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號牌具有辨識車輛之效果,當交通違規或事故發生時,具有追查、究責等功能,對於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維護相當重要。所以,立法課以汽車所有人「應保持其號牌具可辨識性」之責,明訂不得塗抹汽車牌照使號牌不能辨識,以免危害交通秩序或行車安全。
交通局提醒:車牌號碼乃辨識車輛資訊的重要依據,對於維護整體交通秩序及確保交通安全至為重要。車主們對於自身車牌,切勿以裝設其他器具或玩偶等方式來遮蔽車牌,以免因此違規受罰。
不知哪個是母法(位階較高)?
如果以上述的政府單位說詞,遮蔽車牌屬於現行犯,在不影響安全的前提下,拿掉遮蔽物不是屬於合法合理的嗎?
當然,我只是針對這問題提出討論,我自己是覺得不需要這樣做,如果真的影響交通甚至會有車禍的疑慮,還是撥打110找警察來處理。
splite wrote:
車牌真的是屬於車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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