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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還不抓翹管(顏射管)呢?

iul505 wrote:
少凹了,我的前提是車...(恕刪)

我不想跟你扯那麼多...
你只要簡單告訴我
警察開單為何要用騙的就好

你跟警察一樣法規都不講完全的呢...
你舉的是第 7-2 條前述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
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既然不能當場 當然要舉證阿 這麼簡單的邏輯很難懂嗎...???
最好是不用舉證啦 你以為相機和行車攝影機都是假的嗎???
iul505 wrote:
少凹了,我的前提是車速過快或危險駕駛而肇事,你覺得改裝車因此肇事的比例高還是原廠車?

車速過快?一般市區60KPH以上就屬於超速
請問哪一台原廠機車做不到?
危險駕駛定義? 原廠機車做不到?
言下之意 改裝的人一定會超速/危險駕駛??? 這什麼觀念...
改裝機車佔總機車量極少數% 肇事比例會是改裝車比較高...???
請您先查過資料再來說嘴...
iul505 wrote:
穿拖鞋你自己估狗吧,我考駕照的時候有唸過這一條,你比我早拿到駕照如果不知道,我懷疑你駕照的來源!
我不確定這條法現在修掉沒,但卻實有人因此被開單過!那只是我舉雞毛蒜皮小違規的一部份,不影響論點,
你也不需要因為沒聽過就狂攻這點, 沒有用的!你不符比例原則的立場還是站不住!

拖鞋這個部分早就於民國75年5月21日修正了
現在是民國99年 你LAG快24年嗎?
18+24=42 你超過42歲了嗎...???
會不影響論點嗎???從很多點就可以知道 你什麼都不求證 就胡亂說一通...
我會不會拿"不確定"或沒證據的事情出來說嘴???
iul505 wrote:
擴大臨檢只抓通緝犯嗎?為什麼我瞭解的多半是酒駕攔檢跟防飆勤務?抓通緝犯會這麼大陣仗封路擺陣給你看等通緝犯乖乖停車嗎?會只在一個點攔檢不到兩小時就走人嗎?
這麼大臨檢站不要說通緝犯拉,沒駕照沒戴帽的看到遠遠就調頭了拉,還抓通緝犯勒,真當警察是??喔!

我沒看過酒測有戴步槍的 防飆為何要步槍?
一般臨檢站會設在死路 例如橋下 交流道 等等
若一般市區 各巷口路口都會有一名騎車員警待命
若有人想調頭 馬上就會過去攔停
我就有一次在臨檢站前靠邊接手機
就有兩名騎車員警衝上來
iul505 wrote:
臨檢需要違規事實嗎?警察不能盤查可疑人車嗎?看一下行駕照身分證沒事就放人了阿!你要是沒違規怕什麼?在反什麼?做點功課拉!誰說沒違規事實不能攔你的?

我有沒有說過沒違規事實不能攔???
沒有!!!請您不要一直胡亂栽贓扣帽子
這已經是第二次了
iul505 wrote:
民眾對警察機關有關交通違規舉發的違規事實不服,可在收到罰單十五天內向警察或監理機關申訴,若對申訴裁決仍不服者,可在收到裁決書翌日起二十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這樣你懂了沒?最終裁定的是法院,不是警官!

能不能請您先親自跑過一次流程再來說嘴??
先到監理機關申訴 監理單位會行文給開單員警所屬單位判斷
當然就是在警察那邊駁回的呀...這途中有經過法院嗎???沒有!!!
向法院申請意議之後的流程還是跟一開始一樣阿...
法院所需要佐證的資料從哪來? 還是從開單員警所屬單位來的阿...
請問差別在哪???
iul505 wrote:
從一開始三五個警察,後來冒出來人數不定的稽查員跟監理人員,後來又有媒體在場了!!!好熱鬧阿!後來呢?是不是突然出現荷槍實彈的霹靂小組開你罰單?然後頭頂上是空警隊在監視你?就為了滿足你的不符比例原則之說?以上只是幻想你可以不用太認真吼!希望你不要再擴充攔檢的場景了!

