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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識德國快車道自動讓行,台灣車主該學習了~不當路隊長才是

fujinla_001 wrote:
我通常只有在前面是小車但是用6-70公里速限龜著時會超車,一般我是都在中線待著,應該說中線沒塞車跡象,但前車龜速我就會超,超過後就回中線以90-100速度待著.不是每個人都喜歡內線車道

本來就是這樣 !
優先選擇的車道是最靠右邊的"外側車道", 無關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
補滿右邊的車道 , 才能騰出左邊的車道
讓左邊的車道有足夠車距(有5-6條車道線以上的車距) , 車速才能加到110km/h

fujinla_001 wrote:
fujinla_001
還有,如果我都維持最高速限了,憑什麼讓你?中線有位置我一定是會切過去的,沒有的話後車就認命吧


法規 根本不存在! 也沒有什麼 『 如果我都維持最高速限了』的說法
憑什麼讓你?
因為你沒有"路權"! 沒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
此種說法 完全弄錯超車的 對象 !

在高/快速公路同一個內側車道(超車道)上行駛,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位於右邊(中線)的車! 不是超路權範圍外的前行車!
本來就無法對 超出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的前行車 超車 !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B車是對路權範圍內, 中線車道上的 2,3,4 車超車
A車是對路權範圍內的1車超車

B車根本無法對路權範圍外的 A車 及 1車 超車

擁有路權 當然不必讓 ! 正在對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車超車, 當然擁有超車道路權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 何來要求前車讓開車道 ?

依法 ,(1) 超過,(2)行至安全距離後(喪失路權了!),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本超車前的車道)


如果沒有安全車距 ? 像這樣 , 回不到中線車道, 當然仍然擁有路權

擁有路權 當然是一直超車到有安全車距 , 才喪失路權離開
cruiser58478 wrote:
然後你們還在這邊吵「高速」公路內線要不要讓?


沒辦法, 日本專家很久以前就說到, 台灣這個民族 就是如此, 毫不介意造成他人困擾
現在只是延續這個傳統而已
herblee wrote:
本來就是這樣 !優先...(恕刪)


其實我不知道這位學者你是在講甚麼
反正依我的開車方式,基本上不讓的狀況就是內線車道找不到位置切回去,後面又在那邊逼車閃燈要我配合加快一點
就算我跟中線都是120公里時速平行,我也不會他媽的加速個幾公里切回去
速限到了,我一公里都不會加速,大家塞吧
我是絕對利己主義
拔一毛以利天下?去死!
那是白花花的錢耶,做功德啊!

自私又怎樣,我管它警察解釋對的錯的
被開單我要拿你這理論去爭論嗎?
沒那美國時間
還有台灣是成文法
我才不管國際條約怎樣
反正我們也是國際孤兒
國際條約沒入法,怎樣
拿他的"精神"來說三小朋友
這裡又不是歐洲

至於其他狀況,我通常連110都開不到,除非前面龜到不像話
難得有超車機會
反正就是中線待著
CcCManCcC

他就成天拿國際條約,就被我封鎖了。有本事先讓台灣加入聯合國再來講國際條約XDDD

2023-11-30 13:38
SHCC

CcCManCcC 這位李香草先生,最近我不太能接受了;不是他的執固己見,而是他也情緒性字眼攻擊他人了。 另,要小心,有些帳號也許是"設局釣魚",對於這類帳號,我視之為鬼神,能避之則安之。

2023-11-30 14:12
不敗神話zero wrote:
各國風情不同,
在台灣很難適用...


與各國風情無關,這是駕駛基本素養。

雙車道以上,最內線車道為超車道,歐美駕駛普遍皆有這種素養,不管後車車速如何,只要後方有車接近,路況許可,大都會主動變換至右側車道。

在台灣最常見的是正義光環加身,強調以己身捍衛法規,防止他人超速!為佔用超車道腦補藉口。
fujinla_001

我沒那麼偉大,不然誰公開個帳戶,只要是這種情形讓道卻收到紅單的,一律代付.這樣我保證爽快讓道.但要我冒險被開單(不管機率多小)為別人方便付一毛錢,免談!新台幣跟素養比?我當然選新台幣!

