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也質疑,為何民進黨及廢死團體,為何要給殺人死刑犯第2次,第3次,第4次...機會?殺人死刑犯都有教化可能,使用偽造車牌的反而不能有第2次機會,這什麼道理?
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11/02/02/LCEWA01_110202_00037.pdf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印發
院總第 20 號 委員提案第 11006798 號
案由:本院委員鍾佳濱等 19 人,鑒於近日台灣變造、偽造汽車牌照的情況增加,且透過 ETC 查獲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被查到的偽造車牌數量也爆增,衍生許多社會問題。惟使用真車牌嚴重超速,不但要罰鍰更甚有可能吊扣車牌,而懸掛偽造汽車牌照,不僅測速照相無法究責,還需員警攔停才會查獲,查獲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上一萬零八百元以下罰鍰比嚴重超速輕,此種規避手法嚴重造成
用路人安全疑慮。爰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及第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日行駛在高速公路上被查到的偽造車牌數量大幅增加,2023 年全年有 924 輛,但 2024 年1 至 5 月,就有高達 837 輛透過 ETC 查獲。
二、目前掛假車牌最高處新臺幣一萬零八百元罰鍰,但嚴重超速可罰新臺幣三萬六千元,為防止透過利用變造、偽造汽車牌照規避嚴重超速的較高罰則,特此加重其處罰。
三、鑒於變造、偽造汽車牌照多與其他犯罪行為相互交織,加重其處罰以保障用路人人身及公共安全。
提案人:鍾佳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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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之一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
。
違反前項規定之車輛沒入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在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期間依法所裁決之處罰,均全部對行為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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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民進黨團也有提案,似乎是一擊斃命
就這部分,我贊同一擊斃命版本
政院版的沒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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