後來冒出???我明明就是一起講的 哪來的後來冒出...???你是看到哪去了???
除了媒體是後來才加的 因為只有幾個大臨檢站才有 但有媒體也是事實
我幻想的???你是沒在看新聞的嗎??? 去年三月份的新聞請您自己去YOUTUBE看看吧
看我有沒有幻想 有沒有唬爛 有沒有加油添醋
請問我何時"擴充攔檢的場景"了??
沒有媒體在場 新聞怎麼報導??? 畫面哪來的???
攔停後 員警有必要前後左右團團包圍起來嗎??
你大可站在前左或前右 甚至前左右 有必要連後面都站人嗎 我是有R檔可以繞跑嗎??
拿機器輸入身分證字號 兩個人就綽綽有餘了 需要3~5人嗎??? 不是一天到晚喊警力不足? 這樣浪費警力當然不足
iul505 wrote:
說明了你就是被警察刁過,去看了幾條法條想唬警察,讓怕麻煩的警察不知道怎麼開你單是吧?
除非你念法律,否則一般人怎麼會對這麼冷門的條例嚷嚷上口?
因為只要你被攔就一定會用到是吧?會用到不管你有沒有被罰都代表你遊走在規定邊緣所以背個法條好防身吧?
會背種法條的人是什麼心態,我想上各大二輪四輪討論區就可以略知一二,不用拿騎車只收過兩次罰單來說嘴!

"唬"警察???這是清清楚楚的法條 哪來的"唬"
是警察想"唬"我才是真的
我不是唸法律的呀 幾個字而已很難背嗎?
警察就是看準一堆人不會去看法條 所以才用"唬"用"騙"的阿
我很久之前有改管 但都符合附件15的規定與噪音規定
請問我遊走什麼邊緣了??? 按照交通法規走 叫做游走邊緣 這什麼邏輯??
背法條什麼心態???當然是保護自己的心態阿
警察都帶頭違法用"唬"用"騙"的
不保護自己行嗎???
iul505 wrote:
當然我也沒多守法,我也違規過,我被警察攔下來也會不爽,但我不會像你這麼偏激,硬要把有爭議的事情講的自己多委屈多正直然後都是白痴警察在找碴!你不遊走規定邊緣沒人有辦法找你麻煩!

"也"???我有說過我被攔下來會不爽嗎???沒有!!!
請您不要一直胡亂栽贓扣帽子
這已經是第三次了
委屈???被執法者無端冤枉不委屈嗎???
這警察真的是白癡嗎...???你有看過白癡會"唬"人會"騙"人嗎...?
照規定來也能說遊走邊緣???
iul505 wrote:
請你搞清楚,警察只是執法者依法行政,你不服罰單內容,找法院,你看不下去法律不公,找立委,從頭到尾都跟警察沒關係,不要把被開單的不如意跟不滿法律的情緒發到警察身上!!

請問用騙用唬得開你單是誰??
是警察
法條自96年修改訂好 在今年3/1之前
是誰在破壞不照新法條走?
是警察
即使3/1之後 還是會用變更原廠規格/噪音過大來開你單騙你簽字
怎麼會跟警察沒關係...???
神戶齊 wrote:
不苟同...改裝可以...(恕刪)
就像武士刀一樣..你可以合法買..但是不能帶上街...

那水果刀有禁止切水果嘛?
orea2007 wrote:
那水果刀有禁止切水果...(恕刪)


水果刀可以帶上街呀
水果刀不在刀械槍砲管制條例內

你放在身上只要不是行兇..警察查到也無法可管....


你可以回警察..
"身為一個水果攤販,有把水果刀在身上,相信是合情合理的"

像那種武士刀就不行了...
就連電擊棒好像也是管制物品
大概除了保全身份才能合法持有

總之
東西存在販售有他的理由........
不是因為法律禁止民眾使用,就應該禁止販售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你也簡單的告訴我

警察為什麼沒事要"騙你"?

你管子不惹人嫌沒有爭議的話警察會刁難你嗎?

你去派出所隨便問個警察, 看他要逕行舉發你需要舉什麼證?

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車輛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到法院的時候警察是以什麼身份出庭的?原告嗎?給你提示拉,證開頭的拉!還相機行車攝影勒.....那是不是騎機車的或沒帶相機的警察無權逕行舉發?哪一條規定?


我沒說改車的就一定飆車,你邏輯太差我可以解釋給你聽,我已經把範圍縮小到改車了,改車不一定飆,但你摸著良心,飆車的有幾個沒改過車?小台客也要配個傳動插隻排氣管才秋的起來吧?我現在跟你講速克達喔,不要亂牽排氣量大的車子喔!

那你舉得出75年,是不是代表你承認曾經確實有這條法規?那你還要硬凹什麼?他存在過阿,我記錯時間不行嗎?
這算不算龜毛的小法條?有影響論點嗎?就算沒舉這一條,跟我所說警察用雞毛蒜皮的冷門小法規刁你有意思上的差別嗎?立場講不過就承認吧,挑什麼語病?

