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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佔車位到底對不對?

車開到停車格旁邊下車佔位子沒話講,車還在20公尺遠就跑過來搶位子,那種人最讓人看不起,會有那種行為,和人相處也是斤斤計較,相對的,跟他爭車位,那你爭到了也停的心不安.
康士坦丁 wrote:
你研究過?感覺.....閣下的分析有點強辯...
我不敢說一定成立或一定不成立,只是針對這兩點分析....還有請大大再進一步解釋

1.「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
這不是兩件事?描述的不是兩種情形嗎?

2.恕在下愚昧,「阻止」不就是「不讓你停」嗎?何來爭議之有?還請開示

實際問過警察人員,可能在下比較幸運,遇到的警察比較樂於助人....
他們都回答:如果遇到類似的情形,馬上報警,我們一定立刻到現場處理

進一步請教他們處理的依據,這點他們倒是沒有說明的很清楚
不過有提到,至少可以依類似路霸的處理方式開單告發
......(恕刪)


請問何為強辯? 請你仔仔細細研讀原文及了解一下法律上的定義.原條文如下.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1.此條文在講以A以"強暴或脅迫"之行為使"B之停放於合法供停車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B將車輛停放該處". 而不是您的分段方式. 您的解讀有誤.
#2.重點在於"強暴或脅迫",基於此行為方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3.警察會到現場處理, 若無違法行為或有疑議則進行調解.至於執法與開單告發完全依法執行,若無違法,則無法開單,若硬開單到後來也是無效.當事員警反而可能受到責懲.
#4.以人佔車位之行為因無觸犯民刑法,所以根本構不成路霸.如何開單?
ddcatt wrote:
看了這麼多討論,
其實糾紛的原因不在於由人或車去占位子,
而在於要停車的雙方能否真誠的遵守"先占先贏"的默契!

換言之,
不管是人在車格子裡等,或是汽車停在一旁等,
既然已經在那裡等了,
後到的車(或人)強行進入一個本來有人在等的位置,
一定引起糾紛的。

一切遵循先到先贏的原則不就好了嗎?
請個人下去佔位子也要他人比你的車先到才有辦法啊,
我不懂這有什麼錯?

...(恕刪)


但就是許多民眾卻以為"人駕車"的佔有行為優先於"人"
此種不正確的觀念導致有此矛盾與糾紛.
la401209 wrote:
車上帶著六法全書,遇到這種占車位的人,就把車屁股停進去,然後下車翻法條給他看,
如果他還不怕,就在他面前假裝打電話給警察,我想大多數人就會知難而退了吧。
...(恕刪)


法律上先佔先贏原則, 不管是"人"或"人駕車"皆同
不過在實務上, 誰先佔有?需舉證
要是對方鴨霸,死不承認
糾紛就會產生.
pointchi wrote:
大概我是一臉歹人臉每...(恕刪)


或許只能說您運氣好,沒有遇到狀況
一來您是可能違法者(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二來您可能遇到比你更橫的
babehwa wrote:
我曾經遇過同樣的事,一樣是在台北市,但是是在文山區的忠順街...
有一次去那邊要買個鹽酥雞,但剛好是下傾盆大雨的夜晚,
開到鹽酥雞攤前剛好有個好位置,於是就把我的車倒停進去(只是要臨停而已),
沒想到一個站在人行道上的歐巴桑就突然跑下來,
然後很大力拍我的車說她先生的車要來了,請我離開,
問題是我的車已經進去一半了,而且她先生的車完全沒個影子,
而且那個路寬因為左右都停車、公車班次又很頻繁,所以倒進去要再出來也沒那麼容易,
再加上她的舉止讓我覺得她是個瘋子,所以我就照樣停進去,
反正我也只是臨停,車上也還有人,不怕那個瘋婆子來刮車之類的,
不過,我的車因為她的關係,並沒有完全停進去,左邊大約還有1/4露出去(與前、後車相較),
而那個瘋婆子就這樣一直站在人行道上碎碎念,即便是我們已經等鹽酥雞等了快15分鐘左右也還在,
話說,她先生大約在我停進去後5分鐘才到,可是因為想等車位就霸佔住一邊的車道,
當時還造成那個路段打結,而她則是不斷的去吵下車去買鹽酥雞的朋友,大聲的罵著說車位是她的,
我就按下窗戶說,「車位是停車不是停人的」,就繼續在車上看著大雨一直下等鹽酥雞弄好(車子已熄火),
最後,這個瘋婆子在我要離開前2分鐘才心不甘情不願的坐上她先生的車離開,
一直到我們離開時,這台車都沒再出現...

我一直覺得那些用人去佔車位的是很不合理的事,尤其是在這件停車小插曲發生後,
先到先贏? 車位是停車還是停人? 如果是在個停車場,其實我是會再繞去別的車位停(像是costco這種),
但是在路邊? 對不起,我不是在做善事的,車位有就先停了,誰管你三七二十一的,
即便是在我家附近的巷弄其實很好停車,但多數時候都是被一樓的路霸給佔了,流轉率一點都不高,
我搬來沒多久後索性就去租了個停車位,這樣回家不擔心沒位子,車子也因為停在室內而不需要怕被偷,
台北就是有太多這種不願面對車位問題的人,才會有這種人佔車位的惡質文化...

感謝觀看上面落落長的文章
...(恕刪)


您認為合不合理不重要. 重要的是法理如何?
"人駕車"不具備優於"人"的佔有權.
1.佔有之"人"跟"人駕車"皆基於人之行為.
2.佔有之"人"跟"人駕車"佔有停車位的目的皆為了停車.而非您自己所謂的停人.且對方已有明確意思表達.
3.先佔先贏才是重點.
4.反而您有觸法之嫌(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這沒有對不對的問題,只是比誰臉皮厚而已。

  今天甲可以找個人幫他佔車位,乙也可以直接開進去把車位卡住啊!無法可管的灰色地帶,就變成先搶先贏的臉皮之爭了...

  但說真的,我不會做這種事,遇上了大概就是摸摸鼻子去找其他車位了吧!
unimmi wrote:
撥110,說明有"停車糾紛",警察會理你的。
多說無異,你自己打看看。

停車格是給車子停的,不是給人站著看風景。
有車已經要停入停車格,但是停車格卻被人佔著,就有糾紛產生。...(恕刪)


如果有畫停車格,你講的就成立。

如果沒有畫停車格,你講的就不成立。

叫警察也沒有用,他有權利先占著毛坑不啦屎。


樓上說的好,這沒有對不對的問題,只是比誰臉皮厚而已

這個問題連賣場推車結帳都可能發生,車沒到已經有人在卡位了。
康士坦丁 wrote:
發現前方有空位,但是你的車還有一小段距離(例如5公尺、10公尺…)
這個時候對向車道跑來一個人站住車位,然後你的車才開到......
這....這麼簡單、直接的例子......真的很難懂嗎?


我覺得這有什麼好吵的,
他在對向派人過來,表示對方也看到那個車位,
所以就是比誰先到啊,
看你的車頭先嚕進去還是對方佔位子的打手先踩進格子
一樣是先佔先贏,
人開車或只有人都一樣。

被佔了就摸摸鼻子再找過。

車位用搶來的,停下去也不安心,
少生事為妙囉。
歡迎光臨https://500px.com/ddcat
但道路的使用者---->應該是車輛吧?

那人佔車道或(車位)----->難道都沒錯?

那車輛停人行道不就也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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