2023-11-30 14:26
fujinla_001

講話不用那麼衝.幾千塊的罰款你不在乎我很在乎.不然有本事你飛過去我是不介意啦,只要我在你前面,到了速限就是不會加速

2023-11-30 15:23
超車道實施的先決條件是每台車都保持安全距離 超完車換回中線也不會影響到中線的車流才有可能成功 反之一堆人超車完回到中線 造成中線變慢大家還是會擠去內線 內線一樣又變慢 惡性循環 車流理論早就有提到只要前面的車煞車太急 後面的車全部都會被迫經過時要煞車 yt就有影片解說了也有中文字幕 https://youtu.be/iHzzSao6ypE?si=6dWhLQQ628CPw-A_
oliveroic

第一步驟是讓全部的車達到標準安全距離 並達到切換車道時 也能不讓後面的車輛需要踩到煞車 但人性很難 只能等自動駕駛來臨的一天 十年後沒自動駕駛不能上高速過路 每一台車跑跟高鐵一樣快也沒問題

2023-11-30 20:27
oliveroic

‘’即使是在德國的高速公路上沒有太多的警察出現,但駕駛只要一但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情況發生,駕駛就會遭到重罰,罰款會是從450美金(約1.3萬新台幣起跳)。‘’

2023-11-30 21:20
台灣鯛能學啥?
llzxc_1998 wrote:
看了不少德國無限高速...(恕刪)

台灣無知政府說最高速限就能一直開在超車道。
我二十幾年前出差德國在那開了三個月的車,荷比盧奧法都有去過。
超車道我一般都開205,油門到底上不去了,中間車道平均都是160左右,外側車道則是大型車輛速限100。
由於大車速限100,完全不會有大車開到內側,頂多切到中間車道超車,超完會馬上切回外側。
雖然開205,更快的車一大堆,也不是不能一直開超車道,只是後車打左方向燈就要讓開,不若不讓,後車就會閃大燈,再不讓就是叭你。
台灣很難,除非先取消最高速限可以一直開超車道的規定,然後把內側 中間 外側的速限拉開,例如外側100,中間車道120,超車道140,速差沒有超過20,就會變成兩車道並行更危險,難
台灣再過100年也追不上德國的水準
epsonshu

喜歡開車的人真的要去德國體驗一下,真的那才叫享受駕駛樂趣。想快的時候不會被檔,想慢的時候也能悠閒的開,不會有壓力

2023-12-04 20:37
fujinla_001 wrote:
其實我不知道這位學者你是在講甚麼
反正依我的開車方式,基本上不讓的狀況就是內線車道找不到位置切回去,後面又在那邊逼車閃燈要我配合加快一點

在講 "路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及 交通車流理論( 三相交通理論)
是Boris Kerner 在1996至2002年間提出的更新的 交通流理論 。它著重研究如何解釋高速公路上交通壅塞轉捩的物理原理以及壅塞/堵塞交通流的性質。
不同於傳統的基於坡形圖的交通流理論,將交通流劃分為自由車流和壅堵車流,只有兩相的做法,Kerner將過去的壅堵車流,進一步再劃分出S同步車流和廣域壅塞J車流兩相,從而得到以下的三相 (這裡「相」定義為某種時空下之車流狀態)。
(1)自由F車流(Free flow, F): 能不受前車制約,能自由加速,能自由變換車道(有安全車距)之車流狀況
從F自由流到S同步流,此種不堵塞→堵塞的轉變稱為車流崩潰Traffic breakdown。在 Kerner 的三相交通理論中,"車流崩潰"是透過從自由流到同步流的相變(稱為 F→S 相變)來解釋的。
Kerner 將 F→S 相變的本質解釋為「速度適應」(車輛減速至較慢的前車的速度)和「過度加速」(加速追上前車)之間的競爭。
但是這兩者都會發生 速差 (V1-V2)=-a 負的加速度 ,此種負的加速度 產生了衝擊波

(2)同步S車流(Synchronized flow, S)有路隊長 ,車流佇列了,後車車速受前車之車速的制約,只能和前車同步。 自發性 F→S 相變主要發生在道路瓶頸處。在同步車流中車輛密度增加,車和車之間發生進一步的車距“壓縮”「收縮效應」。
(但是台灣國道的 F→S 相變不是自發性 , 而是人為刻意添加了"路隊長"所造成的 )
(i) 它是連續的交通流,會降速但沒有明顯的停頓,這通常發生在整體廣域壅塞J車流之中游區域內。
(ii) 在該種S車流中,多車道之不同車道上的車輛速度, 也有同步一起降速的趨勢。

(3)廣域壅塞J車流(Wide moving jam, J), 由S同步車流衍變而來,稱為 S→J 相變。此種因速差產生的廣域壅塞J車流衝擊波,是由前方上游傳遞過來的 , 因為是傳遞過來的波動,此一莫明奇妙的塞車,反而與該塞車地點的車流量Q或瓶頸特徵無關。
該波動能突破車距聚集為更大的波動,影響到整體車流,造成蝴蝶效應, ,傳遞到道路瓶頸bottle neck處,在中游形成降速的S同步車流 ,下游車流區域則會造成車流完全停頓不動 。

