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MW第二次從左側超車 重機是不是也想從左邊也來一次還加速?
今天米漿右側超車過去之後,你就別追了嘛! 追了還按煞車你不也逼車了嗎?
你早不加速晚不加速,你的2輪仔好朋友都講你"依最高限速行駛於車道"
但被超車你就又願意超速追上去想要討個道理?? 根本一樣嘛~
你提個行車記錄器,檢舉一波,再PO上來婊四輪,那不就好了嗎?
至於這影片~也是夠爛的~這水準就想帶風向?
兩車都有問題就是最終解~
也恰恰證明了2、4輪發生車禍或碰撞時,2輪騎士能斷的都斷了,4輪駕駛大概掉了2根頭髮吧?
這樣還想上國道嗎? 不是說2輪都違規仔,4輪都守法好孩子,4輪猴子也是滿坑滿谷
但在考慮車禍風險與生命安全的前提下,今天是限速90KM,國道高速路段是110KM~
就算今天真的開放路權,我一樣只會開車上國道!!
lupo8568 wrote:
這案件炒得沸沸揚揚這...(恕刪)
台灣毫無路權概念也不是1天2天了
尤其是某些駕駛人, 一直以為有"天賦路權"這種事?自認道路誰都能走 , 爭先搶快就可以搶佔任何位置?
這是蠻荒時代的叢林法則 ! 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
而不知道 行駛那一個車道必先取得『路權』
"路權"來自於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不是爭權奪利! 和想像中的字面意義相反!路權是指禮讓的次序!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所制定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禮讓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不是永久持有,路權可以取得(由法律授予使用道路的權利) , 也會喪失(由法律收回路權)
例如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授權開始)。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授權左側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授權再行駛一段安全車距的長度),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法規要求回到原行路線,喪失行駛左側路線的權利,法規收回路權了)。

路權的授予是有範圍的 , 並非無遠弗界 ! 一路都在超車?(←超出法律授權範圍了); 維持最高速限?(←遵守義務非使用權利) 都是自行想像而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法律是會收回路權的, 被收回左側路權,依法律指定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行至安全距離, 是要繞離開它人的路權範圍
所謂每一台車被法律授予多少「路權」範圍? 依據道路設計原理,及交通法規定義為:「左右以車道範圍為限(處罰條例 45 條 2 款、4 款、12 款);
前方以該車最短停車視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第 3.3 節)或安全跟車距離(處罰條例 58 條1 款)為限);後方則以車身尾部為限。」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這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若其它車若闖入就煞不住了,安全車距就構成了"路權範圍",供煞停專用,它車不得侵入

並不能侵入它人的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內 , 煞不住了會追撞 !

不能侵入它人路權(安全車距)內 ,煞不住了會追撞 !

我國法律有明文規定的"路權"規定, 被「 棄若敝屣 」
首先質疑的是 , 車輛有沒有走在法律所指定的車道上? 在包含所有車道的整條Carriageway車行道(車路)上的位置對不對 ? 有內側車道之路權嗎 ? 有被法律指定去走內側車道嗎 ?

法律有沒有規定 『位置』 ? 有 !
法律對於內側車道之『路權』白紙黑字寫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速公路標誌只有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根本沒有"交通標誌"是什麼 「『允許小型車於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其車道之使用, 應該是看 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完全不必看 "無設置者" 才看的但書規定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條文長這樣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只說了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法規可有說80以上就衝進中內車道? 沒有 !
如何才能進入中/內車道?依法為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不是單獨只看 8-1-3 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忘記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忘記前方還有8-1-3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且還要看更上方有寫 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這是 "無設置車道之使用標誌者的規定"
那麼 , 快速公路沒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 , 就能拿什麼《最高速限》去佔用內側道嗎 ?
問題是,駕駛人無論如何踩油門?都只是自己的車速! 絕對不會變成是 《最高速限》那面標誌 !
《最高速限》寫在8-1-3 但書
但為但書,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其係從日文移用而來,目前為法規條文上特有之名詞 。為避免法律的例外規定破壞了它的原則規定,故但書宜慎重處理。
此但書句式為「但... ...得」。句式為「但... ...應」或「但... ...得」,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之用,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
此但書並不是推翻本文"超車道", 而是 附加補充規定 "速限"
超車道仍然存在! 仍然必須"超車"取得路權!
8-1-3本文(路權:超車道)當然先於8-1-3但書(遵守義務:最高速限行駛)
取得路權進入該車道後,才會有遵守何種"速限"的問題
此即行政法適用之一般順序, 適用但書必先適用本文
但書係屬特別法規定,特別規定不應過廣,故應限縮解釋。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 !

