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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今天您開在國道內側車道, 被中線車道的車輛超車了, 您會怎麼做??

這是"路權禮讓"的問題,跟違不違規,安不安全是兩碼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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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把姑息養奸當禮讓,你要不要禮讓前方龜速,前方有優先權你都不服了。

自私的龜車 永遠會找方法幫自己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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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用路人安全的超速車,只想要大家姑息養奸讓你違法
兩個不守法者,但龜速車比較好,至少他要臉不敢在01公開要求大家給他不守法。

delykimo wrote:
每次大節日剛過, 總...(恕刪)


如果所有人都有大大的氣度跟智慧
我想台灣高速公路就不會塞了
我通常開中線車道, 需要超車的時候才會開超車道, 如果我開中線車道, 遇到 內線開的比我慢的車, 超過的時候 我會按一下喇叭. 如果內線的車 開的特別慢 我會按三下喇叭


一下喇叭 = 幹!
三下喇叭 = 幹XX



ps.幹xx 是指 <幹什麼>開那麼慢的意思, 別誤會啊!

我希望有在01逛的網友, 都這樣做. 這樣久而久之, 龜車也許會變得比較少.

midnightgarden wrote:
我曾經在某國道內側車道以時速大概195左右行駛時

這時眼睛的餘光隱約的掃到後照鏡裡有一輛車從我的正後方一樣行駛在內側車道

緩緩的逼近..

當下我馬上打起右方向燈,同時慢慢的減速並切入中線車道..當時的車速已降到150左右

等它"快速通過"之後,我才在切回內側車道,然後再將車速慢慢的增加到我原本的速度

我想要說的是

這是"路權禮讓"的問題,跟違不違規,安不安全是兩碼事

不管四輪 二輪或用渡輪,不論車速多少,你(妳)比我快,環境允許,我一定馬上讓你

人家比你快,你硬是不讓,人家硬切硬鑽,那不就更刺激了嗎


我想要說的是,你占用超車道了,超車道是給你超車用的,不是給你飆車用的,
超完車請切回中線,謝謝。

delykimo wrote:
每次大節日剛過, 總...(恕刪)


我也是選 1

理由和你相同...

牛頭帆 wrote:
你眼睛擦亮點 我說的...(恕刪)


龜內線>後車貼近>龜車死不讓>後車繼續跟>後車之後一路排下去車速遞減>超車道失去作用>塞車
龜內線>後車貼近>龜車死不讓>後車被迫中外線超車>超車道失去作用>其他車輛認為有人亂鑽
結論:阿國道都給你們開就好了阿 其他人去吃屎好不好?
想吃屎不用這麼主動嘛....很餓後

就用您的定義好了。
現在討論的是人家用最高速限"龜"在內側車道,請問為什麼會車速遞減?為什麼會塞車?
什麼叫做等速運動,小學有沒有學好? 您最有資格嘴砲了

況且先前就有大大貼過文了,要嘴砲也花時間爬一下文好不好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14&t=2752289
一、 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 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 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 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 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 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到底是誰腦袋裝漿糊 誰駕照白考的還不知道

連佔用超車道=萬惡不赦的派別對於佔用的似乎定義方式百百種呢

佔用的定義是你說了算喔 去選立委訂法規阿,對了我忘了你最會嘴砲了

要開在內線肯定要前後無車!這樣就不怕變成龜車

今天如果中線超過開在內線的我!不見得我一定要離開內線.因為當時的車流量不見得人家是從內線
變換到中線超車!如果對方是在內線切到外線的話!那就一定會讓了

今天如果換成我開在內線!且離前車的距離有一段.且後方的車速比我快的話!當然馬上就一定要讓

龜車的定義很廣!打死不讓也是龜車!死命在內線保持住最高限速也是龜車!
1.精神狀況好: 加速到速度上限後再切出去第二車道

2.精神不佳:觀察後方來車 切出去慢慢開

我如果開在內車道,還有車能從中間超過我

那他一定是嚴重超速.....

這種情況,重要的是趕快閃遠一點


國家機器 wrote:
一、台端99年6月13日電子郵件敬悉。
二、在速限100公里路段,用路人可以最高速限時速100公里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惟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本局仍宣導建議用路人不要長時間行駛在內側車道。
三、後車欲超車時,仍不應超速行駛,故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四、依據前述說明三,後方車輛既不得超速,故在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
五、有關設置「內側車道超車專用」標誌路段,用路人仍可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
六、用路人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側車道並無疑義,惟本局仍重申建議用路人在非尖峰不壅塞情形下,不要長時間佔用內側車道,以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之功能。
七、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請問這是法條還是大法官解釋文?
拿著公文當神主牌在拜......人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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