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

腳踏車闖紅燈與兩台直行機車事故有人空翻一圈有人掉褲子有人急摔

第一台機車車主一定是剛剛打完麻將還贏錢
這文的白話解釋就是,行經(有號誌)路口,沒減速沒出事就沒事,出事就有事
意思是說在(速限內)沒減速沒有行政罰責,
但是發生事故就會有比例上的肇責,
最基本的就是第14條,應注意而未注意

在(無號誌)的路口就有幹道,支線,慢及停的減速規定

那台腳踏車的行徑相當可惡,完全不考慮其他用路人的權益;
哪來的勇氣紅燈貿然左轉⋯⋯
這台腳踏車騎士沒上卡不專業,鞋子還噴飛真丟人,等上卡了再嫌等紅燈麻煩吧,他似乎是習慣這條路通常都沒車才敢這樣騎吧,後面如果再飛幾台車入鏡就有盧貝松taxi的意境了
什麼是什麼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車禍,而要負刑責?
一、遵守交通規則而發生車禍,仍可能有刑事過失責任
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意思指當人們在做任何事時,都要注意行為時有沒有可能去損害會或傷害他人,法律用語叫做「注意義務」

那到底怎麼判斷人們做特定行為有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因此要負過失責任呢?最通常的就是去看散落在各個法規的注意規則,具體指出在特定情況下,人們應該遵守哪些事情;反之,如果沒有遵守並造成他人損傷,可能就有相對應的刑事責任。對於汽車駕駛人來說,諸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對「速限」、「遵守號誌」等規定,文字上具有明確的數字或是情況可以判斷。

但有些注意義務的規範,並不具體或甚至不成文,所以縱使看起來沒有違反行政法規(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也沒對應的行政罰則,仍然可能因為屬於刑法上「未注意」而有過失;換句話說,這也是一種違規,只是難以具體特定,看來只是一種告誡,所以一般人不會認為這是一種規定,就如同下段所提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二、遵守交通規則行車,仍有義務注意避免車禍的發生
我們可以試著想想,假設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就等同於無過失,順著這個想法,那我們可以接受駕駛人「閉著眼睛,按照速限及號誌行車」或者「按照速限及號誌行車,遠遠的看到前方有人逆向走來,不立即閃躲,卻依然慢條斯理的駕駛以致閃避不及撞上對方嗎?」,這兩種情況,相信大部分的人直覺難以接受,內心大概會想:「有能力避免,為什麼不避免」。

因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就抽象規定駕駛人要注意車前狀況,也要隨時避免事故的發生。所以如果車禍發生後,檢察官認為沒有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的一方,在車禍發生前,其實還是疏忽注意車前狀況或者不盡力避免事故發生,就可能會以刑法過失傷害或致死而起訴行為人。

三、檢察官應具體證明有未盡注意義務的情況,而非由被告舉證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車禍經鑑定沒有過失的一方,通常會被另一方爭執「沒有注意車前狀況」,不過鑑定意見書並不當然拘束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定,檢察官或法官仍可以參考其他證據後而認為構成過失而起訴或做有罪判決。

但無論如何,每個刑事案件中,車禍一方是否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或「能閃避卻沒閃避」的情況,依無罪推定原則,都必須由檢察官加以詳細舉證,檢察官不能空泛推論,而反過來要求被告要證明自己已經盡可能注意了。
--------------------------------
以這自行車與機車碰撞案例...我認為肇責是自行車8,騎士2(未注意),,,但這地區速限30,,
騎士肇責會往上加,,變成7:3
前面就有提到,騎士如撞到的是執行公務警車或精障人士,堅持不減速(正確說是過路口應隨時處在煞停,迴避別人違規狀態)倒楣的還是自己
腳踏車運氣不錯,沒遇到海神

這樣講會挨罵,但此時還真希望波賽頓會現身
很多騎機車和騎腳踏車的都很像吃無敵星星
不知道是以為人生像玩遊戲隨時重來嗎?
每次看都覺得他們能活到這把年紀不簡單
現在路上還多了外勞的電動車
更恐怖!
腦子空空滑手機
這闖紅燈的腳踏車真他媽的畜生雞掰人!!!
  • 1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2)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