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
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
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
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
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
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
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
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
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
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尤其在隧道裡面..
上次在北二高中和北上隧道裡,內側跟在一台時速70~80的貨車後面
一出了隧道,我想"人之常情"都會想抒發一下,油門給它稍微摧下去
只不過110, 就被隧道口捕手照了一張3500......
雖然自己也有錯,到現在我還很怨嘆,為甚麼不去罰龜速車!!
北二高通勤幾年下來,龜速車佔內車道幾乎天天有,但從來沒看取締過...
唯一印象中知道取締龜速車只有剛立法時,警察做樣子抓給媒體看的那一次..
這幾年我還給這些龜速車取了新名字... "Moving Scene - 移動的車禍現場"
簡稱 MS
因為車禍通常會造成整條路車速變慢,而龜速車其實跟車禍現場一樣,造成車流慢下來,只不過這種車禍現場會動..
警廣可以掌握車禍事故,但永遠沒辦法掌握這些 MS

有錢可以超速~~有錢可以繳罰單~有錢可以買好車~~好好喔~~

附帶一個問題....
雙黃線~限速50~可以逆向超車嗎???
我都依照現速開50~到底是我太笨,還是怎麼樣
要被閃燈或被叭呢????為什麼????

就看它逆向~~直直噴去了~~有錢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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