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705782 wrote:
今日調解委員也是白去...(恕刪)
其實檢察官說得沒錯
雙方都有錯,對方的責任佔大部分,版主需負一些責任
為什麼?
1.對方受傷了
2.版主是有反應時間避開她的或按啦叭警示她的,因為十字路口須注意車輛及行人
即使對方違規也要注意,機車如果撞車尾就另當別論
,如有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就由保險公司去交涉,保險公司不想理賠才會說樓主沒錯,
我遇到一個案例:
一個行人穿越馬路走到車道上,被來車撞到無法行走(車輛有強制險和第三責任險)
保險公司說只要賠20萬,被撞的人直接提出傷害告訴,最後保險公司依契約以車禍重殘賠140萬
所以受傷的人都會提出"傷害告訴"的,用司法途徑解決
到了法院就由不得保險公司說賠多少就了事,是要依保險契約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