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米爸爸 wrote: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如果紅車允讓還能相撞啊?
這不就是證據?
藍車的筆錄也是證據
藍車筆錄為:在虛黃線超車,看見紅車煞車,有打方向燈,藍車方向盤打左,在對各慢車道追撞
你傻了嗎?
裝瞎啊?
前面都不知道說過幾遍了
還在那邊重複
換點新梗好嗎?

一樣的邏輯:
你開車撞到同車道前車
你說你有保持安全距離但還是撞到
然後要對方舉證你沒保持安全距離
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