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eq wrote:
內線順暢情況下須以最...(恕刪)
內線車道事實是「超車道」。
後車要超車如果你的安全範圍內可以讓出車道,給人好過自己也好過不是很好嗎?
至於超不超速是他們自己要去承擔的風險後果責任。因為我們「無權」干涉別人的超速行為,這是國道警察才有的「公權力」。事實上民眾沒有權力去干涉他人的違法行為。
我個人是內線道超車後回到原車道,儘量讓那些想要增加國家收入的人奉獻政府財政收入,或是真的私人因素需要超速,或是救護車可以一路順暢的方便,至於塞車情況下就另當別論。
其實超速罰單是一種行政罰,也是可以理解成是一種「費用」。
開車上路如果大家都可以互相讓對方好走,其實也是讓自己好走,我一個人無法改變台灣的交通環境,但是我儘量做好自己。
希望大家可以理性討論,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