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0002 wrote:
同意樓主想法。
我講個例子,某貴婦穿數十萬名牌衣服去餐廳吃飯,但服務生不小心湯汁滴到她。
貴婦說:這衣服無法水洗,洗不掉要服務生全賠。
服務生說:我只賠一般洗衣費2千。
請問誰對?
依照本樓多數人邏輯, 服務生得賠數十萬!
Hermitissimo wrote:
真的是樹多枯枝......(恕刪)
WOWO88 wrote:...有問題你我都是要找公路局才對...
這什麼跟什麼,這跟拉不出屎怪馬桶,胡亂牽拖有什麼區別?

法律的邏輯很簡單,誰造成其他人的損失誰就該負責賠償,然後交通事故就是依雙方肇責比例去分攤,覺得不合理或不服的麻煩去告民事,看法院怎麼判嘛,哪有任何人可以自外於法律之上的!?






這明明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擺明就是怕自己亂開車去撞到名車,然後又不想自掏腰包額外先多買保險,擔心萬一事故了,想不要臉耍無賴少賠錢坑人家這才是動機,然後就找藉口掩飾自己的私心鬼扯,把大家都當白痴,還異想天開打算把這種侵權坑人的行徑寫入國法,前前後後屁話一堆難道不就是為了這個!?



miamivice wrote:
就如你所言
"超過"相當價格這者要自付部分差額
看是設計專用保險還是互助都行
反正就是使用者付費
若技術範圍設定合理是有何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