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還好失主都有去領沒怎麼樣
現在我跟本連撿都懶了,遇到這位撿到人的情況我得不償失
反正有人會撿,我不撿什麼事都沒有
幾天前在捷運站也看到有人掉悠遊卡,我假裝沒看到就這樣走過去
MBUSA wrote:
這個起訴的檢方是否再教壞囝仔大小?
找個準備丟掉的錢包,裡面放玩具鈔票
屆時再來告侵占?
以前國小國中學校老師要我們撿到東西快點送到派出所
這樣才能"拾金不昧"
現在我是"裝做沒看到"才是正確的,我應該要教小孩要這樣做(考慮中...)
不是自己東西別人東西掉了,應該要"裝做失明沒有看到"
danny7282 wrote:
如果我是法官..........
1. 我會請遺失皮夾的陳姓男子, 把6900元的鈔票號碼一一列出, 以證明裡面有6900元。
2. 我會搜索撿到皮夾人家裡及身上全部的鈔票。
3. 號碼對上了, 就是侵占; 對不上, 就是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