警察帶步槍不需要跟你解釋理由吧?專案性的勤務帶步槍是很平常的事,你不懂去多看點警察相關書籍,臨檢跟巡邏一樣是攻勢勤務,攻勢勤務其中有個功能叫做嚇阻!就算遇上通緝犯非不得以你覺得警察會用步槍對幹嗎?
你講的好像看過一推臨檢場面,那你看過警察開步槍嗎?扯遠了,重點是酒駕跟防飆都屬專案性勤務,帶什麼等級的武器佈什麼樣的規模是他上司規劃的,不是你沒看過就不算,你對警察工作內容的瞭解沒我多,不用跟我掰這一塊!

我也沒亂扣帽子,你確實問過"有違規事實嗎?"這句話!

申訴流程到法院那邊你確定還是警察"駁回"嗎?開庭的是警官還是法官?
只有法官會駁回,警官不會"駁回"
警官判還是法官判?法官怎麼判跟警察沒關係吧!

你要講場景就一次到位,不要人數手段越來越多,你講場景是為了符合你的不符比例原則之說,很明顯你堅持的"人數"以客觀角度在這邊根本不構成,至於手段,三五個警察把你包圍,也是你自己感覺不舒服,沒什麼必不必要,警察要怎麼做是他的自由,包圍你又怎樣?有規定臨檢不能包圍你嗎?他有沒有搶你鑰匙?有沒有搜你身?有沒有莫名其妙壓制你?有沒有給你上銬?照你的場景好像一切合法耶!你的觀念警察是不是不能比人多?是不是遇到驅趕集會場面還要點人頭然後派一樣警力大家ONE BY ONE?這樣才有符合比例原則?

你也知道有媒體在場,做個樣子是必要的,人多一點都不奇怪阿?警察查身份證字號要幾個人還要你教嗎?
你只是不服氣被幾個警察給圍起來吧?為什麼要牽拖根本不成立的不符比例原則?這邊的重點是你硬要講的比例原則,不要又生出個警力資源問題,那都不干你的事!警政署會想辦法,還輪不到你來講!架臨檢站是不是要一台警車?一台警車坐四個人,正好是你的不定人數平均值,一台警車的人數出來臨檢也要被你轟浪費資源?就算是騎車來的,四個警察在路口臨檢把你圍起來又怎樣?不符(服)嗎?

你懂警察工作的辛酸嗎?你知道攔你的警察已經工作幾個小時了嗎?多久沒回家了嗎?都沒有因為專案勤務被管制休假甚至召回支援嗎?就因為你自私的認為被三五個警察攔下來圍著臨檢很不爽,整個警政單位都要被你說成浪費警力,警察何其無辜?你這種對警察的心態我很難認同你收到罰單還會答謝!這是題外話你也不用回!


你也承認改過管了吼之前還原廠講的很大聲勒!還不是改過?你不想承認遊走規定邊緣那我問你,你的號稱符合規定改裝管跟一台原廠媽媽車經過臨檢站,警察沒眼包會攔哪一台?哪台比較有可能被開排氣管?不管違法與否那誰比較靠近規定邊緣?你不是原廠樣警察就有立場懷疑你非法改裝,你好意思說你按照規定走?有法律規定人家要合法改裝嗎?你對法律的理解一塌糊塗,法律是最後一道底線,觸犯了就罰,在底線之前隨便你怎樣都不受制裁,你的爭議點只是你自認的底線跟執法單位標準不一樣而已!就算法條再怎麼模糊,他還是法條,只要執法者認定你違法就可以執行公權力對你開罰,你不爽可以去申訴,過不過看法官!

你不要立場站不住就開始完文字遊戲了,警察有沒有告訴你說你好,我就是看準老百姓不懂法條,所以我想用這條騙你?執法者的權力是針對違法者引用法條來開罰,你不認為你違法或者你認為法條引用錯誤,去申訴阿!上法院阿!
關警察什麼事?這樣也要說用騙的?自認比警察懂法律那你去跟法官說阿!看誰比較懂吼!你不要一直把警察誤認為有審判權,又能"駁回"又能定罪,被開單的時候你認罪了嗎?繳罰款了嗎?不能抗告了嗎?你不懂我用白話文講,你管子惹人嫌,警察依跟排氣管有關的法條開給你一張罰單,你理虧就去繳錢了事,不爽就去跟法官說看他會不會認同你,最後法官說了算,警察跳腳也沒用就這麼簡單!你也先搞清楚什麼叫做帶頭違法?警察抓管到底違法在哪?哪一條?犯了什麼罪?

