擴張解釋"為持續行駛, 繼續行駛 不離開。
3.引用13年前的歷史法規! 該法早已廢止!
4.超速行駛 為「道路使用正當性」之問題, 和"路權"無關
這個函釋有關法理上違反多項法律原則,說明如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19#48864464
另一文號是這樣說明
發文字號:管字第0960017526號
一、台端96年7月7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三、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
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啟
knightcsf wrote:
變換車道本身就帶有...(恕刪)
前題是你要確定你的錶速有經過國家認證,
而且要有神之右腳...
只要後車沒辦法以最高速限行駛,
就是堵塞狀況..
不要再拿4年前的公函解釋了,
法規是會隨著時代演變而修正,
超車道 沒開最高速限恐挨罰
小心觸法
國道超車道已宣導一段時日,但還是有許多駕駛人違規佔用超車道行駛,尤其未依規定以最高限速前進,常造成後方車輛堵塞。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長婁自強指出,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內側車道屬超車道,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否則恐面臨三千至六千元罰鍰。
不得持續佔用
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高速公路將內側車道規範為超車道後,除了超車使用外,不得佔用行駛,且使用時必須以最高限速通過,例如最高限速一百公里,車輛就必須以一百公里限速通過,超完車再切回一般車道,不得持續佔用,目的就是要讓趕時間或特殊狀況的用路人使用。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一警察隊交通組長梅賢齊提醒,若隔壁車道也以最高限速前進、無法完成超車,內側車應自動降速再換回一般車道,若持續佔用或導致後方車輛堵塞,除佔用超車道罰鍰外,造成後方車輛堵塞,還可處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鍰。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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