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當過警政署的替代役男,上過蠻多次槍械使用的課程(可能是因為第一屆,他們教的特別用心吧)
教官不停的強調,槍隻的使用的唯一原則就是保命,在緊急狀況時保住自已的命
警察不是法官,不能隨便行刑的
或許有人同情員警用槍的限制,但是很明顯的,在這個新聞之中我所看到的員警並未記住教官所說的話
追捕嫌犯是以活抓為主,記住!!!!他是嫌犯,不是死刑犯,未確定犯罪事實之前不能這樣做。
所以他被處罰,我的看法是可憐………但是活該,因為上課都沒在聽,看到黑影就開槍
要討論法制的問題大家都有得談,但是我只針對目前警務系統的做法來看,長官做的沒錯
很簡單一句話,寧可錯放一百個,也不能誤殺一個,這是最高指導原則(除非確定這個人要殺你,不過這也就沒有誤殺的
問題了)
但似乎許多版友好像偏好錯殺一百個,也不能放過一個……我想警察應該最愛這一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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