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a1685 wrote:
大家對99條的解讀好像有點本末倒置了, 99條的前題就寫了:
機器腳踏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依下列規定行駛:
一、在未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略)
面前一條馬路,沒有標線,怎麼劃分車道?沒有標誌,怎麼劃分那一條車道是向右右手邊走的,哪一條車道是向左手邊走的?
快慢車道的決定,是在前面這些標線、標誌完成後才去決定的
maa1685 wrote:
大家對99條的解讀好...(恕刪)
米咖 wrote:
所謂標誌標線可以說含蓋所有標誌標線,但重點是禁行機車與待轉標誌!
所以第一項後才說如果沒有請按照以下各款!
交通部也說的很明白了,地方政府有權限,就算沒按照99-1-1與99-1-2,也可以因時因地做規劃!
所以解讀是沒有錯的,有請教過警察了,況且高雄市政府也認同!
不然你以為那一條道路沒有標誌與標線?除非鄉間道路!
...(恕刪)
cyfu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用來約束用路人
並非用來限制道路規劃者
所以您說的前段沒錯
如何規劃是政府權限
但後段就有點問題
目前交通標誌、標線的規劃依據
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這才是限制規劃者
cyfu wrote:
要探究這個問題時
建議也要考慮
到底何謂「快慢車道分隔線」
「快慢車道分隔線」與「路面邊線」均為白色實線
僅線寬略有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