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寫
內側為超車道,非超車請勿占用超車道。
法令裡確寫
可以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用最高限速行駛。
是不是可以要求政府在法令的後面在加上
如遇後車接近,在環境需可下,請讓出超車道。
我想這就會讓那些只看法規上寫,可用最高限速行駛超車道的守"規"車
看的到前面那句"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明明就堵住後方的車了,還在那裡堅持自己開的最高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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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保持安全距離是對的,而且沒有保持還會被開單
就怕保持了車距,確被開立"未用最高限速長期開在超車道"的罰單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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