明文規定的"最高速限"!明明就是一面限5標誌!
可以反面解釋嗎?運用推衍?推論但書?將規定類推解釋? 將一面《最高速限》限5標誌, 模糊解釋?一路推推推推推?推來推去反過來說成這就是"用路人的車速"? X不行!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有明文規定為限 !
依據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85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這是正面解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反過來告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
但書並非路權(使用權利), 而是速限(遵守義務) !
此種法定之限制(義務),無關法律授權 車道之使用(權利) !
怎麼會不依據本文(路權)? 卻跑去看一個無關車道之使用的但書(速限)?
"速限"是遵守 , 是義務 , 不是讓駕駛人拿來使用的 ,這⤬不是使用權利
不是把速限標誌移 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說成自己的車速代表最高速限 ? 自己變成"最高速限"????
要求所有車以我為準?我的車速就是"最高速限"! 所有車聽我號令, 遵守我的車速 ?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如何發生影片 所述 : 時速90公里 ? 那根本就不是法條所寫的"最高速限"限5標誌

沒有被授予路權,車不在這個車道上,要如何"遵守"這個車道的最高速限??
那只造成 "併駛" , 不稱為"超車" , 是超越/超車才取得路權! 併駛不是! 法規有指定位置 !

由於但書限縮解釋
依據高管規則6: 有45m車距才能90km行駛, 來解釋『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最高速限
依據處罰條例4: 最高速限 限5標誌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設置規則85: 最高速限為限5標誌 ,為該車道之限制義務 而非反過來的「 使用權利」
因此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只是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意思 , 是受這樣的限制 , 根本沒有授予使用權利(路權) !
既然重機法律授予之車道路權 是比照 小型車 , 就是以車道寬度為限! 那裏能鑽車道變成普通機車?
重機一旦上來快速公路 , 路權"框框" 和汽車一樣

鑽車縫? 機車的路權框框就跨行了車道! 同時也侵入了它人的路權框框內?如何能變成普通機車在鑽車縫 ?

大家都知道要"保持安全間距" , 如果 安全間距 已經觸及 鄰車的車身 , 就是已經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侵入路權就是重點 ! 影響到別人了!
並不是撞到車身 才 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之內!
那裏能要求上快速公路就說自己是比照小型車,想鑽車縫做車道分割時就說自己是比照普通機車?
所謂"車道分割 lane splitting" 只是手段 , 是車流停滯時,鑽車縫過去就能離開 , 離開降低車流密度 才是目的
這是分流 , 這是疏導
但是,車道寬度是3.5m,一台汽車1.8m+照後鏡達2m,法律要求的"間距"50cm, 重機寬80-130cm, 擠同車道沒有違反路權?

一般道路(機車)鑽車縫過去, 是降低主線車道的負載
可以容許別人都塞車不動 ,重機卻擠進車道線? ←可惜這是更塞 , 無法疏解
應該分流, 疏散,卻反其道而行?去做什麼鑽車?"車道分割"?這是在二列依序佇列的車流中,再擠進去塞在一起 ! 這是更塞! 讓車流密度更高,而不是疏導
但這和車流理論是相反的, 是違背的
所以 要求 "路權" 不鑽車縫, 嚴守"路權範圍"內行駛, 才不會和鄰車發生路權衝突
根據每10 萬人為單位的交通事故死亡率,重視路權的德國交通死亡率僅為3.7,日本4.1 ,美國為12.4,台灣為12.1(108年) ???
我國107年高速公路上共發生24,809件事故,德國2018年在Autobahn 總共發生20537件交通事故,德國公路長度高出台灣10倍,車輛密度多2倍,總數多6倍,車速平均142km/h, 車禍比台灣還要少
依據8-1-3本文 : 正在超車才擁有超車道路權 , 路權範圍是限於對安全車距內之中/外車道的車超車
而8-1-3但書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何時?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得以變更高管規則5之最低(限6)-最高(限5)速限區間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明訂於 高管規則6

