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oopy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55條-第2項
接送未滿七歲之兒童、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三分鐘之限制。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誰檢舉的,告下去就知道了。
法規是講臨時停車,但你得先把車子停在"可以臨時停車"的地方喔!不是所有地方都可以臨時停車。
而且,你的臨時停車也要把車子停好,不能違反其他交通法規或是影響其他用路人的權益......例如把車子停的太出來,佔用汽車道或機車道,影響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