FSJ車流 ,能對照轉換為 HCM2000 說法所區分的六級 LOS A → LOS F


LOS A, B , C 不塞車 , 為F自由車流
LOS D 接近飽和,為S同步車流 ,
LOS E , LOS F 塞車 的 廣域壅塞J車流 , LOS E走走停停 , LOS F完全塞住不動

fujinla_001 wrote:
反正依我的開車方式,基本上不讓的狀況就是內線車道找不到位置切回去,後面又在那邊逼車閃燈要我配合加快一點

上面解釋過了, 正在超車擁有路權 , 後車只能保持安全車距跟車 ,不必讓

fujinla_001 wrote:
就算我跟中線都是120公里時速平行,我也不會他媽的加速個幾公里切回去
速限到了,我一公里都不會加速,大家塞吧
我是絕對利己主義
拔一毛以利天下?去死!
那是白花花的錢耶,做功德啊!

切回去 是因為您沒有超車道之路權 , 沒有被法律授予使用!
我跟中線都是120公里時速平行 , 並非加速才能切回去! 降速同樣能退回中線。
況且高管規則5寫什麼? 應依速限標誌(最低60-最高110)指示
根本不存在 120公里時速 ? 和速限110km去對拼?然後製造出10km速差的邏輯 ?
速差 (V1-V2)=-a 負的加速度 ,此種負的加速度 會產生 衝擊波

併駛非超車無路權 ! 如果依法行政
無路權佔用車道,適用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fujinla_001 wrote:
自私又怎樣,我管它警察解釋對的錯的
被開單我要拿你這理論去爭論嗎?
沒那美國時間

被開單 ? 沒人讓你超速 ! 是依法駛回原車道 ,是被法律指定的位置在那一個車道 ! 無關車速 !

fujinla_001 wrote:
還有台灣是成文法
我才不管國際條約怎樣
反正我們也是國際孤兒
國際條約沒入法,怎樣
拿他的"精神"來說三小朋友
這裡又不是歐洲

對不起 ,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台灣 的成文法 就是 從歐洲抄來的 , 道路交通公約 和 我國的"安全規則"有許多一樣的條文
上面列舉的 ,請遵守的法規
高管規則 8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高管規則 6 :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高管規則 8-1-3但書 :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
高管規則 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 : 汽車超車時,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以上全都是我國法規 ! 尚未列舉 "國際公約", 況且公約也是國內法

fujinla_001 wrote:
至於其他狀況,我通常連110都開不到,除非前面龜到不像話
難得有超車機會
反正就是中線待著

中線無車 , 要向外車道靠邊(右)行駛 , 補滿右邊的車道 , 空出左邊車道來緩沖/吸收 衝擊波

SHCC wrote:
CcCManCcC 這位李香草先生,最近我不太能接受了;不是他的執固己見,而是他也情緒性字眼攻擊他人了。 另,要小心,有些帳號也許是"設局釣魚",對於這類帳號,我視之為鬼神,能避之則安之。
2023-11-30 14:12

上面列舉的全都是 我國法條 及 交通車流理論
原本以為您會針對法條的內容
可惜完全沒看到您論點提及法源依據 , 而是 『他也情緒性字眼攻擊他人』?
不解法條會有情緒性字眼攻擊他人?
問題是 , 道路為公用 , 每台車應行駛於各自的路權範圍內
若不依據路權,任意侵入他人的路權範圍 , 只會造成車流擾動 , 並無法獲利讓自己更快? 而是路網中所有的用路人車速都下降了!
以為擠在內車道自己車速能最快? 這樣反而帶來密度增加, 實際上是拖累了整體車速,反噬到自己。
epsonshu wrote:
台灣無知政府說最高速限就能一直開在超車道。
我二十幾年前出差德國在那開了三個月的車,荷比盧奧法都有去過。
超車道我一般都開205,油門到底上不去了,中間車道平均都是160左右,外側車道則是大型車輛速限100。
由於大車速限100,完全不會有大車開到內側,頂多切到中間車道超車,超完會馬上切回外側。


我國本來就沒有 『最高速限就能一直開在超車道』的法條 ! 沒有 !
"立法" 是完全沒有 ! 是執法者不執行 "內側道為超車道"這條法律 , 並違反但書規則 ,錯誤倒推法條自行創造出來的東西!
我國並沒有這樣佔用車道的法規 !

epsonshu wrote:
雖然開205,更快的車一大堆,也不是不能一直開超車道,只是後車打左方向燈就要讓開,不若不讓,後車就會閃大燈,再不讓就是叭你。

德國是最重視"路權"Vorfahrt , 擁有路權使用 ,喪失路權離開
依據路權 , 而不是誰兇狠開快車前面就要讓開?後面來個兇狠的超跑300km?前面205的酋長就退位?
後車打左方向燈就要讓開 ?
那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德國沒有 !

