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跟國外一樣,像這種證據明確的不可以對"受害者"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反而要求加害者賠償(當然自己的傷亡自己負責)!前幾天也看到新聞說無照騎乘機車"硬"闖紅燈(旁邊車都停了,且燈號已轉換很久)而造成一死一傷事件,死者親人也是"這小孩很乖的、很孝順的...",雖然替死者覺得惋惜,可是真正受害者是那開警車的公務人員(聽新聞說以"應注意而未注意"判刑且影響該公務員考績)!自己不愛惜自己就算了,還拖累無辜其他人,這種行為不可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