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大俠 wrote:
阿不就很會回文..好...(恕刪)
佔用內側被高速公路警察開單的報導
沒超速喔,佔用內線無超車行為一樣被開單。
高工局的公文真的不代表什麼,他只是一個行政單位,
法律是立法院立的,行政單位的解釋往往也不是最後的解釋(法院判例才是)
西門大俠 wrote:
阿不就很會回文..好...(恕刪)
knift wrote:
佔用內側被高速公路警察開單的報導
沒超速喔,佔用內線無超車行為一樣被開單。
高工局的公文真的不代表什麼,他只是一個行政單位,
法律是立法院立的,行政單位的解釋往往也不是最後的解釋(法院判例才是)
西門大俠 wrote:
阿不就很會回文..好棒棒喔你...要不要給你拍拍手..有人針對你嗎?我客客氣氣的網路上發言..惹到你什麼?
我硬要合理化什麼了? 我是認為逼車不對啊..而且根據前面網友提供以下資料(自己看)顯示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是沒問題的"...高工局只是建議你不要長時間占用內側車道(相信大多數人沒這麼無聊),台灣法律有規定對方龜你就可以在高速行駛這麼需要安全性的狀況下逼車嗎?自己讓開不就好..就算他龜到低於速限也是警察的事..不該是一般人用自己的方式解決(逼車)!!!
高公局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099001921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akinv wrote:
回個文就露出本性了你...(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