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公用道路,請拿出『交通規則』來要求別人,而不是『個人道德標準』
若沒有違規,行車『禮儀』、行車『潛規則』,頂多是『建議』性質而己
您完全講對了,若沒有違規,行車『禮儀』、行車『潛規則』,頂多是『建議』性質而己,
正因為是建議性質無強制性才會有可討論的空間,若已明確規定的規範本就應該遵守何需多做討論?(沒人說逼車是對的)
所以討論的主體一直都是非強制性的道德水準,希望用路人可以提升,很高興您終於說出我們在討論的話題。
wetty wrote:
公用道路,請拿出『交通規則』來要求別人,而不是『個人道德標準』
另外,不是要求別人,是要求自己,不論是法規的遵守抑或是道德水準的提高,如果哪天台灣人能夠以自我要求為先,而不是凡事先指責別人錯誤,甚至以他人犯錯在先為立足點來做爭論卻無視自己的行為的話台灣社會會和諧許多。
wetty wrote:
拉在私有地?還是公有地?
狗拉屎:私地是私人間侵權行為,為雙方民事關係;公有地則請環保局取締
人打人:刑法傷害罪,告訴乃論
又說到重點了,私人間侵權行為、環保局取締,兩項舉證是否容易?是否有辦法求償?侵權範圍與侵權影響是否明確與嚴重?
所以最後結果會是甚麼?隱忍、無奈、放縱然後變成視而不見、理所當然,這就是台灣目前交通的生態。
打人的刑法傷害罪,雖告訴乃論,但舉證容易,侵權行為明確,一旦發生可提告到底,po網撻伐,不就是大家現在常看到的眾多影片?
最後最後的結果就是這因果關係的原因被人忽視,而結果受人放大,而造成更多亂象,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