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認同警察有問題,只是我們都無能為力.我只是要說,如果車主閃避左轉,剛好左側後方有車子,左側車子撞上車主的車,而違規的車已經揚長而去,那事主就變成車主與左側的車子,而且車主要負全責.違規的車一點事也沒有.所以除非車主當下能確保自身閃避不會有危險,否則不建議閃避.本人經常到國外去,外國友人一再告訴我,一定要遵守交通規則,外國人開車一定不會閃,如果撞到了會賠死你,所以外國人開車規規矩矩,因為他們都知道如果違規對方絕對不會讓你,台灣人則相反,因為他們都認為對方會讓你.
律師是有口中的帝王條款「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反責是沒錯不過影片中我看到的是下面的內容,不知有沒錯。不是車主「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他加速從右後方硬要插進來)不是車主「應禮讓能禮讓而未禮讓」(誰知道他打算加速插過來)不是車主「應偏左能偏左而未偏左」(臨時變換車道致左側車輛車故又是另一個問題)而是右邊的那台車「應煞車能煞車而未煞車就算了,還硬是往左偏撞上來」。他其實右側超車看到前方有違停就該先減速了(說真的,這種違停很可怕,更有很多違停會造成事故)還硬加速擠上來莫名奇妙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