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往內湖南港的快速道路吧~~這種人真的很危險耶再怎麼樣開過交流道就乖乖的到下一個交流道回轉啊難道要像這樣急停下交流道才是對的不需要自私到不顧別人的生命安全吧我想如果是這種行為我可以發毒誓說我一輩子也不會幹因為我怕幹一次我就被撞飛了
誇張會不會太危險阿?前面那個被砲轟到爆的這種誇張的事我一次都沒做過紅線臨停一秒鐘以上我有做過啦(誰沒做過 出個聲吧)錯過閘道口下一個下去就好了急停在路中間是怎樣?爛人一個第三十三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十條汽車在行駛途中,除遇特殊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或停車。第十一條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大概這些就可以了3000元
嵐夜 wrote:像影片中這種惡劣的違規駕駛一定要影片中當事人才能檢舉告發嗎?如果是像我們這些網友也可以依事證去投訴檢舉嗎?最後非常不齒jojoarnima這種言行...(恕刪) 不用非當事人也可以檢舉只要你有車牌清楚違規事實明確的影片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