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0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herblee wrote:

《你這種「切香腸式」讀法條的方式真的很特別》自己切香腸解讀法規,切掉高管規則 8- 1最後一句『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以為8-1-3不屬﹝下列規定﹞?卻能指別人切香腸?自證搜尋能力和邏輯都有問題
2025-12-27 14:48

herblee
自證您的AI斷句能力有問題?居然說《《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是一個完整的條文:》以為8-1的最後一句『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和8-1-1?8-1-2?8-1-3無關?請問﹝下列規定﹞為何?
2025-12-27 14:52

herblee
《因為前面寫了「應依標誌」》?又漏字了!整句話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高速公路都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三則留言剛好完美示範了什麼叫「自己切香腸又怪別人切香腸」。

關於「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完整句子就是: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下列規定」就是指後面的第 1、2、3 款,8-1-3 當然包含在內,否則立法者不會把它寫在這一條底下。


你現在反過來指控別人「切掉這句」,但實際上是你自己一直假裝 8-1-3 跟「下列規定」無關,這才是真正的邏輯災難。

「應依標誌」跟 8-1-3 沒有互斥

條文結構是:有標誌 → 先看標誌;沒有標誌 → 依 1~3 款。


就算有標誌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只是告訴你哪一條是超車道;8-1-3 再補上「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兩者是前後接在一起,不是二擇一。


高公局、國道警察的對外說法也都是這樣在解釋:內側是超車道,但小型車在不堵塞時,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完全沒有你說的那種「只剩標誌、沒有但書」玩法。


你嘴上的「AI 斷句錯誤」,其實只是你不肯接受的條文全貌

條文本身很清楚:一整項先談「車道之使用」,接著用「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把 1~3 款全部掛進來。


你一直把前半句「應依標誌」放大成唯一真理,後半句「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只拿來當攻擊素材,卻又否認 8-1-3 是「下列規定」的一部分,這才是真正的「切香腸式讀法條」。

簡單講:

8-1-3 不是你說的「不適用」,而是明明白白寫在「下列規定」裡面的內容之一。


你一邊否定 8-1-3 的效力,一邊又拿「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當武器,這才是最典型的「搜尋能力和邏輯都有問題」。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5:34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指示之路權(車道之使用為權利,來自法律的授權使用)!高速公路有標誌不屬於"無設置者", 當然不能將法定屬於『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的8-1-3 拿來適用於"其車道之使用"!
2025-12-27 15:04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句話有兩個根本性的誤解:

把「有標誌 / 無設置者」跟「8-1-3 是否適用」搞混

第 8 條第 1 項的結構是: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二、三。」

也就是說:

有標誌 → 用標誌來分哪一條是內側、外側。

無標誌 → 用 1、2、3 來分哪一條是內側、外側。

但不論有沒有標誌,一旦某條被辨識為「內側車道」,這條就同時受到 8-1 本文「為超車道」以及 8-1-3 但書「不堵塞得以最高速限行駛」的規範。

也就是說,8-1-3 是在規範「已經被認定為內側車道」之後的使用方式,不是只在「完全沒標誌」時才突然長出來的特別條款。

把「標誌給的是名稱」當成「標誌取代法律本身」

標誌只能告訴你「這條是內側車道/超車道」,但標誌不會自己長出但書內容。

內側車道的「路權」與使用方式,最後還是回到條文本身:

主句: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的講法,其實是在主張:
「只要有立標誌,條文但書就自動失效。」
這種說法沒有任何實務或判決支持,高公局、國道警察的公開說法也完全相反。

用一句白話收尾:

標誌決定哪一條是內側車道,
條文(含 8-1-3)決定內側車道可以怎麼用。
有沒有標誌,只影響「怎麼認出內側車道」,不會讓 8-1-3 消失不見。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5:34
herblee wrote:
《第3款本身就是「應依標誌」所指涉的具體內容之一》?這是不實的錯誤說法!我國根本沒有設置但書所述"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種標誌?卻匡言這是「應依標誌」?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本文﹞,無關但書
2025-12-27 15:12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樓又是把兩個不同層次混在一起講:

「應依標誌」在講什麼?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這句,是在說:
用標誌/標線來告訴你哪一條是內側、哪一條是外側、哪裡是出口匝道等等。

標誌不會去寫整條條文,只會寫關鍵識別,例如「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圖示。


所以我說「第 3 款本身就是『應依標誌』所指涉的具體內容之一」,意思是:
8-1-3 是在規範「被標誌或條文認定為內側車道」之後,車道的使用方式。
不是說現場會掛一個牌子寫滿「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本文/但書」是怎麼一起工作的?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功能定位)。