是要看是否正在超車 , 閃大燈也要看是否超車完成! 非超車無路權是要自動讓開 , 要 möglichst weit rechts 儘可能靠右 , 不必後車趕才離開! 是自動離開!
並不是一路在內車道衝殺過來,看到前面的車自動離開, 就以為是自己衝過來所造成的? 不知道人家是依據德國公路法, 超車走左邊是例外, 超車後例外結束, 回到行車靠右, 所以法律讓前車自動離開去右邊的車道 , 不是後面那台車衝過來造成的 !
後面開快車衝過來前面就要離開? 不是! 是前車超車完自動離開 ! 無關後車有沒有衝過來!

而且通常外車道車速 都能到160km , 沒事不會進去 內車道
德國法規是這樣解釋
行車靠右, 超車例外(可以往左)
例外(超車)消失時, 就應回到原則"行車靠右"
德國公路法
I.Allgemeine Verkehrsregeln
§ 2 Straßenbenutzung durch Fahrzeuge
(2)Es ist möglichst weit rechts zu fahren, 行車儘可能靠右
§ 5 Überholen超車
(1) Es ist links zu überholen. 超車必須走左邊(links)
正在超車才有超車道路權
非超車喪失路權,是自動離開,往右邊的車道靠邊
中線車道無車 , 要再往外車道靠邊 ←行車儘可能得靠右

epsonshu wrote:
台灣很難,除非先取消最高速限可以一直開超車道的規定,然後把內側 中間 外側的速限拉開,例如外側100,中間車道120,超車道140,速差沒有超過20,就會變成兩車道並行更危險,難
台灣再過100年也追不上德國的水準

除非先取消最高速限可以一直開超車道的規定 ?
我國本來就沒有這樣的法律 ! 只要依據法律去解釋8-1-3但書, 依法行政就沒有這樣的東西 !

內側 中間 外側的速限拉開 ? 速限本來就不同 !

最高速限在主線車道之 內/中/外車道都相同, 也 根本不是靠"速限"去做車道車速分流
我國法規 是依據路權(車道之使用) 在區分
高管規則 8-1-1 : ○○ 車 ,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依法如果要進入,使用"中線車道(三車道)/內側車道(二車道)" , 必須要超越 外車道的前車
高管規則 8-1-1 : 暫時利用 ,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外車道)前車
是不是比較快才能"超越" , 如果依據8-1-1規定之路權, 中/內車道是不是比外側車道快 !
高管規則 8 , 標誌 ,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是不是最左邊的車道 , 這條車道要對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超車
超車自然車速要高於右邊車道的車 , 所以如果遵守路權 , 內側車道 對 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超車
內側車道 車速 自然會高於 中(三車道)/外(二車道)車道, 才能 超車
若遵守車道路權 , 自然就達成 內 > 中 > 外車道 之階梯式車速遞減的車道分流
靠速限是辦不到的 !

您應該知道 ,德國路邊就只有"最高速限"標誌 , 通常看不到最低速限標誌
如果在德國開車,應該知道德國有速限, 有解除速限,有可變(機動)速限! 有內外車道差別速限! 想得到的速限它全部都有!
Autobahn 有像雪山隧道一樣的行控中心,有監視器和管制燈號, 當路況發生時, 可以機動調整速限, 機動開放或關閉車道或路肩.

燈號顯示的是機動速限, 目前是 100km/h , 但這不是固定值, 會變的
(而且路肩開放了!)

無車,低車流量就解除速限

我國法規 速限同樣會變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 有二面 , 最低速限(限6)←→最高速限(限5) 區間速限

8-1-3但書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110)行駛於內側車道。←依限(限5標誌)行駛內側車道

拉丁法諺(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 「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 既已指明是"最高速限"(限5) 行駛, 而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單一個數字, 這就是排除了"最低速限(限6)"不看
所以此時速限就不是 最低速限(限6)←→最高速限(限5) 區間速限 , 而是 "最高速限"標誌只有單一個數字

若非「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而是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無55m車距,例外速限8-1-3但書就不成立了,不能捨棄掉‘最低速限’不看,此時速限規定就回到原則速限,是同時遵守二面速限標誌,高管規則5規定的最低-最高速限之區間速限。

這樣機動因應"不堵塞" VS 堵塞 , 而設定不同的速限(單一限5 或是 限6-限5區間速限) , 和德國不是一樣嗎?
台灣鯛自私自利雙標仔,能學什麼
台灣就算了吧
鬼島一堆都自認為最高速限.爽爽霸佔內線
你覺得他沒有最高速限
他就嗆你.要不然叫警察來測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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