要有45m這個車距, 小型車才會適用 單一 最高速限90公里
此時的"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指有45m車距, 即每公里車道內只有20台車以內
20台車均分1000m長的車道(1000m ÷ 20車 = 50m) ,扣去車長5m才有45m車距。才能符合高管規則6,有45m車距才得以最高速限90km/h行駛
明明8-1-3但書是依據高管規則6的規定
明明高管規則5已經明訂速限是區間 為 最低60-最高速限(80/90/100/110)
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 必須有法律授權.才能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
有45m車距,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法行政的主管速限的執法機關(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有這樣的條件! 才能不去看(高管規則5)法訂之最低速限(60km)組成的速限區間, 只看 單一最高速限(90km)
不幸! 台灣最喜歡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 再擠進內側車道宣稱自己是"最高速限"行駛 ?
台灣國道最常見的風景 →壓縮車距開快車
能夠以110km的車速行駛的條件,是和前車之間有"安全車距",車距不足,縮短了,必然導致降速
Q車流量= D(密度/車距) × V(車速)
很多車擠在一起稱為"堵塞", 如下圖LOS E , LOS F , 拉開車距沒塞在一起, 當然就是"不堵塞"如LOS A/B/C

原本 "車距"不足, 車速產生動能,所引發的衝擊波無法被"車距"所吸收緩衝,衝擊波超出車距之外影響到後車,蝴蝶效應就發生了! 於是就致堵塞了 !
但是台灣會以"壓縮車距"的方式去 保持 『最高速限 』行駛 , 硬是不降速 !
如圖內車道的車距是三條車道線, 依法(高管規則6)車速頂多為 60km ? 卻硬撐要110最高速限行駛????
反而, 中線車道有4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80km , 外車道有5條車道線的車距, 能100km行駛!

製造出 "『最高速限 』行駛的假象 , 硬是不降速 !
騙自己說不塞啊 ! 還能開啊? 硬是不離開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卻對這種"違反路權" 不離開? 已經壓縮到車距" ! 一點警覺都沒有
內側車道常常連環追撞就是證明 , 最後不只壓縮到車距 ! 還壓縮到車體本身, 追撞成一團 , 誰造成的???

這樣錯誤解釋完全違法現行法規! 已經造成多少悲劇? 始作甬者是誰?

法規根本不存在所謂保持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我國沒有這樣的條文 !
"最高速限"是一面限5標誌
用路人只能保持自己的車速 !
不知道 用路人是要如何保持一面限5標誌 ?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 8-1-3但書只不過將高管規則5的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變更為單一最高速限
只是速限改變了, 超車道(車道路權)從頭到尾都沒有改變 !

豈有拿"遵守(速限)義務"就能侵害它人使用車道的權利(超車道路權)?
至於國道警察局臉書 說出法律條文沒有的 "非超速車道" ? 屬於Straw man fallacy "稻草人"邏輯誤謬
執法機關居然放棄法律授予之"最高速限"職權? 還下放職權給用路人自行認定??放任用路人踩油門就說是"最高速限"?
"最高速限" 這面限5標誌怎麼會是用路人的車速?

這個說法是違反法律的 ← 違反高管規則 6, 也違反高管規則 8 , 高管規則 9 ,再違反"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10條, 並違反安全規則101條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6694578&p=6
法律所授予之車道之使用(權利),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無關受到最高速限"限5標誌 所告示限制之駕駛人車速多少(遵守義務)?
並不能權利和義務不分!
依據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邊沿在最右邊
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只是變更了"速限",但書只是何種速度限制 , 由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變更→單一最高速限 的限制! 根本沒有授予路權 !
法規要求離開!這是喪失路權! 依法行至安全距離後 , 駛入原行路線 , 那裏能一直佔用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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