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目前法規無法可罰,出事故再來講對錯,是目前台灣交通法規的神奇判定方式
相關單位明知某些行為事故多,而不去立法或是宣導危險行為
只會天天在那打太極,各部門踢皮球
天天在路上的駕駛肯定天天遇到這種白目,想要檢舉對方危險駕駛又無法成立
不知有無立委肯要修法呢???
行駛期間突然降速,非緩慢降速,降速到靜止不到半秒(或10公里/H)再開者 屬危險駕駛
該違停汽車已因果關係,應該是沒有關係,有關係的是停降速停止的女騎士,另刹車故障沒亮
害死後方騎士
在台灣無後照鏡、尾燈不亮、大燈近燈不亮、前後方向燈某一組整組遺失、排氣管無隔熱蓋、車殼缺失半張車殼吊掛在外、尾燈拆除紅色遮光罩,露出黃色燈泡色、機車前後懸吊失去功能性、中柱彈簧故障,行駛時整路括地面、機車前後刹車性能不足 以上等等,通通不會被警察欄查開驗車單
無一立委要修法,每一年或是二年,強制性車輛檢查,尤其是燈光、刹車性能、懸吊 三種
中國白牌車每年都會檢查,台灣法規真不如中國
另中國考汽車駕照,已全面電腦化判定駕駛人駕車操作是否有誤
完全沒有考官可以放水作弊之嫌,台灣 雞腿駕照天堂
0瑩月0 wrote:
違停車早就在動了,還(恕刪)
他三寶主要在應該是煞車燈故障
一般人看到右側有汽車行駛起步並行~~一定是錯開該車避免並行
況且先前佔用了外側車道,同時也減少了車道空間導致機車要行使中間車道
如果是你有何正常反應
不要把所有責任推給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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