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士坦丁 wrote:
你研究過?感覺.....閣下的分析有點強辯...
我不敢說一定成立或一定不成立,只是針對這兩點分析....還有請大大再進一步解釋
1.「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這不是兩件事?描述的不是兩種情形嗎?
2.恕在下愚昧,「阻止」不就是「不讓你停」嗎?何來爭議之有?還請開示
實際問過警察人員,可能在下比較幸運,遇到的警察比較樂於助人....
他們都回答:如果遇到類似的情形,馬上報警,我們一定立刻到現場處理
進一步請教他們處理的依據,這點他們倒是沒有說明的很清楚
不過有提到,至少可以依類似路霸的處理方式開單告發
......(恕刪)
請問何為強辯? 請你仔仔細細研讀原文及了解一下法律上的定義.原條文如下.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la401209 wrote:
車上帶著六法全書,遇到這種占車位的人,就把車屁股停進去,然後下車翻法條給他看,
如果他還不怕,就在他面前假裝打電話給警察,我想大多數人就會知難而退了吧。
...(恕刪)
法律上先佔先贏原則, 不管是"人"或"人駕車"皆同
不過在實務上, 誰先佔有?需舉證
要是對方鴨霸,死不承認
糾紛就會產生.
babehwa wrote:
我曾經遇過同樣的事,一樣是在台北市,但是是在文山區的忠順街...
有一次去那邊要買個鹽酥雞,但剛好是下傾盆大雨的夜晚,
開到鹽酥雞攤前剛好有個好位置,於是就把我的車倒停進去(只是要臨停而已),
沒想到一個站在人行道上的歐巴桑就突然跑下來,
然後很大力拍我的車說她先生的車要來了,請我離開,
問題是我的車已經進去一半了,而且她先生的車完全沒個影子,
而且那個路寬因為左右都停車、公車班次又很頻繁,所以倒進去要再出來也沒那麼容易,
再加上她的舉止讓我覺得她是個瘋子,所以我就照樣停進去,
反正我也只是臨停,車上也還有人,不怕那個瘋婆子來刮車之類的,
不過,我的車因為她的關係,並沒有完全停進去,左邊大約還有1/4露出去(與前、後車相較),
而那個瘋婆子就這樣一直站在人行道上碎碎念,即便是我們已經等鹽酥雞等了快15分鐘左右也還在,
話說,她先生大約在我停進去後5分鐘才到,可是因為想等車位就霸佔住一邊的車道,
當時還造成那個路段打結,而她則是不斷的去吵下車去買鹽酥雞的朋友,大聲的罵著說車位是她的,
我就按下窗戶說,「車位是停車不是停人的」,就繼續在車上看著大雨一直下等鹽酥雞弄好(車子已熄火),
最後,這個瘋婆子在我要離開前2分鐘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坐上她先生的車離開,
一直到我們離開時,這台車都沒再出現...
我一直覺得那些用人去佔車位的是很不合理的事,尤其是在這件停車小插曲發生後,
先到先贏? 車位是停車還是停人? 如果是在個停車場,其實我是會再繞去別的車位停(像是costco這種),
但是在路邊? 對不起,我不是在做善事的,車位有就先停了,誰管你三七二十一的,
即便是在我家附近的巷弄其實很好停車,但多數時候都是被一樓的路霸給佔了,流轉率一點都不高,
我搬來沒多久後索性就去租了個停車位,這樣回家不擔心沒位子,車子也因為停在室內而不需要怕被偷,
台北就是有太多這種不願面對車位問題的人,才會有這種人佔車位的惡質文化...
感謝觀看上面落落長的文章
...(恕刪)
您認為合不合理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理如何?
"人駕車"不具備優於"人"的佔有權.
1.佔有之"人"跟"人駕車"皆基於人之行為.
2.佔有之"人"跟"人駕車"佔有停車位的目的皆為了停車.而非您自己所謂的停人.且對方已有明確意思表達.
3.先佔先贏才是重點.
4.反而您有觸法之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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