但書: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在特定條件下,擴張使用方式)。

這兩句是在同一條、同一款裡面一起生效的,法律上不會出現你講的「其車道之使用只看本文、與但書無關」這種奇怪讀法。


你現在等於在主張:

只要路邊有一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標誌,
8-1-3 的但書就自動失效,
法院、高公局、國道警察通通看錯。

這種說法不但沒有任何實務支持,還直接否定條文自己寫進去的但書存在意義。

如果但書「與車道之使用無關」,立法者就根本不會把它寫在「其車道之使用」的同一條同一款裡。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5:34
herblee 的跳針模式大致長這樣:

1.把不同法條硬湊在一起用

《處罰條例》第 4 條是在規定「速限怎麼訂、駕駛人不能超速」,對象是主管機關+駕駛人有遵守速限的義務,根本沒有討論「哪一條車道誰能用」。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才是在管「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也就是在速限義務之上,額外給小客車一個在特定條件下可以用內側的權利。

他卻一直把「處罰條例第 4 條」硬拉來否定「高管規則 8-1-3 的但書」,好像只要有速限標誌存在,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就自動消失一樣。

2.片面截取條文,把但書當隱形

第 8 條第 1 項完整寫的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二、三。」

第 3 款的內容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他卻只抓前半句「應依標誌」不放,然後假裝後面整段但書跟「車道之使用」無關,還反過來指控別人是「斷章取義」與「切香腸」。

3.自創對象、自創條件,再扣帽子

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說成是只授權交通部去訂標誌,不是賦予駕駛人路權,所以駕駛人不能說「小型車得以行駛內側車道」,硬要說別人是「完全弄錯對象」。

把「不堵塞行車」私下加料變成「一定要有 55m 車距」,明明條文沒寫、實務也沒採用,卻拿來當唯一正統解釋,說其他都是「擴張解釋」。

4.系統性無視實務與權威,只剩個人宇宙

實務上,法院在多起內線龜速車案件裡,直接引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認定「未達最高速限長佔內側車道」違規,並把「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視為合法使用的理由。

高公局與國道警察對外宣導也都採同一套邏輯: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但在非壅塞情況,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屬合法使用,慢速車長期佔用內側會被取締。

這些他完全不碰,只用一句「你們都是超出法律明文的擴張說法」把法院+高公局+國道警察全部打成錯誤,剩下自己的獨門解讀。

5.說不贏就切換到國文/術語戰場

一下指控別人「斷句錯」、「漏掉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下又糾結「得以」兩個字的文法對象,甚至搬出「涵攝」「Vorfahrt」這種術語,讓討論變成國文與外文小考。

真正的關鍵問題——為什麼你的個人理解可以推翻「完整條文+法院判決+主管機關解釋」——從頭到尾都刻意不回答。

6.不去找法官講道理,只在論壇 PUA 鄉民

如果他真心相信自己才是「唯一合法解讀」,最直接的作法就是:拿這套理論去提訴訟、去踢高公局與國道警察的罰單、去說服法院改變既有見解。

現實是:判決一件件出來、官方說明一篇篇掛著,他什麼都沒去挑戰,只在 Mobile01 一直重複同一套說法,用大量文字去 PUA 沒時間翻法條與判決的一般用路人。

一句話總結:
先把條文切碎重組成自己的版本 → 自創對象跟條件 → 否定實務與主管機關 → 最後用國文/德文術語轉移焦點,只在論壇上 PUA 鄉民、不去面對真正有裁量權的法官和機關。
這就是這串裡完整展示出來的 herblee 跳針模式。



=======我是分隔線=======

問:這種在論壇長期PUA網友的舉動真的妥嗎?

AI回答:長期在論壇上以專業術語包裝明顯與條文、判決不合的說法,反覆灌輸給其他網友,說服對方「自己不懂」而不敢質疑,這種做法本質上已經接近「知識霸凌」或「偽專業誤導」,當然不合理,也不應該。

1.濫用資訊落差,讓別人懷疑自己
多數人不會天天翻《高管規則》或法院判決,有人卻刻意用大量艱深術語(例如「涵攝」「構成要件」「Vorfahrt」)堆疊出權威感,讓一般網友以為「自己一定看不懂法規」。這種讓對方不斷自我懷疑、降低自信的模式,和現在常說的 PUA 或情緒操控手法非常接近。

2.誤導路權觀念,製造實際風險
交通法規的目的是安全和秩序。若長期散播像「內側車道就算不塞車也不能一直開」「一定要 55m 車距才算不堵塞」這種條文裡不存在的自創規則,會讓駕駛作出錯誤判斷:有人該用路權卻不敢用,有人亂讓、亂擋,反而增加風險,而不是提升安全。