不要再模糊焦點了,自己回去前幾頁看,你到底再辯什麼?
我幫你歸納,最早的看不慣有如此不公平的法條(公車卡車噴不用錢)好偉大,可是關警察什麼事?為什麼最後都在扯警察?你都這麼聰明知道警察沒有立法權了,還唉警察幹麻?

再來比例原則,到底哪裡不符比例原則?你自我感覺不好,但說出來的場景都沒有明顯違反比例原則!人數和情手段合理你怎麼解釋?

逕行舉發,你還確定非得照相或錄影才能開單嗎?申訴後的最後判決不一定有罪,但似乎記到車牌廠牌顏色就可以開耶!
最後警察帶頭違法!?開罰單用唬用騙的,警察騙你什麼?犯了什麼法?回到歸納第一點,你最初不爽的是法條不公平又不清楚,如果沒有這條你說的爛法,警察有辦法"騙你"嗎?有這條法不是警察的責任,都這麼清楚了,你覺得你一直唉警察這樣對嗎?

最後,法律是用來保護守法百姓,不是用來保護有違法爭議的人畢竟那是少數,
你的行為都有爭議了還好意思說背法條是要保護自己!?
還怕被騙被唬?你不改管誰騙你誰唬你?
明明就愛改又怕被警察刁,講得這麼清高牽到法律不公平去了.....
說穿了還不是個簡單的邏輯概念,你不改,沒人奈何的了你,你愛改就是要付出這種被刁被"騙"的代價!






神戶齊 wrote:
水果刀可以帶上街呀水...(恕刪)
總之
東西存在販售有他的理由........
不是因為法律禁止民眾使用,就應該禁止販售

這樣說雖然也是對的。
但是請標示用途,
武士刀這類刀械,法規上很清楚告訴我們作為收藏用途可以買賣。
但是排氣管一般認定就是給車用的。不會有人說買排氣管是為了收藏。
那我想政府既然給廠商店家賣,又不准一般車輛使用,
那麼應該仿效日本訂出規則,競技車用零件應該要標示。
甚至要有證明才能購買。
orea2007 wrote:
這樣說雖然也是對的。...(恕刪)


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規定
不是什麼都要仿照別國

香港我想改裝車上路也是會照樣被抓...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神戶齊 wrote:
每個國家有每個國家的規定
不是什麼都要仿照別國

沒有說一定要仿效日本。
而是說政府應該訂出標準,做出認證機制,讓民眾一眼就可以看的出,
什麼樣的零件可以用在街道用車上,什麼樣的零件只有競技車可以用。
政府存在的目的是管理跟服務民眾,而不是製造模糊空間來刁難民眾。




iul505 wrote:
你也簡單的告訴我警察...(恕刪)

照規定來何來惹人嫌???這什麼邏輯勒??
照規定來有什麼爭議???
擺明就是要騙你還扯那麼多 唉...
我原廠管排氣口朝上 都有警察想騙我啦
這樣懂了沒有??? 你該不會要跟我說原廠管也惹人嫌有爭議吧??

你沒聽過"人證""物證"嗎???
法條都講明給你看了 寫清楚要舉證 還要硬凹...
光人證可以代表一切??? 別笑死我了好不好XD
你以為包青天時代喔???現在什麼都講求"人證""物證"缺一不可

你的邏輯確實是這樣阿
別在凹了啦
飆車一定要改才能飆嗎??原廠車不能飆喔???
又在自打嘴巴了 還說沒有 XD
Address還出過吉村特仕板 原廠就改好日本吉村三角御飯糰排氣管
還是言下之意買這台車的人都是要飆???

人要向前看
警察都跟你一樣 法條都修改過N年了 還在按照舊規定來亂抓
禁止穿拖鞋這出發點本來就是好的
我不認為這是雞毛蒜皮小事
記錯時間當然不行阿
有多少證據講多少話 這麼簡單的道理你不懂?
您凡事都不先求證就胡亂說 怎麼不會影響論點???

"你確實問過"有違規事實嗎?"這句話!"
真的嗎???請你馬上找出來 找不出來請你閉嘴跟道歉!!!

