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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車與轉彎車猛力撞擊,騎士倒地站不起來(請開聲音)

rockliang wrote:
除非重機闖紅燈,不然(恕刪)


速限60 , 重機少說也120
這會導致 習慣市區車流速度的駕駛 無從判斷預知這台嚴重超速重機的行徑時間

簡單的比喻
轉彎車已讓一台直行車並判斷第二台直行車距離15個車身以上
屬"安全距離"

這安全距離卻會因為 嚴重超速 , 讓一般人待轉 , 常理預估5秒後直行車才會交錯 ,
卻因為超速X2倍速限 變成轉彎中交錯撞擊 ~

這時候就會變成 前面幾個網友提供的判例 直行車超速爲肇事主因

人家法院文都給你了 自己好好研究 別一直腦補直行車天條 ~
marinese wrote:
這時候就會變成 前面幾個網友提供的判例 直行車超速爲肇事主因

人家法院文都給你了 自己好好研究 別一直腦補直行車天條 ~


不能把例外當通例,正常情況下,轉彎車不看來車與否就轉彎,因而肇事,

本來肇事責任就大甚至要負擔全責,這不需要詭辯,了解嗎?


交通局指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規定,在95年以前是「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直行車尚未進入交岔路口,而轉彎車已達中心處開始轉彎,直行車應讓轉彎車先行」,所以很多民眾還保留在未修法前的觀念,另交通局分析事故肇因發現駕駛人有疏失者占98.4%,其中「未依規定讓車」占20%,為比例最高者。因此交通局特別呼籲:駕駛人應有「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的路權觀念,並沒有轉彎車先達中心處就較直行車優先的規定。

判例1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舉例說明:甲車(自小客)行駛至路口左轉彎時,右前車身與對向直行之乙車(普重機)前車頭碰撞;甲車駕駛主張:「對面沒車,我就轉過去,快過完時就被對方撞到,我沒發現對方」,乙車駕駛則主張:「我直行,我看到對方左轉時,我有煞車但煞不住而撞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甲左轉彎車雖被乙直行車撞上,惟因未依路權行駛影響直行車動線,且「沒發現對方」,因此仍需負擔主要肇責。

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統計,108年上半年「未依規定讓車」事故案件占17.2%;而前5項肇事原因依序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依規定讓車」、「變換車道、方向不當」、「右轉彎未依規定」及「左轉彎未依規定」,這5項即合占73.5%。裁決所表示,請民眾務必特別重視轉彎、變換車道之安全,並「依規定讓車」,以免搶一時之快而肇事。


判例2
檢舉魔人愛找碴

就看到時調查出來重機有無超速證據了~市區嚴重超速真的很可惡,沒比違規轉彎好到哪

2022-07-31 21:34
這次我認為轉彎車肇責大
因為完全沒減速直接轉
rockliang wrote:
不能把例外當通例,正(恕刪)

你寫的落落長 我只有搖頭以對~

轉彎車必須讓直行車 "常理"上雙方都沒有嚴重超速 就是沒有爭議的通例,

刑法上有所謂的阻卻違法 ,

近年來台灣的交通事故判例 ,

法官把刑法中「阻卻違法」的概念,擴權解釋到交通違規或其他行政處分案例,

司法改革會都認為這是台灣司法進步的象徵~


如果嚴重超速 ,就沒有所謂的直行車炸街必勝 ~


白話就是 法官會以常理心證 屁孩重機炸街 轉灣車 ~ 難以正常判斷出重機路徑 ~

阻卻違法 = 直行車不是必勝


肇事主責非常可能是重機占大部分

這是近年法界判例的趨勢 ,


尤其在高院有了判例之後 , 地院就更有所本直接的引用


你的法律解釋 沒有主從前因後果, 判例與常理心證 ,


這邏輯解釋 給自己寫 補充狀 不管是民事還刑事

肯定被法官判決文打槍打很慘 ( 法官最喜歡用自以為有所本噹你們這種的 )
lanvin99

他已經鑽牛角尖了,根本沒人說轉彎車路權大於直行車阿,只是說有判例直行車超速責任大於轉彎車,沒有左轉燈難道要等紅燈才能轉嗎?

2022-08-01 21:17
marinese

他不是鑽牛角尖 而是重機同好 只問立場 不問是非~

2022-08-01 22:36
marinese wrote:
你寫的落落長 我只有(恕刪)


沒關係,歡迎你常以身試法,多點轉彎時不減速,不看來車,總有機會撞到人,

你看看被撞到的來車,嚴重超速的車子多不多~

你看看你的承審法官怎判?


畢竟你一定硬把例外當通例去說,我也覺得無言~




檢舉魔人愛找碴

單看這個影片,確實重機方有超速嫌疑

2022-08-01 22:13
han172189

rockliang 呵呵~繼續扭曲???

2022-08-02 9:25
rockliang wrote:
沒關係,歡迎你常以身(恕刪)

跟你沒啥好交集 唯一的就是你願我以身試法給撞

那我這邊也願念力加持您的 , 身先士卒勇敢去撞 - (( 拍個肩 )) 惺惺相惜 !!

炸街!! ~ 願你的速度路權信仰與生命同在 120km 炸下去!!
身先士卒紀念 就您了!! ~


高雄地院調查,交通安全規則固然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但考量都會區域車輛往來頻繁,如毫不考慮直行車距交岔路口的距離長短、有無嚴重超速等特別情事,就認為轉彎車不論各種情況,均應讓直行車先行,非但將使轉彎車幾無轉彎的機會,並造成車輛嚴重阻塞,而增生其他往來之危險,實非訂定上開規定的本意。

承辦法官勘驗監視光碟,發現直行梁車嚴重超速,已屬極度危險的違規駕駛行為,衡酌人類肉眼對迎面而來物體的速度反應較慢,相隔距離愈遠愈不易察覺其確切速度,認定謝開始轉彎前,實難察覺距離50公尺外梁汽車是以異常高速駛近,而做相對因應措施,認定罪證不足,並由高雄高分院審理,屆時判決結果備受矚目。


這案子沒有監視器畫面 還可以隨你說直行車無敵 , 超速炸街 還死抱直行車無敵天條
筆記~ 待日後判決有上新聞再來鞭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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