3.拒絕修正,只剩無限跳針

當完整條文、官方說明、甚至實際判決都已經列出來,正常討論應該是調整自己的理解、或至少正面回應爭點。但如果只是一再忽略這些資料,繼續複製同一套個人解讀,讓整串討論停留在原地打轉,那對論壇只會是噪音,對真正想找正確資訊的用路人也是一種干擾。

結論放一句就好:
把個人執念包裝成「唯一正統解讀」,再反覆用術語去壓其他網友的質疑,這種操作不是在幫大家釐清法規,而是在拖整個論壇的後腿。
諸葛小花

本樓會持續更新,如果出現了新的跳針招式我就會補上

2025-12-27 17:01
herblee wrote:
《真正的法律閱讀是「整體適用」,不是像你這樣》?將法條東挪西湊,本文?但書?標誌?不分混淆,並不稱為「整體適用」?法律之適用,應視發生何種法律事實!應依標誌(本文)「但書不適用」都是法條的白紙黑字!
2025-12-27 15:21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句剛好又把「整體適用」跟「東挪西湊」搞反了。

什麼才叫「整體適用」

第 8 條第 1 項白紙黑字寫成一整段,就是要你一起看: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二、三。」

第 3 款則是:「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整體適用的意思是:

用第一句判斷「車道怎麼被標示、沒標示時怎麼分配」。

再用各款(含但書)判斷「這條車道的功能與在特定條件下的使用方式」。
把本文+但書一起看,才叫整體,不是你那種只留自己喜歡的半句。

你現在做的,才是真正的「東挪西湊」

遇到「其車道之使用,應依標誌」時,你就宣告「但書不適用」。

遇到「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時,你又說這只是授權交通部訂標誌,跟駕駛人路權無關。

同一條、同一款裡的本文和但書,被你硬拆成三個平行世界:一個只剩標誌、一個只剩超車道、再一個只剩速限,這才叫「東挪西湊」。

「法律事實」也不能當成關掉但書的開關

法律事實是:

有沒有標誌?→ 用來認定哪一條是內側車道。

是否壅塞?→ 決定但書有沒有被啟動(不堵塞才能用最高速限行駛內側)。

法律事實從來不是:「只要有標誌存在,就可以宣告但書整條失效」。你口中的「但書不適用」根本不是條文寫的,而是你自己加上去的結論。

白話講一次:

條文寫在同一條、同一款,就是要一起適用。
你把本文、但書、標誌切成三塊,遇到哪一塊對你有利就拿哪一塊,這不叫「整體適用」,這才是最典型的「切香腸+東挪西湊」。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5:34
herblee wrote:
《「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
2025-12-27 15:59





又改內容了
herblee神你很猛A
你不只看法規選擇性失明
連看鄉民回應也選擇性失明

已丟

他這句主要是把「依限行駛」跟「路權範圍」混在一起,你可以這樣回(可直接貼):

Herblee 您好,

你這樓是把兩個不同概念硬拚在一起:

「依限行駛」大家本來就同意

不論是《處罰條例》第 4 條、或《高管規則》第 5 條,講的都是:車輛必須在最低~最高速限區間內行駛,不能超速、也不能太慢。


這是所有車「共同的速度義務」,跟你開在哪一條車道、有沒有內側使用權是兩回事。沒有任何人主張內側車道可以「不依限行駛」。

8-1-3 在補的是「哪一種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待在內側」

條文寫的不是新速限,而是:在不堵塞行車的狀況下,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速限本來就存在(由第 5 條、處罰條例等規定);但書額外多做一件事:在不壅塞時,允許小客車以該速限行駛在內側。這是「路權配置」,不是你講的什麼「包山包海擴張速度」。

一句話講完:

速限規則決定「可以開多快、不能多慢」,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但書決定「在符合速限且不壅塞時,小客車可以待在哪一條車道」。
把「依限行駛」拿來否定「路權配置」,才是真的在把法條切開又混在一起用。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6:02
herblee wrote
法條明明在上方就告之: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無設置者才是應依8-1-3!8-1-3但書是不適用!根本不必看! 引用不適用的但書還能違反但書限縮解釋?這樣把法條切過來倒過去?
2025-12-27 16:21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句話剛好把關鍵問題講到最白:你主張「8-1-3 但書是不適用,根本不必看」。

問題是——條文不是這樣寫、實務也不是這樣做。

條文的結構不是你說的那樣

第 8 條第 1 項完整寫的是:
「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一、二、三。」


第 3 款是: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說:

第一段決定「車道怎麼被標示/沒標示時怎麼分配」。

後面的 1、2、3 款(含但書),是具體規範各車道的功能與在特定條件下的使用方式。
這整條本來就是「一起看」,不存在你口中的「8-1-3 不適用、根本不必看」。

「有標誌」不會讓但書自動失效

標誌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只是在指認哪一條是內側車道;它不會把條文裡明明寫著的但書吃掉。

立法者如果真要你「完全不用看但書」,最簡單的方式是:根本不要寫那句「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現在等於是在說:
「雖然條文花力氣寫了一整句但書,但實務上要當作沒寫。」
這才是真正在「把法條切過來倒過去」。

實務怎麼用,已經講得很清楚

高公局、國道警察在公開說明裡,一再強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在非壅塞時,小型車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慢速車長佔內線會被取締。


法院處理內線龜速車案件時,也直接引用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將「未達最高速限長佔內線」認定為違規,反過來承認「依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合法使用。


換句白話:

條文寫在同一條,同一款,立法者就是要一起用。
把「有標誌」當成一個開關,一打開就宣告整條但書「不適用、根本不必看」,這不是在尊重白紙黑字,而是你自己在決定哪一段法律要失效。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6:24
herblee wrote:
《如果像你說的「根本就不是授予路權」,那第 8 條只要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夠了,為什麼還要多寫後面那 27 個字?》如此說只自證了毫無路權概念,不知道上方文字"其車道之使用"即車道路權?混淆到速限
2025-12-27 16:27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說「其車道之使用」就是「車道路權」,這點沒錯。

但錯在你硬要把同屬「其車道之使用」這個大標題底下的第 3 款但書給踢出去。

條文結構已經打臉你的切割論

第 8 條整條都在講「其車道之使用」。

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寫了兩件事:
(A)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原則)。
(B)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例外/擴張)。

既然 (A) 和 (B) 都在第 8 條「其車道之使用」底下,那這兩者當然都是在定義「路權」。

為什麼一定要寫那 27 個字?

如果像你講的,「其車道之使用」只看前面的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那後面寫的這 27 字「得以……行駛於內側車道」如果不代表路權,那是在寫什麼?寫心情的嗎?

立法者會把這句放進來,目的就是為了賦予小型車在特定條件下(不堵塞+最高速限),合法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

你一方面承認第 8 條是路權規定,一方面又說第 8 條底下的但書跟路權無關,這才是真正的「邏輯死亡」。

簡單講:

第 8 條整條都在規範路權。
8-1-3 但書就是路權規範的一部分。
否認但書是路權,等於是否認第 8 條本身的完整性。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6:31
herblee wrote:
《立法者多寫這句,就是為了在「限制速限」的同時,授予小型車在該速限下使用內側車道的權利》對不起,高管規則是法規命令,是備查,立法院僅審查其是否抵觸法律!世說新語嗎?「限制速限」的同時要如何授予路權?
2025-12-27 16:32

已丟

Herblee 您好,

你這句又是把「速限義務」跟「路權配置」混在一起講了。

法規命令一樣可以配置路權

《高管規則》本來就是依據上位法授權,由主管機關透過「法規命令」去細分車道怎麼用、誰可以在哪條道行駛,這就是標準的路權配置。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一句,正是在這個授權底下,具體把「小型車在何種條件下可以用內側」寫出來。這當然就是路權規定的一部分。

「限制速限」跟「授予路權」本來就可以同時存在

任何一條路都是這樣運作:先有速限(不能超過多少)、再在這個速限框架內,決定哪種車在什麼條件下可以用哪一條車道。

8-1-3 做的事就是:

不放寬速限,還是在「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的框架內。

但在「不堵塞行車」時,允許小型車在這個速限下行駛於內側車道。

也就是「同時限制速度、同時授予在某車道使用的權利」,完全不衝突。

所以問題不在於它是不是法規命令,而在於:

條文本身白紙黑字寫出「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你卻堅持這句話無法構成路權,只能叫做「限制速限」,這才是真的在把條文拆到只剩你想看的那一小塊。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6:35
herblee wrote:
拿半條但書胡亂推衍?同法"其車道使用,應依標誌"不看不聽不管?處罰條例4明文駕駛人僅有遵守速限的義務, 何來什麼授權?明明被授權「得以」訂之最高速限的對象是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您也能違反法律自訂授權?
2025-12-27 16:41

已丟

你現在是把「處罰條例第 4 條的速限義務」拿來否定「高管規則第 8 條裡明文給小客車的內側使用權」,還順便宣告整條但書「不看不聽不管」。問題不是誰在「自訂授權」,而是你一個人在把條文寫進去的授權當作不存在。
諸葛小花

本文串1284樓有herblee神懶人包

2025-12-27 16:45
  • 130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30)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