還是老話一句 等你親自跑過流程再來說嘴

你自己最後都講清楚比例原則應該是怎樣了
又在自打嘴巴XD

"就因為你自私的認為被三五個警察攔下來圍著臨檢很不爽"
又在冤枉扣帽子了 請問我何時說我不爽了 請你找出來不然就閉嘴並道歉!!!
四個警察攔檢1部機車 和四個警察同時攔查2~4部機車哪個效率高? 哪個可以提早回家? 用點頭腦都知道

改過管 所以勒???那至少是3年前的事情了
符合附件15與噪音規定 我是礙到誰了???犯了什麼法了???
我後來用原廠管到現在至少也有2年多的時間 我為何不能講???你規定的??
你是沒看過路上管子破洞很吵的機車嗎???
照道理要罰的是他們 連遊走都不算 是百分之百違法
違反"16-2消音器設備不全或損壞不予修復"
你說的媽媽或阿伯最常有這種情況
但警察遇到上述情況頂多道德勸說而已 但別人改管符合規定 卻要被開單??這啥邏輯??
還有請你舉證我遊走法律邊緣
否則請你道歉閉嘴!!!
一直不查明事實就糊口亂說
你已經是成年人了 請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警察當然有權懷疑 但要有監理人員在場 噪音部分要有環保稽查人員在場
不是單就警察個人可以唬爛開單 這才是重點
"你好意思說你按照規定走?有法律規定人家要合法改裝嗎?"
請問您修訂附件15的目的與用意為何???
當初修正草案就是為了可以"合法改裝排氣管"才去修改的
不然你以為修改來幹嘛???修改來身體健康的嗎?XD
唉...又來了 又是完全不先查證就糊口亂說 你不膩我都膩了XD
自己腦袋和警察一樣都不更新或者故意裝傻
不知是誰LAG快24年喔???還好意思說別人"對法律的理解一塌糊塗" 真是太好笑了
還是言下之意 引用過期(快24年)的法條才是對法律非常理解?

所有修正過後的法案
都會行文給各分局派出所
警察真的會不知道嗎...???
當我背出法條後就東扯西扯說什麼今天放你走
而不是說我法條是掰出來的 甚至用無線電查詢
因此警察究竟知不知道 我想已經再明顯不過了
我合乎規定被冤枉 哪來的理虧???你的邏輯好難懂唷...
你以為跑法院不用時間嗎? 驗車不用時間嗎? 你以為每個人都和你一樣閒嗎?
原來故意亂抓亂冤枉都不違法喔?? 哇~小弟對您的法律理解度感到十分佩服
不虧是LAG24年的法律理解程度

你這麼聰明難道看不出來這是兩回事???
一個是針對法條不公 一個是針對警察故意亂抓用唬用騙的
你該不會分不出來吧???

又在"似乎" 請您先查清楚再來講很難嗎???
若不用物證就能定罪的話
隨便一個人或者一群人看你不爽
冤枉你強姦 恐嚇 公然毀謗 我看你怎麼招架...
又或者你得罪一個警察 每天開你一張危險駕駛 我看你怎麼招架...
至於是不是用騙的 上述已經很清楚了

最後再請教您
1.警察開單為何要用騙的用唬的開罰單 沒有監理人員或環保稽查員在場 憑什麼開單?
2.我完全按照新修訂的法條走 我到底遊走什麼邊緣了 違法什麼法規了? 請你舉證出來 不然請道歉與閉嘴
3.原廠管都會有警察想騙你簽字了 你真的天真到 以為不改管就沒事...???
沒常識也請您多看電視 不然也可以去各大論壇爬爬文
看看去年原廠車被開單的苦主有多少 真是搞不清楚狀況....
另外我也沒有愛改 也沒有怕被刁 請您不要一而再再而三的亂給人扣帽子與冤枉
orea2007 wrote:
沒有說一定要仿效日本...(恕刪)


不用想太多了...

不然寫信給權責單位建議吧...

不是每個國家都能管控的那麼好...

像台灣這種能買不能改裝上路的多的是....

我只能這樣說..........

等到商品開始認證

認證的費用也是加註在物品成本上.....

到時連1500元的無觸媒管可能都要貴很多..

而且認證過的東西也不能保障消費者不會私自去變更...(把本來不顏射的認證管燒成會射的..這樣警察就難抓)

最後也是白費工

反而變成要舉證困難....
請勿購買韓國品牌,買伊索比亞的產品人家還會和您說謝謝,買韓國產品他們只會笑你笨再桶你一刀
神戶齊 wrote:
不用想太多了...不...(恕刪)
等到商品開始認證
認證的費用也是加註在物品成本上.....
到時連1500元的無觸媒管可能都要貴很多..

這本來就是改車者應該要付的成本。
而且價錢高,改的自然會少一些。

神戶齊 wrote:
而且認證過的東西也不能保障消費者不會私自去變更...(把本來不顏射的認證管燒成會射的..這樣警察就難抓)
最後也是白費工
反而變成要舉證困難....

我想一般消費者要對這些零件做變更不是那麼容易。
畢竟一般消費者不是大家都有相對應的工具跟技術。
而且認證是給消費者看的,執法人員應該要熟記法規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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